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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頒布金融科技牌照新規

2018年8月28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機構(FINMA)就AMLO-FINMA(反洗錢條例)擬修改議案提起公共諮詢(Vernehmlassung),擬修改內容與新的金融科技執照類型有關。

新的金融科技執照將受到修改後的瑞士銀行法案(後文簡稱BA)和修改後的瑞士銀行條例(後文簡稱BO)監管。這兩條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瑞士議會2018年6月15日通過金融科技執照的相關條款。修改後的BA規定,接受公眾存款最高1億瑞郎但不利用這筆資金投資或支付存款利息的公司將可以申請金融科技執照(而不是常規銀行執照)。

此外,FINMA還將修改AMLO-FINMA,根據AML體制規定具體盡職調查要求。公共諮詢將持續至2018年10月26日,部分修訂的AMLO-FINMA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與BA/BO同時)。

BA、BO(草案)關於金融科技執照規定

2019年1月1日起,BA將規定兩種執照:常規銀行執照和新的金融科技執照。主要經營活動是金融領域的公司如果接受公眾存款最高達1億瑞郎,只要不再投資或支付存款利息就可以申請新的金融科技執照。申請此執照的一個要求就是公司必須不能使用利息差商業模式也不能產生任何利息差利潤。公司不能以自己名義發放貸款或為自己購買投資產品。公司還需立即將存款轉移至下一方(如商業計劃開發商)。在某些情況下,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不定期持有此類資金。

另一要求就是公司必須遵守特定的組織形式、風險管理和合規標準。(草案)BO強調了金融科技公司的信息義務以及取得執照前必須滿足獲得執照、組織形式、風險管理與合規的要求。

比如(草案)BO要求金融科技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是在瑞士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要求30萬瑞郎。金融科技公司還需確保他們有足夠的合規和風險管理能力開記錄、評估和控制商業風險。一些小型低風險金融科技公司可適用合規和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方面的放鬆要求。

金融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或活動必須由有執照的審計公司審議。獲得執照的金融科技公司接受的存款不受保護且公司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無優先權利。所以金融科技公司必須告知存款者他們的取回存款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AML規定、AMLO-FINMA(草案)規定的金融科技執照

根據AML監管體制,金融科技公司與直接受監管的金融中介(DSFIs)遵守相同的盡職調查義務,尤其如果他們的規模相當。金融科技公司可以接受最高1億瑞郎的公眾存款,因此FINMA認為他們比DSFI更具風險,從而並不是所有DSFI享受的監管放鬆都適用於金融科技公司。

例如金融科技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基於風險分析確定風險標準(AMLO-FINMA草案規定)。DSFI只有在與20人及以上建立商業關係時才需要這麼做。同樣,金融科技公司必須通過指導意見預防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而DSFI如果僱員不超過10個則無此義務。

DSFI僱員不超過20人時可以享受內部反洗錢部門相關的監管放鬆,而金融科技公司則需總收入不超過150萬瑞郎並且證明自己經營較低風險業務(不考慮僱傭人數)才可享受此項放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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