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打胎女方反悔 男方該養娃么?
孩子是天真單純的小天使,而大人的世界要複雜得多。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關於感情糾葛與孩子命運的案例。
小三意外懷孕,男方拒絕撫養
張小姐與丈夫離婚後,朋友謝先生經常對她表示關心和照顧,兩人漸生情愫,很快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並開始同居。
謝先生是有家室的人,張小姐也清楚這一點,可她卻表示不介意,也不會打擾謝先生的家人。
過了一年多,張小姐發現自己懷上了謝先生的骨肉,想把孩子生下來,由兩人共同撫養。這時謝先生才意識到事情鬧大了,以生下這個孩子會違反計劃生育為由,堅決不同意張小姐將孩子生下來。
經過多次溝通,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謝先生向張小姐支付5萬元作為做人工流產的手術費和分手費,張小姐去醫院做人工流產,兩人從此不再有來往。
後來,張小姐反悔,堅持將孩子生了下來,謝先生拒絕去醫院簽字,導致孩子的出生證無法辦理,張小姐向他索要撫養費,他也置之不理。
在這番風波之中,這段婚外情敗露,謝先生與妻子離了婚,但離婚後也依然拒絕和張小姐在一起,更不願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
於是,張小姐告到法院,她認為謝先生一直在逃避作為一名父親應該承擔的責任,要求謝先生定期支付撫養費。
而謝先生則提出,當初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不將這個孩子生下來,可張小姐卻違背承諾,無視經濟狀況和能否組建新家庭等各方面的能力,作出錯誤的決定,所產生的後果應由張小姐自行承擔。
那麼,從法律角度看,當初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張小姐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流產,謝先生是否需要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呢?
法律解讀
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兩個成年人達成的書面協議,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兩人自願簽字後就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謝先生和張小姐簽訂的書面協議約定張小姐去做人工流產手術,是對張小姐生育權的約束,因此該約定無效,從法律角度看,也就不存在張小姐是否違背承諾的問題。
至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已經明確規定:
這是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而作出的規定,不能因為女方曾經答應流產,而現在將孩子生了下來,就免除男方的撫養義務。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謝先生定期向張小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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