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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辭職為何如此困難?

8年了,日本鬼子都打跑了?    

前幾天,一個原X航飛行員問我,說他的辭職官司都打完了,X航還不放他走,怎麼辦?

這飛行員已經從X航辭職已經8年多了,法院二審已經判完,航空公司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了判決,從為其工作10多年的飛行員身上拿走150萬,但是航空公司卻仍然不同意飛行員到另一個航空公司工作。因為按照他們的說法,下家單位必須得到上家單位的許可,也就是完成」原單位、新單位、飛行員」都同意的所謂三方協議之後,才能辦理新單位入職手續。而如果原單位堅決不同意,飛行員是無論如何不能在新單位飛行的!

在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發生這樣「耍無賴」的事,多麼荒唐可笑!

飛行員怎麼重新就職?

飛行員到新單位就職,無非會牽扯幾個方面的東西:

人事檔案轉移,技術檔案轉移、體檢檔案轉移。這些都涉及到繁瑣的操作流程,一些航空公司經常設置各種各樣的障礙,將「拖延」演繹到極致!

飛行員辭職的困境

一直以來,航空公司和飛行員發生勞動糾紛時,飛行員都會要求增加轉移所有技術檔案的判決,但是航空公司都會以不屬於勞動合同範圍為由拒絕,很多法院判決也不會支持飛行員的請求。

所以即使飛行員拿到司法判決書,解除了和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但是因為原航空公司不轉移技術檔案,造成事實上飛行員還是無法在任何國內航空公司就業,進而不得不向原航空公司低頭。然後航空公司再撇開司法判決,重新漫天要價,要求賠償遠超於司法判決幾倍的天價離職賠償金。

這樣飛行員即使浪費了兩年,甚至三年,打完勞動合同糾紛官司,到頭來還是一場空,飛行員還得回來求航空公司將技術檔案轉移。這就事實上讓原航空公司有了肆無忌憚漫天要價的籌碼,很多航空公司正是藉此將「無賴」發揮地淋漓盡致。

令「無賴」航空公司顫抖的諮詢通告

早在2014年1月,民航局已經下發一個關於《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運行管理》的諮詢通告AC121-48。但是該通告並沒有直接發布在民航局的網站上,也就是說,通過民航局的官方網站是查不到該通告的,而航空公司絕不會將該通告給飛行員,因為在這個通告下,「無賴」航空公司恐怕無所遁形:

在這個諮詢通告中,關於技術檔案的註冊有以下的規定

4.1 按照CCAR-121部第691條的要求,每個運營人應當建立和保存每一機組成員的下列記錄:

A.技術檔案

4.4 新僱主應要求僱傭的飛行人員提供前僱主的4.1 A項內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複印件、影印件、掃描件等複製品,非指證件的副本),並進行評估,將結果報局方審核且在局方的系統註冊成功後方可實施運行。前僱主是指過去24個月內與該飛行員有僱傭關係的運營人。

4.5前僱主應向飛行人員提供4.1 A項內容的副本,以滿足其參與新僱主運行的安全記錄要求,不得收取費用。

A.飛行人員應填寫申請表格(見附件一)向前僱主提出安全記錄副本的申請。在雙方存在勞動合同糾紛時,應先解決糾紛,再提出申請。

B.前僱主運營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提供安全記錄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內提供。無故不提供安全記錄副本的運營人,局方將不接受其註冊新的飛行人員。

辭職飛行員的希望

應該說,民航局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尊重了《勞動法》和《憲法》,給了飛行員就業自由,讓飛行員自由流動有了一些希望!

在具體實施層面,很多飛行員會問,有用嗎?

其實有沒有用,可以去諮詢各地管理局飛標處。對於已經司法判決的結束的飛行員,從法律上和原單位早就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說飛行員的人事關係確定是可以轉移出來的。

而依照這個《諮詢通告》所列的要求,技術檔案是原單位必須在15天之內提供的,如果不提供,飛行員可以直接找原航空公司所在管理局飛標處,要求原單位不得進行註冊任何新的飛行人員。

至於體檢檔案,只要和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新的航空公司一般可以再建一個體檢檔案,具體能不能做到,要看各個航空公司的能力了。

另闢蹊徑

實在不行,出國飛吧。不需要技術檔案的!

執照,當然有辦法解決,不然我怎麼在國外飛了這麼多年。



愛飛行俱樂部 資深機長陳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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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寫於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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