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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誰來評估?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制定並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那麼被徵收的房屋的價值是多少誰說了算呢?

一、誰來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根據2005年原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由高到低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和三級暫定。所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都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但資質等級越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所能從事的估價業務範圍越大。除了三級暫定資質外,其他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都可以從事房屋徵收評估工作。

二、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徵收當事入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 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如果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專家委員會的技術鑒定仍不滿意的,還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拆遷行政裁決或委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聘請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再進行評估。該評估結果無論對拆遷當事人還是行政裁決機構來講,只具有參考作用。

【典型案例】

2003年10月,趙某的住房位於拆遷範圍之內。從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拆遷人某房屋開發公司多次找趙某協商拆遷補償事宜,但是雙方對補償金額始終不能達成一致。2004年5月,該房屋開發公司委託某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趙某的房屋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經勘察測算,認定趙某的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20萬元。趙某不認可,認為自己的住房在區位、 面積、結構和材料等方面均佔優勢,評估公司的評估價遠遠低於該房房屋徵收與補償市場價。於是,趙某將評估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

【專家評析】

首先,本案中趙某對評估報告不認可,可以申請複核,也可以另行委託評估機構或申請評估專家鑒定。其次,徵收當事人對房屋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不滿的,不能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不採納該評估結果,其沒有強制的約束力。也就是說,該評估報告不會實質性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對於權利未受實質損害的當事人,談不上請求法院保護,法院沒有救濟的必要。 本案中,趙某僅因為對評估報告不認可,就對評估公司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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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寫於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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