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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楷書籤訂的《中英緬甸條款》

中英緬甸條款,20.5×33公分,台北故宮博物院藏。

中法戰爭後,英國為抗衡法國在中國西南邊界的勢力,於光緒十一年藉口緬王處罰英國木商公司私運木材案,出兵俘虜緬王錫保,並在次年元旦照會清廷,宣佈上緬甸併入印度。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國前駐華公使歐格納於北京簽訂「中英緬甸條款」五條,載明:(一)英國允許緬甸每十年循例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二)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所有權利、(三)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以及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四)英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入藏,惟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至此,緬甸完全由英國掌控,清廷僅維持與緬甸宗藩關係的虛名而已。

清廷楷書籤訂的《中英緬甸條款》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中法越南新約),22.7×36公分,台北故宮博物院藏。

法國於同治元年與越南簽訂「西貢條約」,取得貿易、傳教及控制越南對外關係之權利。十三年,兩國再訂新約,越南實際上已由法國掌控。清廷以越南為附屬國,拒絕承認此約。光緒八年,清廷與法國開戰;十年,法國海軍攻打福州,繼而封鎖長江要塞港口。次年,法軍於諒山之役失利,氣焰稍減。清廷即派李鴻章與法國駐北京公使巴特納談判,簽訂「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依據條約,清廷被迫承認法國與越南所締結的全部條約有效,雙方亦須各派官員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會勘兩國界線。本約除中、法方批准本,另有法文全權畫押本、法文換約憑單及法方批准文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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