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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源頭消弭「電動車亂象」?

最近「電動車亂象」之討論重回公眾視野,其話題持續之久,範圍之廣,探究之深,以往難以望其項背。一方面可以看到,公眾作為交通參與者十分關注這一管理議題,大家嘗試從更深層面理性地辯論解決之道。另一方面也表明,「電動車亂象」這一問題已經給交通秩序帶來了極大風險,給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迫在眉睫。在此,我們特別邀請到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雲教授參與話題討論,共同探討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對策。

如何從源頭消弭「電動車亂象」?

余教授,這段時間有關「電動車亂象」的話題大家都很關注,深圳、北京交警的一些措施也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說法很多,您覺得大家最關注的問題是什麼?

余凌云:這個問題之所以熱議,是因為電動自行車的市場很大,很多人覺得電動自行車成本低、方便,但是大家並沒有真正認識到現在路面上絕大部分的電動自行車是超標的,一個是大家覺得危害危險似乎離自己很遠,另一方面當交警查扣超標電動車的時候,大家就有意見了,為什麼這車我能買,你卻不讓我騎,所有的矛盾點在路面執法這個環節爆發了。

那我們知道,政府對電動自行車的治理活動,是由標準訂定、生產與銷售管理以及路面管理等環節所構成的。它們環環相扣,共同組合成一個完整的規制「鏈條」,現在的問題在於相關部門在標準修訂、生產、銷售等上游的管理環節存在普遍的不作為情況,使得大量的治理負擔就像滾雪球一樣,轉移到了下游的路面執法環節之中,被迫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來承擔,自然治理壓力大,矛盾多,質疑聲大。

那您剛才提到的,大家的質疑是為什麼讓賣讓買不讓騎,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怎麼入手?從哪兒入手呢?

余凌云:其實法律規定,這些車是不能生產銷售的,不讓賣的他賣了,看起來迎合了市場需求,實際上造成了很大的隱患。現在電動自行車在生產與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問題很多。電池質量不達標、車架斷裂、控制器失靈、車輛自燃等問題十分突出。為了迎合消費者在車速、「豪華性」等方面的要求,增加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很多廠商選擇生產、銷售在速度、重量等方面超過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有的還通過違規拆卸零部件的方式,減輕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以規避有關部門的檢查,或者對消費者作出承諾,在車輛完成登記上牌手續之後提供拆除或調節限速器的服務,以滿足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速度性能的要求。

我們曾經做過一個研究,抽樣《人民日報》等媒體從2002年9月10日到2012年11月6日期間涉及電動自行車的90條公開報道,統計出涉及電動自行車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超標或者不達標的問題共21篇,佔新聞報道總數的23.3%。

單從這個結果就不難看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這一點是解決問題的重中之重,第一環是解決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問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儘速出台新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同時引入超速斷電等實效性的限速手段,確保限速的要求獲得切實遵守。第二環是抓生產與銷售環節的監管,解決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方面的頑疾。

正如您所說,源頭管理的確非常的重要,那您認為下一步還應該怎麼加強源頭管理,真正破題呢?

余凌云:剛才也提到了,國家標準是鏈條里最首要的環節,接下來是生產、銷售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讓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動」起來。剛才談到目前很多地方開展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實現了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及登記上牌的全程監控,阻止超標車輛進入流通領域和駛入路面,這一點值得推廣。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產品目錄「動」起來才是有效的。對於已經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要不定期地開展抽查,確保其各項性能符合國家標準中的技術要求。經質監部門的檢查,或者根據工商部門、公安交管部門的執法反饋情況,發現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再符合上述規定的,就應該及時將其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其次,對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嚴」起來。質監、工商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活動,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在查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時,應該依法採取查封、扣押車輛等措施。

對查獲的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企業,質監、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及時取消該企業安全技術鑒定合格證書和公告目錄,同時責令其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生產許可資格。

對查獲的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者,工商部門應該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並處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要實現電動自行車管理的信息化。應該推廣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電動自行車銷售商要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本地現行有效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並且在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之前說明車輛是否能夠登記上牌。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因為銷售者未向消費者說明而導致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夠在當地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更換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

對於開展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或銷售活動,拒不改正的企業,或者多次開展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或者銷售活動的企業,及時曝光。

第四,要將生產企業、銷售商的產品缺陷責任「明」起來。《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屬於有缺陷的產品。該法第41條至第44條同時規定,生產、銷售有缺陷的產品,並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情形之中,如果生產企業或者銷售商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產品缺陷責任。目前在實踐中,生產企業、銷售商普遍沒有承擔起產品缺陷責任。因此,在對電動自行車立法時,就應該明確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或銷售商的產品缺陷責任,並在生產企業、銷售商和消費者中加強針對性宣傳,利用經濟槓桿,震懾生產、銷售中的違法行為。

最後,要讓安全頭盔、車輛保險與車輛銷售「並」起來。為了儘可能地降低電動自行車事故給駕駛人、乘坐人員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傷害與損失,應通過立法,規定銷售商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時應一併出售安全頭盔和車輛保險。

綜上所述,只有在標準修訂、生產、銷售等上游的管理環節打破管理壁壘,從上游消化治理負擔,消弭「電動車亂象」之原罪,才能真正解決末端路面執法攤子大、負擔重、矛盾突出、成果不明顯的困境。

(余凌雲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作者寫於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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