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離不開倫理考量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第一醫院職工蔣玉玲,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次日醫院判定其腦死亡,但家屬堅持治療,數天後她心肺死亡離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家屬認為,蔣玉玲在48小時內被醫院宣布腦死亡,符合工傷認定規定。南平市人社局認為蔣玉玲發病後心肺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
法院兩次判決人社局敗訴,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但人社局拒不執行,第三次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這一事件,再次引發了輿論對「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這一法規條款的討論。理論上說,對工傷的認定,職工突發疾病後的死亡時間應存在一個具體標準。但規定的時間標準,該不該成為唯一標準,「48小時」搶救時間是否過短,都值得商榷。包括醫學界人士在內的社會意見認為,「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有失人性化。很多時候,突發疾病職工經過48小時的搶救,能否存活,情況極不確定。由此導致了職工家屬的糾結,陷入選擇的艱難。
蔣玉玲的死亡,實際上存在兩種概念:制度上的非工傷死亡,事實上是工傷死亡。如何在制度原則與人性倫理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立法和執行層面都應深思。筆者認為,首先應該明確的問題是,造成職工死亡的直接原因究竟是不是因公?這應成為認定工傷的首要標準,而非僵化在「48小時以內」。其次,家屬因情感、倫理考量而堅持搶救,超出48小時死亡的,是否應本著人道原則、人性關懷精神,尊重家屬的情感權利?這應該是立法文明與人性化執行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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