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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合謀轉移售房款八百萬元 逃避執行終被拘被罰


央廣網北京9月27日消息(記者 梁爽)賣房違約、虛報財產、開設賬戶、轉移售房款八百萬元……計劃好的逃避執法行為,最終還是難逃法網。


  原本簽好的賣房合同,因為另外買家的更高價格,房主吳先生打起了違約的主意,導致原來買方受到了經濟損失。在法院介入後,吳先生為了逃避執行,虛報個人財產,與兒子合謀轉移售房款八百萬元,最終被法院依法處理,不僅當場賠償全部案款及利息310餘萬元,還被處以拘留15日和10萬元罰款。

  案件回顧


  2015年12月29日,吳先生與劉女士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望京某小區的502號房屋以4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劉女士。由於該房屋設定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合同約定吳先生應於2016年1月10日前辦理抵押註銷手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劉女士如約向吳先生支付了定金85萬元。


  2016年1月31日,由於吳先生未按約定解除502號房屋的抵押登記,二人又簽訂了《合同變更申請單》,載明變更原因為「贖樓材料不齊,銀行解押需延遲」,雙方重新約定解除抵押登記手續應於2016年3月15日前辦理完畢。


  但在之後的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2016年4月12日,吳先生想解除合同,於是向劉女士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幾天後,吳先生以720萬元的約定價將房屋賣給林先生。對此,劉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解除與吳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吳先生退還已付款85萬元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85萬元。

  開設新賬戶 父子合謀轉移售房款八百萬元


  經法官查明,2016年1月7日,在原有銀行抵押權未註銷的情況下,502號房屋又設立了新的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正是此後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林先生。


  記者了解到,吳先生未在2016年3月15日前解除502號房屋抵押,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法院判決解除劉女士與吳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判吳先生退還劉女士定金85萬元,賠償劉女士房屋差價損失220萬元。


  但在判決生效後,吳先生不是如期履行判決義務,而是想著怎樣轉移自身財產,逃避執行。由於吳先生在同一小區另有一套501號房屋,該房屋亦設有抵押權且抵押額較大,劉女士申請法院對該房屋進行查封,吳先生明確表示自行處置該房屋並將售房款償還申請人。


  幾個月後,已經手握售房款的吳先生遲遲沒有交付賠償金。經調查法官發現,吳先生為轉移售房款,與兒子分別開設了新賬戶,售房款800餘萬元分別匯至兩個新賬戶,隨後兩筆售房款又被匯至被執行人吳先生母親的個人賬戶。與此同時,法官核實到,在報告的財產之外被執行人吳先生名下還有地下車位一個,並且在外地持有多家公司股權。

  執法官證據確鑿 違約人當場還款310餘萬元


  2018年7月15日,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吳先生拘傳至朝陽法院執行局,在充分的證據面前,吳先生最終承認了自己夥同兒子售房擅自轉移售房款逃避法院執行的事實,併當場給劉女士全部案款及利息310餘萬元。


  本想著轉移財產,逃避執法,但最終還是沒有逃出法律的制裁。不僅如實賠付劉女士百萬元,還面臨著法律對自身的懲處。


  執法官告訴記者,因為吳先生虛假報告財產、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已成事實,朝陽法院決定對吳先生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但考慮到其已履行本案義務,未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對違法事實亦供認不諱,同時決定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針對其子轉移財產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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