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情感 > 婚姻中遭遇第三者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婚姻中遭遇第三者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說某個人有「婚外情」、「一夜情」、「外遇」、「出軌」....還有的說「夜不歸宿」、「出差」、「各種理由加班」.....其實這些情況就是人們常說的婚姻中出現了「第三者」。 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所謂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間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居住生活。特點就是:持續、穩定、共同居住。與那些「通姦、一夜情、外遇」等等偶爾短暫的同居不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非法同居面臨的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一方出現「第三者」怎麼舉證證明

當一方懷疑另一方有「第三者」時,根據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的一方最普遍的做法是找調查公司,熟不知,調查公司其實都不是合法存在的,因此即使取得證據也是不合法的,法院也不會採納。

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在車裡放錄音筆偷錄,或者在房子里安裝攝像頭偷錄,這樣取得的證據是可以被法院採信的,因為是在自己家裡,儘管是偷錄,但是沒有違法,取得的手段是合法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在法庭上說對方有婚外情,讓法院去調查,查查和誰開房等等,法官是不會去查的。一般情況下,偷情的一方都是很隱蔽的,另一方很難取證,只有靠自己平時保存的如「微信聊天、QQ聊天、電腦視頻」等等作為證據。

說自己有警察朋友,讓警察去查,是違法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看到被懷疑的一方進入了一個出租房,自己半小時後破門而入,就是觸犯刑事法律了。因為承租方有權利,這樣做屬於擅闖民宅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婚姻就很難維持了,也就走到頭了。

出現第三者是否會讓對方凈身出戶

有些人一旦發現對方有外遇,就會讓對方凈身出戶,或者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凈身出戶也不是法律的說法。只有出現《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法官在判決離婚時還是會按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法官會略略偏向一點無過錯方的。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少分財產的情況,但大多數都是平均分割財產的,儘管恨得牙根癢。但也要有一個平衡心態,因為許多離婚者還有孩子,法院也會保證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出現第三者是否給付精神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對於「通姦、一夜情、外遇」等,法律無規定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有法院判決對無過錯方分割財產時給予適當傾斜,這是法官對《婚姻法》46條作擴大解釋。還有一種情況是出軌方心懷內疚,自願多給對方財產,這種情況法院是允許的。

有一種情況需要重點強調的,就是有些行業如IT,和同事在一起的時間要遠遠大於和配偶的時間,因此日久生情,決定和配偶離婚,說自己不要財產都給對方,或者大部分都給對方自己只留小部分。可是因為無法馬上離婚,比如戶口在外地等等,這時就要先寫好婚內財產協議或者說財產分割協議,分好財產,房子歸誰,貸款歸誰,雙方簽字確認。一旦離婚,協議是有用的。

一方有第三者,誰有權利提起刑事自訴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實婚姻,以後就不存在了。一些同居是法律沒有限制的,如未婚的年輕人同居,喪偶的老年人出於搭個伴同居,都是允許的,人們也是認可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有些人認為分居兩年就是自動離婚,要想離婚必須要走法律程序。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根據法律四要件: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和對方登記結婚,是直接故意,構成重婚罪。那麼什麼人有權利提起重婚罪自訴?

比如,一男有婚姻,認識一個女的,說自己是單身,因此結婚。後來第二個女的去男方單位找男方,發現一個女的以男方配偶身份,還有一個孩子,這裡就是第二個女方也是受騙方,當時有兩種意見:一是:男的重婚,女的不是故意,也構成重婚罪,可以不追究。二是:男方構成重婚罪,女方受騙,屬於受害方。後來最高法、最高檢出台意見:就是受騙一方有權利提起刑事自訴。而明知男方有婚姻,自己與之結婚,後來也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不受理。因為她不是被害人,主體不具備。因此說,不是誰都有權利提起刑事自訴,只有受害方才有權利。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專註情感生活 的精彩文章:

深度好文:好的婚姻都不是靠愛情維繫的
當你愛的人已不再愛你

TAG:專註情感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