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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官員娶妻納妾制度

本文作者 倪方六

需要承認的是,在進入封建時代以後,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教化百姓的考慮,加強了對官員生活作風的約束和限制,制訂了更為詳細、操作性更強的規章制度。

那麼,古代官員能娶兩個,甚至三個、四個老婆嗎?答案是否定的。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夫妻相敬如賓)

在古代中國的相當長時間裡,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這樣,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現代所說的「包二奶」,這就所謂「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

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老婆的,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滛(淫)禁。(《七國考·魏刑法》卷十二)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人妻妾成雙)

唐代: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唐律疏議·戶婚》卷十三)

宋代: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宋刑統·戶婚律》卷十三)

元代: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財禮(《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零三)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男女,劇照)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大明律第六·戶律三·婚姻》卷六)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卷十)

另外在《<大清律例>統纂集成注》中特別提到:官員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級調用。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結婚,劇照)

從上述可見,在古代中國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老婆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使用。

那麼,官員不可以娶兩個老婆,多納幾個滕妾總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隨意娶小老婆的。

媵與妾名分不同,滕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但事實上都是「二奶」。一個官員可納滕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官大者多,反之則少。以唐、明兩朝為例——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一妻多妾,影視)

唐制規定:親王等媵妾10,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國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

明制規定:親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將軍滕妾3人,中尉滕妾2人。

這是最高娶小的人數,並不非娶足。如何娶,何時娶,什麼樣況下可以娶足數,都有明確規定。如在明代,親王可以一次選納10名滕妾,而世子郡王則不可以一次納滿4人,25歲時無子可以納妾2人,如果納後生子,另外2個「納妾指標」則作廢。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女性地位低下,劇照)

需要注意的是,唐、明兩朝給官員的「納妾指標」還是較為寬鬆的,漢朝控制的相對較緊。據漢蔡邕《獨斷》,漢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納妾指標」,也不是什麼樣女子都能納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已下轄州縣民女,都不能納娶。

還有一個規定,禁止官員將相當於現代女藝人的「樂人」納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女性,劇照)

現代時常可見的「二奶轉正」現象,在古代中國也受到嚴格控制。「二奶轉正」,在古代中國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受懲。

唐、宋法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古代禁止官員娶兩個老婆,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古代有情男女,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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