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付人販子的手段,下場簡直不堪入目!
驚奇
09-26
我國自古以來就對人販子就恨之入骨,處罰方式更是五花八門。那時拐賣人口稱為「略賣」,早在戰國時期,人口販賣現象就已開始。
人性的貪婪不分年代,在宋朝時,就已經有乞丐偷盜新生兒,他們將嬰兒手腳掰斷,長大後讓他們沿街乞討,以此牟利。到乾隆時期的人販子多集中在江浙地區,他們以打漁作為幌子販賣兒童,而這些孩子並不是為了賺錢,他們將孩子的血肉做成仙丹來祭祀河神。
有關法律也在不斷完善,漢朝時期就有明文規定,販賣人口這一行為與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一經抓獲,處以磔刑,而磔刑就是指砍頭後將屍體分裂。
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沿用此項,只是罪行輕重有所改變。例如唐朝律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儘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定處罰甚嚴,但基於在當時人身權利並不平等的年代,對於人販子的處罰輕重就變成了由被拐賣者的身份地位來決定,例如拐賣家中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就和倒賣人家的財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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