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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招企業:如何撐起商業秘密「保護傘」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競爭優勢和效益,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克敵制勝的有效武器,是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標誌。可以毫不誇張的說,未來的市場競爭,得商業秘密者得天下。

什麼是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特徵:

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指商業秘密不為該信息本行業的人普遍知悉。

2、《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商業秘密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價值包括現實的價值和潛在的價值。

3、保密措施:商業秘密權利人必須為擁有的商業秘密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那麼,客戶名單是否都能構成商業秘密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從以下幾點來判斷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1)該客戶名單的形成是權利人經過了相當的努力而獲得的;(特定性)

(2)權利人與該客戶在一定期間內形成了相對固定且具有獨特交易習慣的交易方式。(穩定性)

(3)權利人是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為什麼要保護商業秘密?

誤區之一:覺得自己沒有什麼商業秘密需要保護。

可以毫不誇張的說,每個企業都擁有一定價值的商業秘密。即是是幾個人的公司,也有對於它來說有價值的商業秘密。沒有無秘密的企業,除非其不參與市場競爭。

誤區之二:認為落後的東西就不需要保密。

在兩個競爭的企業之間,雖然有優勢方和落後方之分,但是落後方的底牌若被有優勢方掌握,就有可能被優勢方玩弄於股掌之上。如果優勢方不了解落後方,就不得不小心翼翼,那麼在無形中就會加大其競爭成本,妨礙其優勢的充分發揮;但若優勢方對弱勢方的長短處了如指掌,那他可以放心大膽地制定出針對性極強的策略來,達到其損人利己的目的。

誤區之三:保護範圍擴大化。

有些企業將那些已經處於公知領域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另一方面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散了人力、財力,重要的秘密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護。

誤區之四:重技術信息的保護而輕經營信息的保護。

許多企業十分清楚「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道理,都能對技術信息加以或多或少的保護,而對於經營信息,由於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或者認識不足,導致對此類秘密疏於管理。最為典型的表現就是,對技術開發人員有保密要求,而對市場計劃和營銷人員、財會人員等非技術開發人員卻放任自流。

誤區之五:缺乏綜合保護措施。

企業的各種重要信息由於類別和載體形式的不同,被侵犯的難度就不一樣,相應地,保護的方法和措施也要適合它們各自的特點。應該將商業秘密保護和其他的權利保護相結合。

誤區之六:過分信賴制度和合同的約束力。

對不忠誠的員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單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約束常常顯得乏力,一方面他們會利用法規、制度的空檔或心懷僥倖,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施侵害;另外一方面,即使企業事後獲取了法律保護,但是商業秘密已經不可挽回的公開了。

什麼時候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

先來看看商業秘密與專利的異同,如下表所示:

律師支招企業:如何撐起商業秘密「保護傘」

商業秘密的優點如上表所示,但也有其劣勢:無排他性。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精神不禁止技術的合法取得,因此如果第三人合法發現了某項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的持有人不能對其進行干涉。例如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折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即所謂的反向工程。只要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對產品的合法取得,對其揭破、分析、模仿屬於合法競爭的範圍,就為法律所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也就無權干涉第三人對於商業秘密的使用。

選擇商業秘密or其他知識產權(如專利)

我們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技術信息本身的性質。

2.對於該技術信息的市場考量

3.對於救濟途徑的考慮。

需要提醒的是,商業秘密和專利是可以同時使用在同一項技術里的,比如說有一些周邊技術,它容易被人破解進行反向工程,或者其他人容易研製開發,這樣的技術可以申請專利。但是申請專利以後,並不等於說所有的技術點都要公開,其中可能還會有個別技術點採用商業秘密保護。即所謂的交叉保護。交叉保護還有一個階段性,比如它先保密,到一定階段,企業認為技術更替以後,把儲備的技術申請專利,這也是可以的。



作者:黃秋菊律師

作者寫於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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