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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林、張加培:清代州縣衙門中的官媒

原標題:吳佩林、張加培:清代州縣衙門中的官媒


摘 要:官媒為清代州縣的常設衙役,其承充與辭退都有相應的程序和要求。官媒在管押涉訟婦女、承辦涉訟婦女的婚姻擇配、為涉訟婦女驗身驗傷、伴送押解女犯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亦存在諸如虐待管押婦女、透拿勒索被押人財物、逼婦賣奸謀利等問題。雖然清廷對官媒之弊採取了一些應對措施,然積重難返,效果有限。隨著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傳統官媒制度走向了終結。官媒作為一種制度被廢除,並非完全歸結於其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流弊,它與官代書、鄉約這些政府代理人一樣,是清末大變局下中外碰撞與內部反省綜合作用下的結果。本文擬以《南部檔案》《巴縣檔案》等清代州縣檔案為基礎,結合民間文書、方誌、報刊、官箴書、小說等文獻,專就清代州縣衙門的官媒做一討論,力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有新的推進。


關鍵字:清代州縣衙門 官媒 職能 廢除


何謂官媒?學界有多種定義,方川認為明清官媒是從周代的「媒氏」演變而來,在官衙中專門負責承辦女犯或從貴族之家放出的女奴的婚配,及看管送押女犯的女差役。陳顧遠認為清代官媒是負責各地方官發堂擇配之婦事務的婦人,及地方設置的負責婚嫁困難的貧女、婢女的官方媒妁人。還有一些其他觀點,但這些定義不完全正確。因為官媒不僅僅限於女性,還有男性,而且對官媒職能的論述也不全面。本文所論官媒,主要是指在地方官衙管押涉訟婦女、負責涉訟婦女婚姻擇配、為涉訟婦女驗身驗傷、伴送押解女犯,並在衙門承擔部分雜務的差役,他們有時也會充當人口買賣、乳婦推薦的中介人。


學界既有相關研究中,方川梳理了古代媒官從周到清的演變,陳兆肆探討了清代官媒的法律功能、存在流弊以及防範舉措,艾晶及曹強新提及了官媒對女犯的監管及在清末的革除,這些成果有開拓性的貢獻。但隨著新資料的發現,對官媒的設置、職能及廢除等問題有必要重新梳理與探討。本文擬以《南部檔案》《巴縣檔案》等清代州縣檔案為基礎,結合民間文書、方誌、報刊、官箴書、小說等文獻,專就清代州縣衙門的官媒做一討論,力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有新的推進。

一 官媒的承充與辭退



官媒為清代州縣常設衙役,性別並非僅有女性,如四川南部縣的吳元清、廖發元、謝前春、吳源鴻,巴縣的李茂侯、張鳳鳴等,均為男性。


官媒不可隨意增減,其承充與辭退均有一套程序,現以四川南部縣四件檔案為例,予以說明。


案例1.具稟


官媒民吳元清,年七十二歲,住居西關外。為懇察辭退,以免誤公事。情民充當官媒,遇公無懈。因今夏得染寒病,舉步難行,更兼年老,民請三省客總,甘願辭退。眾等商議,遇有大差過境、火把扻夫、打掃考棚、看管軍流,何人支應?察本城謝前春忠朴無妄,遇事謹慎,民當推替謝前春接充。幸逢仁天榮任,明鏡高懸,如沐准沾德,伏乞大老爺台前施行。


(批文:)現據謝前春赴案認充,准爾辭退可也。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案例2.具認狀


謝前春,年五十二歲,住南關外。為懇准接充,承認辦公事。情本城官媒原系吳元清充當,數未誤公。因今夏身病,不能承辦,自請三省客總公議,舉民充當。但官媒一事,凡大差過境,所支各款,亦實繁多,無人速認充當,公事有誰辦理?兼因公舉,責無可辭。幸逢仁天榮任,明鏡高懸,特具認充接當,懇祈作主,以便辦公而專責任,伏乞大老爺台前施行。

(批文:)准認充,著即小心辦公,勿得違誤干咎。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案例3.具認充結狀


官媒吳源清,今於大老爺台前為認充,以專責成事。情前廖發元充當媒保正,殆今病故,乏人應差。蒙恩批准提驗,民當堂甘願充當。每逢朝賀祭祀、應支火把以及一切差務縴夫,均歸民承辦。恐休離婦女,民赴案承領看守,不致違誤,中間不虛。具認充結狀是實。


(批文:)准認充。


光緒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具認充結狀吳源清(畫押)


案例4.具認充結狀


官媒廖成才,今於大老爺台前為認充結狀,以專責成事。情謝前春充當官媒,因公被革,乏人應差。沐恩當堂面諭,民遵接充官媒。每逢春秋祭祀,以及朝賀火把、粘貼四門告示、遇有迎官接照、大差過境、支應縴夫,均歸民承辦。如有詞訟訊斷、休離婦女,歸民赴案承領出嫁,不致違誤,中間不虛。具認充結狀是實。


(批文:)准認充。


光緒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具認狀民廖成才(畫押)

根據上列案例及相關檔案可知,在四川南部縣,官媒的承充一般由前任官媒舉薦,選任側重體力、人品,要求為人忠朴、遇事謹慎、年力精壯、老成練達等。受舉薦之人若得到衙門允准,還需當堂面諭,具結充任狀,以表履行職能的決心。官媒若要辭退,需向州縣官具稟,說明緣由,徵得同意後方可退職。


二 官媒的司法與其他職能


州縣官媒,首要的是履行司法職能,除此之外,也承擔一些其他職能,以下分而敘之。


(一)司法職能


1.管押涉訟婦女


州縣官在訊明定案之前,通常將涉訟婦女交由官媒暫時管押。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一月,巴縣巡役黃昇等查獲監生王希賢與媒棍李必容、陳晚販賣陳周氏、鍾陳氏一案,經縣官審明,將王希賢、李必容、陳晚押班,陳周氏、鍾周氏則交由官媒看管,候伙販梁廷贊、媒棍劉起元到衙門,以訊斷案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五月,巴縣巡役李順將拐賣幼女之人販蔡新才送案,但另一被拐婦女周姑還未起獲到案,衙門先讓官媒將被拐婦女高姑、喻姑具領看管。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九月,巴縣快頭陳剛、呂榮路過唐家沱,遇到同船的羅秀山與李塗氏吵鬧,李塗氏跳水,公差懷疑羅秀山販賣婦女,送案後將李塗氏和周施氏發官媒領管,錄敘供詞,待憲台審訊。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一個案件還表明,衙門發涉訟婦女給官媒時,官媒需要立寫領狀。是年,射洪縣張洪富告蔣天儒拐婦外逃,後將蔣天儒押送到縣衙。經衙門審訊,將拐犯蔣天儒押卡,逃婦張陳氏暫發官媒,等待移解射洪縣收審。其後,官媒立寫領狀,縣官批「准領」後,再行看管之責。原狀舉例如下:


官媒楊枝秀今於太爺台前與領狀事,蟻領得射洪縣外逃婦張陳氏看守,聽候移解。領狀是實。


(批文:)准領 。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具領狀楊枝秀(畫押)


婦女若涉拐案,被拐婦女一經尋回,常由包括但不限於本夫的親屬具領。在親屬認領之前,州縣官可將婦女發至官媒處管押。乾隆六十年(1795年)十月,巴縣快役華林盤送許英明婢女與夏金玉妻子楊氏在案,官媒宋世榮將兩人具領,等待審訊。後判楊氏由夏金玉領回管束,許英明婢女玉梅、喜梅則交由官媒暫養,後傳許英明領回。道光七年(1827年)三月,巴縣王劉氏控告丈夫王全順販賣張女、王女在案,衙門判王全順寄信給王女、張女親屬將人領回,因無親人來案具領,縣官將王女等交官媒婆安置。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南部縣宋女兒因被唐煥昌串拐嫁賣涉案,縣官判其暫時交至官媒看守,等待移解閬中交由親屬領回。

若因誣告、凌虐等犯罪緣由涉案,州縣官很少會按《大清律例》「婦人犯罪」律執行,仍交官媒暫時管押。《盧鄉公牘》提到鄭王氏因刁詐誣告被嚴行責懲,並交由官媒管押。又據《樊山政書》記載,劉徽書之妻王玉蓮同鴇母凌虐寡居侄媳,逼嫁不從,而後誣衊侄媳有姦情,被衙門判重責荊條五百,發官媒管押5個月。


2.承辦涉訟婦女的婚姻擇配


對涉案婦女的婚姻擇配問題,陳兆肆討論了其中的「犯姦婦女」,並認為「清代官媒只對那些犯奸且本夫拒領之女犯,方有權為之擇嫁」。事實上,官媒嫁賣的對象除了犯奸之婦,還包括拐賣人口的婦女、被拐賣的婦女、有失婦德的婦女、犯偷盜罪的婦女等。乾隆四十年(1775年)四月,巴縣皂頭張政洪將拐賣幼女為娼的王秋桂送案審判,後將王秋桂交官媒嫁賣譚友鵬為妻。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巴縣張俸買賣馮氏被抓獲,縣官將馮氏發交官媒另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四月,巴縣王嘉棟因妻曾氏不守婦道,與王仕爵私串往來告案,願意將曾氏發交官媒另嫁。道光八年(1828年)九月,巴縣廖國章以妻子楊氏不孝翁姑為由,將楊氏告案,經衙門訊明,廖國章願意「具結離異」,將楊氏發交官媒嫁賣。同年九月初六日,官媒吳林氏領得楊氏,另行擇戶。九月初十日,陳洪萬表示願娶楊氏為妻,並出具認領狀,保證以後不嫌棄楊氏,不將其轉賣他人。道光十二年(1832年)閏九月,因熊應春痞騙勒索,巴縣楊澤稟告縣官,稱八年前買熊應春10歲之女玉貴為使女,現與人私通,並多次偷拿衣物銀錢首飾,請求發交官媒出嫁。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南部縣王氏背夫胡俸先潛逃,再嫁董元俸,胡俸先在尋人過程中與董元俸發生衝突,最終鬧上衙門,經審斷,胡俸先不願收回逃妾,將王氏發官媒另為擇配。


將「發堂擇配之婦女」嫁賣,需有合法的程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巴縣的一起案件集中展示了這個流程。六月,該縣「蠻婦」侯氏不願為娼,出逃,被捕役帶堂,縣官判發官媒嫁賣。首先官媒李茂侯先呈具稟狀,稟明羅之翔願娶侯氏為室,出財禮錢「二十四千」。繼而呈繳狀,當堂將財禮錢繳明,將侯氏交給羅鳳翔。最後,羅鳳翔呈領狀,將侯氏具領歸家成配,並無虛假。這樣,整個嫁賣交易完成。


至於承辦婚姻擇配的「財禮錢」,理應充公,但在司法實踐中,州縣官常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1)充公。如乾隆元年(1736年)七月,趙金蘭與同姓不宗趙氏通姦,勒死丈夫李蘭玉,後訊明趙氏無宗可歸,判交官媒嫁賣,身價入官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三月,有「陽客」願出「財禮錢六千」,抱向洪誘拐的婦女陳姑,官媒張鳳鳴將錢繳明公堂。(2)官媒自用。如南部縣官媒廖發元在辭退時提到:「民家寒,婚姻呈訟,仁天訊斷,出婚嫁媳,立案承躭,以作支用火耗口食。」官媒吳源清亦云:「自於興訟斷離婦人歸民出嫁,以作口食之需」。(3)判歸前夫在內的家屬。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三月,官媒張鳳鳴將與吳銀匠通姦的楊氏兒媳李氏具保領出,隨後嫁賣廖仲九,得財禮錢「七千文」,繳案由楊氏具領 。


官媒在承辦嫁賣婦女過程中,為避免因財禮錢產生糾紛,婦人「原夫」往往提前立下「遵斷擇嫁文約」。光緒十六年(1890年)八月,南部縣劉有德告彭元誘拐妻子劉賴氏,而劉賴氏「繼被張陶霸奸,復與杜錫私通」,因劉賴氏母家無人,判將劉賴氏發官媒廖發元嫁賣,考慮到劉有德生活貧窮,將擬定的「賣價錢四十二串」,分撥「三十六串」給劉有德另娶,「四千」還劉賴氏所欠店主謝姓口岸錢,「二千」給店主楊理口岸錢 。嫁賣之後,為避免原夫劉有德藉嫁圖搕,立下文約:


書立憑案遵斷擇嫁文約,以杜後患事。情劉有德後娶賴姓之女為妻,自過已[以]後,夫婦不和,悍潑非常。去因賴氏乘夫未家,被人拐逃出外,四查無蹤,訪尋彭文富家拿獲,實屬刁拐,難甘。夫主劉有德控案,蒙恩准喚,致沐斷諭賴氏歸回娘家。否何刁拐賴氏不歸,站城胡為,私與杜席犯奸,鬧堂。蒙恩提訊,責斥賴氏不守婦道,甫將賴氏當堂斷諭,飭令官媒廖發元覓主擇嫁,酌取財禮錢二十六串文。劉有德具呈稟懇准減,立案免累。其錢,有德當憑堂兄劉青、劉順等一手領明無欠,恁憑廖發元出嫁異姓,劉有德房族不得藉嫁尋搕,另生枝節。有劉順、劉清等一面承躭,不與討娶相涉,現有案可核,並無勒逼等情。倘有人心不古,特立憑案遵斷覓主擇嫁文約,以杜後患。存據。


在局人:廖成才、劉青、劉順


代 筆:李熾卿


光緒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主嫁劉有德 立字是實

3.檢驗涉訟婦女的身體


官媒承擔著為涉案婦女驗身驗傷的重要職責。光緒元年(1875年),吉安府固安縣70歲老人試圖強姦13歲鄰居女孩,被其母告到衙門,知縣「呼官媒驗之」。光緒十年(1884年)閏五月,上海何潘氏稱,她被沈君卿毆傷胸口,求請驗視,「官媒驗得該氏胸間雖有青色,不知是否傷痕」,知縣斷令沈君卿給該氏養傷洋4元,兩造遵結完案。光緒十四年(1888年)七月,有妓女涉案,劉四稱說妓女已懷孕3個月,「官媒按驗,官媒果如劉言,遂判妓女與劉四分別發押聽審」。光緒二十年(1894年),安徽績溪縣陳華之妻陳倪氏因禾苗被「勢豪」陳德福家放牛殘食,與其理論,「直斥其非」,被陳德福家男婦數人「擒倒凶毆」。陳倪氏之父武生倪廣進將陳德福及其子侄告上公堂。案件受理後,縣官開據點名單,將倪廣進、陳華、受傷人陳倪氏傳喚公堂供詞驗傷。在此案中,由官媒驗視陳倪氏傷痕並附於供狀,原文如下:


據官媒驗得陳倪氏傷痕:左胳肘木傷一處,斜長一寸余,紅腫;右胳膊木傷一處,斜長一寸余,紅腫;右手小指木傷一處,紅腫;額頭磁破傷一處,皮破;左右臀木傷各一處,均斜長一寸余,紅腫。


後官媒又對受傷人陳德福妻陳程氏的傷痕進行驗視:


據官媒驗得陳程氏傷痕:左眼下拳傷一處,腫黑;左手腕磁傷一處,皮破;左臀之傷一處,腫黑;左腿之傷一處。


由上可見,官媒會為涉訟婦女驗身驗傷,並非皆由刑仵完成。這一點,《大齎縣誌》說得更明白,「凡檢驗婦女,則用官媒」。不僅如此,涉及到女性死亡的案件,官媒也會參與屍體的檢驗。光緒十三年(1887年)),天津某地保上報,有一瘋婦被無賴少年毒毆致死,後刑仵驗得被害婦女全身40餘處傷,官媒驗得產門穀道有傷痕。根據《申報》的記錄,在《毆斃請驗》《縱妻斃妾》等婦女喪命案件的報道中,縣官均帶同刑仵、官媒前往驗視。《拐女》一案的報道中,官媒獨立對屍體進行查驗。清末,還出現醫生和官媒共同驗傷驗屍的新情況。


4.伴送押解女犯


女犯作為人犯遞解中的特殊群體,秋審時由官媒伴送。「逐級審轉覆核」是清代重情案件審理的重要程序,一名人犯的押解通常須有長解兩名,並且在經過沿途州縣時,該地區尚須派短解兩名,移撥營兵兩名,以協助長解將人犯順利遞解過境。在女犯秋審遞解中,官媒起伴送作用,官媒伴送秋審女犯規定於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館修入律。光緒八年(1882年),台灣新竹縣逢提解秋審之期,省廳發札文到縣,命將應解女犯自解省州縣以及經過各地方官務須照例派撥官媒伴送,審畢發回58。可見,官媒伴送秋審女犯在地方是長期實行的。不過,尚未在《南部檔案》《巴縣檔案》一類的州縣檔案中看到官媒對秋審之外的婦女的伴送情況。


5.充當人口買賣中介


官媒是清代人口買賣活動的中介人。舊時在面臨生活困境時,賣兒鬻女乃常有之事。有《田家詞》寫道:「嬌(室)兒愛女惜不得,送去官媒論價直。」 官媒在清代合法人口買賣中起中證作用,如在貴州人口買賣中,「官媒畫押」是人口買賣契約成立的條件之一,否則構成「略人略賣罪」 。

在普通民眾眼中,官媒是嫁賣生妻的主要經手人。光緒三年(1877年),南部縣李長盛將妻子張氏休離,交官媒廖發元擇戶嫁任國甫為妻,獲財禮錢「十四串」 。光緒五年(1879年)四月,上海甲妻與其友劉鎮東有姦情,劉鎮東與同鄉合謀殺死甲,棄屍塘內,哄騙甲妻,稱甲因涉訟被抓,須錢打理。甲妻稱家中無錢,劉鎮東便出計去城中托官媒擇有力之家嫁賣甲妻,將身價錢拿去替甲打理衙門之事。光緒三十年(1904年),南部縣謝瑞洪憑官媒廖發元說娶雍氏為繼室,書立婚約,議財禮錢「四千文」。


除上述之外,在四川,官媒對當地的婚俗還有教化監管之責,如廣東《增城縣誌》記載,四川威遠縣「俗多強娶」,作為任職四川的廣東人梁楨知縣「設官媒正婚禮教化」 。


(二)其他職能


清代的乳婦選擇對育嬰堂嬰兒的保育至關重要,官媒常充當乳婦推薦人。「乳婦很多要經官媒推薦,由里甲、親族及鄰里擔保,並立雇卷,以防來歷不明。」 康熙年間,泰興縣育嬰堂堂內住乳嫗,有官媒兩名幫助做事。光緒年間,江都縣官媒選取保送身體健壯、乳汁分量重的婦女充當乳婦。通州直隸州育嬰堂規條載:堂內乳婦不敷,現在嚴飭頭役押令官媒召募其乳少之婦,總俟名雇有人入堂更換,不得擅行岀堂,違者重究。官箴書中也有記載,乳婦病痛時,應稟明委員董事,傳喚官媒婆另雇乳婦接育。官媒為育嬰堂推薦健康乳多的乳婦,保證了育嬰堂嬰兒的存活與健康。


從第一節列舉的4件檔案可知,官媒也需要處理一些衙門雜務。如支應春秋祭禮火把,張貼四門告示,打掃考棚城樓,支應公出縴夫,承保外來軍流犯人出獄覓食等。


三 官媒在履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其廢除


官媒在履職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


第一,動用私刑,虐待管押婦女。《官場現形記》中把官媒對女犯的欺凌和恐嚇描寫的淋漓盡致:「其實初冬天氣,他娘兒們都穿著大厚棉襖,官媒婆一定說是賊贓,要他脫下來。他二人不敢不遵,每人只穿兩件布衫,凍的索索的抖。凡初到官媒婆那裡的人,總得服他的規矩。先餓上兩天,再挨上幾頓打,晚上不準睡。沒有把你吊起來,還算是便宜你的。至於做賊的女犯,他們相待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把你拴在床腿上,叫你看馬桶,聞臭氣。等到晚上,還要把你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裡,明天再放你出來。」雖為小說,但也足可想像當時官媒在百姓眼中的形象。時人對此也痛心疾首,官媒將被押婦女鎖在木棚,睡在柴草之中,還將便桶放置旁邊而不加蓋,被押婦女常常坐卧不安。而被管押婦女若不以「夜合之資貼補使費」,官媒則大加凌虐。婦女「稍有廉恥淟淰」不肯賣奸,則鞭笞炮烙,無所不用,手段十分殘忍。


第二,透拿、勒索被押人財物。官媒管押婦人時,透盡婦人身上財物。《官場現形記》細緻描繪了被官媒管押的婦人蘭仙的遭遇:「到了官媒那裡,頭上的首飾已經一絲一毫都沒有了。官媒還不死心,又拿他二人細細一搜,蘭仙手上還有一付鍍金銀鐲子,也被他探了下來,說是明天要交案的。最後,把兩人身上的棉襖都脫走了。」除了搜刮管押婦人自帶的財物,官媒還對婦女親屬進行敲詐。《折獄龜鑒補》記載,被拐之婦被判歸前夫,官媒向婦人前夫索要飯食錢。這類勒索事情在租界也多有發生。如一女押犯朱周氏等在押吵鬧,經大令訊案,發現官媒 「索洋四十元」。據《申報》「官媒索賄」案記載,曹沈氏控訴公廨官媒邱徐氏的副手白阿姐、王陸氏向鴇婦夏阿寶索取「規費洋四角」 。


第三,逼迫婦女賣奸謀利,放任他人調戲收管婦女。《申報》對此多有記載,如《論收押婦女宜另設善地》一文稱:「婦女以節為重,夫人而知之,此固無論有罪無罪也,而婦女一經涉訟,往往發交官媒看管。即藉此為生財之道,被押之婦女,每天遭其陵逼失身於人,為官媒作搖錢之樹,此風到處皆然。」《論禁押婦女流弊》一文謂:「無論婦女清白與否,入官媒之門,即無異乎墮入火坑,弱者敗失名節,強者毀體喪身。」《行善獲報》言:「女人犯事到官未審或罪之小者,皆發官媒看管。而官媒逼令年輕之犯賣奸圖利,貞烈者因此憤激喪生,懦弱者遂致含羞失節。其害人之處,較差役凌虐罪犯尤為可惡。」嘉慶十年(1805年)閏六月,有大臣上奏,不少地區的縣令將未結案女犯發交官媒收管,設立女館名目,年少婦女被官媒逼令賣奸得贓,奏請將這些縣令革職查辦。除了設立女館明目賣奸,官媒還放任「圖色圖淫」之人姦淫被管押婦女。乾隆六十年(1795年)二月,有舒城縣知縣之弟周渭半夜私往官媒家,官媒任其調戲收管婦女,致令婦女自縊。

第四,成為拐賣案中的從犯。巴縣有官媒與他人勾結,拐賣婦女。巴縣楊禮華堂侄楊子學夫婦二人故後遺兩女,長女楊氏許給劉姓人家,次女楊幺姑抱給曾姓人家當童養媳。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三月,兩女回鄉上墳,回程時被湖廣人金升拐走。路過南紀門時,遇官差盤問,金升假稱兩女為余氏與余幺姑,系自己的親戚,藉此脫罪,而由官媒汪若榮接去吃住。官媒汪若榮讓金升拐帶兩名婦女來家歇息吃住,成為拐案中的從犯。在貴州,設立官媒為人口買賣中證之初衷,是防止來歷不明產生拐騙。但後來官媒「居中勒索,逾分多取」,甚至將賣身婦女私養凌辱,居奇獲利,成為拐賣案的幫凶。


第五,影響司法審判。官媒的司法職能決定了他們往往處在司法實踐的第一現場,與涉案婦女接觸較多。如果他們有意歪曲事實,則會影響到衙門的司法審判。清代官員胡文炳對官媒驗身持懷疑態度,他認為「此等案件每令官媒驗之,然官媒或受財賄,必有誣枉者矣。不若使夫家女眷往就女家驗之,則閨女既不出頭,而是非亦立判也。」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四川巴縣官媒在一起拐賣案中所述情節的真實性也值得懷疑。這年四月,有差役起獲涉嫌被拐幼女袁姑、張姑、田姑、王姑四人,審訊期間一直住在官媒汪君榮家中。據汪君榮稟稱,四人皆言父母皆亡,無家可歸,天旱來渝,賣人為奴,並無拐賣情事,後四人俱被抱養人領回。但該案中,汪氏所稟與涉案抱養人所供情節不一,不僅如此,前節「成為拐賣案中的從犯」中也論到汪君榮系次年拐案中的從犯。所以其所稟情節真實性有待考量。


對於官媒上述之弊,清廷與各級官員早已洞見,並採取了一些應對措施,但禁而不絕。到了清末,西學漸進,改革興起,全國範圍內整頓吏治,裁減差役。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各省書吏差役被革除。書吏如此,官媒之廢除當在情理之中。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天津縣唐大令鑒於舊日女監如同妓館、官媒逼迫女犯失貞情形,改良女監,聘請手工女師教習女犯,監中僱用老嫗照料,不用官媒。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御史王履康奏請禁革官媒,改設婦女待質所。他認為官媒收押涉訟到堂及已訊未結的婦女,弊端叢叢,婦女身命財產俱蹈危機,加上官媒苛殘行為十分嚴重,應禁革官媒,設婦女待質所。但也有官員認為待質所在各州縣運行情況並不理想,凌虐勒索,為害百端,建議設立女看守所,並得到了批准。至此,官媒制度被正式廢除。


長期以來,學界認為清代州縣是「一人政府」,州縣官職掌繁重,無所不綜。而實際上,州縣官並非凡事皆親歷親為,而是通過設置「代理人」的方式實現對相關事務的管理。州縣官媒的設置,如同村莊的頭人和鄉村糧倉的管理者,雖不由知縣指派,但一般要經過知縣的核定,衙門會以辭退與承充的方式將其納入知縣的控制或監督之下,這也是地方官員管理治內諸如鄉約、場頭等「代理人」的常用做法。


官媒與官代書一樣,名稱雖帶有「官」字,卻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官」,其實質屬於役。州縣官媒的設置,主要著重司法層面的職能,他們在管押涉案婦女、承辦涉案婦女的婚姻擇配、驗身驗傷、伴送押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對女犯的監管、伴送,特別是檢驗涉訟婦女的身體多由女性官媒來完成,是出於對婦女貞節的考慮。至於他們所處理的諸如支應春秋祭禮火把一類的司法之外的事務,實系衙役一身兼多職的特點所決定的。


官媒制度在實踐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究其原因,是官媒職能在實踐過程中的不合理擴大,並且在運行中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所致。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法部奏核議御史王履康等請禁革官媒改設待質所折》指出,官媒一項,除「例載婦女犯斬絞重罪應行解勘者,於經過地方派撥伴送」外,並無將涉訟婦女發交官媒看管的明文規定;舊例「雖有買貴州窮民子女憑官媒花押立契一條」,但現已奏請刪除;「律載當官嫁賣婦女歷來辦法」,雖然由官媒承領,然而「逾期不嫁或局奸圖騙,則有籍充人牙治罪專條」;當官嫁賣「本系犯姦婦女」,並非尋常婦女。此外,官媒流弊的產生也與其經濟收入低有關。他們在不足以謀生的情況下,往往會與官員、胥吏等相關利益群體勾結,將魔爪伸向無辜婦女,勒索其財,甚至令其賣奸圖利。需要強調的是,官媒制度的廢除並非完全歸結於其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流弊,它與官代書、鄉約這些政府代理人一樣,是清末大變局下中外碰撞與內部反省綜合作用下的結果,是一個特定時代符號的終結。晚清時期,由於西方外來因素的衝擊,出現了一些新的現象,如「官代書」被「書狀生」所代替,鄉約制度被保甲體系取代,傳統的「六房」被新的房科制度所替代,捕投被警察取代。這些現象都說明「演變」是這一新舊交替時期的明顯特徵。


官媒制度的廢除,並非令行即止。在四川南部縣,宣統三年(1911)三月還出現官媒承辦女性的婚姻擇配的情況,甚至在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官媒廖成才稟求衙門支給錢文,以做生活之資。這種現象並非個案,鄉約制度也是如此,雖然縣衙在宣統元年(1909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禁革鄉約的牌示,但在其後的訟狀中,這一名稱依然在使用。更有甚者,衙門仍在派差役傳喚鄉約到堂點卯。也有研究表明,由於官媒制度的禁革進程緩慢而艱難,導致了各地官媒和其他女犯管押形式並存或存在反覆交替的現象。其後,隨著近代監獄制度的興起,對涉訟婦女的管押與押解向人性化、專業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但並未根治以往的管理弊端,虐待女犯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項目說明】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清代南部縣衙檔案整理與研究》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1ZD&0093;《清代巴縣衙門檔案整理與研究》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6ZDA126;《歷代孔府檔案文獻集成與研究及全文資料庫建設》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3&ZD108。本文修改承蒙毛立平、陳兆肆、艾晶、盧建榮等學友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意,惟文責自負。


由於篇幅限制,本文注釋和參考文獻皆省。


作者:吳佩林、張加培

文章來源:《歷史檔案》2018年08月15日版

編排: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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