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卻和別人「同居7年」,吳秀波算重婚嗎?
單身dog壹讀君 | 二木
最近大瓜吳秀波,被爆和
女演員陳昱霖同居七年,還有別的小三小四……
網友疑問,
吳秀波原本已婚,卻和別人同居七年,還在拍攝《軍師同盟》時一起在劇組呆了333天。那吳秀波和陳昱霖算有事實婚姻嗎?如果是,吳秀波算犯重婚罪嗎?
還有一條與事實婚姻相關的消息是公交車事件。在廣西北流一
公交車上,男生強行拖抱女生到座位的視頻上了熱搜,
頭條新聞報道廣西北流警方說法,兩人有
事實婚姻
,因為問題發生爭執,
警方已勸男方不要使用暴力。
這引發了網友對事實婚姻的擔憂,
事實婚姻到底是什麼?
有事實婚姻就可以光天化日之下對妻子使用暴力嗎?萬一女生是被拐賣的呢?雖然後來廣西北流警方的通報里並沒有使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而是同居關係。
不被承認的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法律婚姻的一種說法。一個學術界比較廣泛的定義是,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分析下來有這麼幾個要點:
1.雙方在法律上沒有對象
2.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3.雙方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並且大家都知道兩人是夫妻而不僅僅是男女朋友關係
事實婚姻非常常見,農村特別多。1994年的民政部發布消息,在我國當時的婚姻中,
有30%的都是事實婚姻
。在很早以前,我國是承認事實婚姻的。1953年的《有關婚姻問題的解答》中指出:1953年3月貫徹婚姻法運動以前的事實婚姻,僅欠缺結婚登記手續的,仍承認其夫妻關係的效力。
但事實婚姻關係存在很多隱患,比如財產問題、子女問題、家暴問題等,一旦出現這些糾紛就沒辦法很好進行裁決。
為了保障婚姻雙方的權益,在我國婚姻法完善的過程中,事實婚姻逐漸不被承認。
1994年是個節點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第24條規定:
未到結婚年齡
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
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
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
,不受法律保護。無論是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宣布結婚的,還是符號結婚條件結婚卻沒領證的,這些婚姻關係都是無效的,
事實婚姻關係不再被承認。
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台,法律對事實婚姻有所緩和,
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
。解釋第5條說,沒有領結婚證的夫妻到法院起訴離婚要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係
處理。即在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法律承認;1994年2月1日後沒領證的,法律就不再承認也不保護了。
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就完全無效?重婚罪了解一下
世事無絕對,何況嚴謹的法律。婚姻法雖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就有點曖昧了。
之前說事實婚姻定義時第一點就是「雙方在法律上沒有對象」。如果有些人明明已經登記結婚了,還跟別人以夫妻名義生活,那都不能叫事實婚姻了,得叫犯罪,要——
上《刑法》。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規定里,就有事實婚姻(單指未進行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存在空間。也曾有人因此被檢察院告上法庭,
在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疑問時也曾直接說,如果
領證了還跟別人搞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就是在犯重婚罪。
今天又因為官司問題上了熱搜的吳秀波,本來已婚,最近被同居多年的小三髮長文披露出軌小四。。。。
如果吳秀波是
以「夫妻」關係跟出軌對象
在一起
生活,且周圍人都知道他倆是夫妻的話,emmmmm重婚罪離他就不遠了。關於拐賣
在公交車事件中,網友擔心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婚姻關係中女方為被拐賣的呢?被拐賣婦女被強迫結婚了怎麼辦?
這一點,婚姻法保護不是自願的婚姻關係,刑法中也算犯罪。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
撤銷該婚姻
。只是有兩個要求:
受脅迫的一方得在結婚登記的
一年內
提出撤銷婚姻要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撤銷婚姻,得在
恢復人身自由之後的一年內
提出。而在刑法方面,
僅僅只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就已經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
強行和被拐賣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得算強姦。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是,
強姦
。而對
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接到被拐賣人的求救或者他人舉報不救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也算犯罪,
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當然,阻礙工作人員進行解決的,同樣也是犯罪。
而那些對大庭廣眾之下男人對女人的暴力沒有任何反應,對婦女求救以家事為由拒絕幫忙的看客們,
在法律上雖然沒有罪名,在良心上,也是在犯罪。
講述了女大學生
白雪梅
被騙賣到山區當媳婦的《盲山》,白雪梅
距逃離山區最接近的一次是,用出賣自己的身體獲得的40塊錢逃到了鎮上。在鎮里的公交車上,眼看著就能逃走的白雪梅
卻被村裡的人找到了,白雪梅
求救,公交車上卻沒有任何一個人幫她。絕望嗎?
《盲山》最後的結局有兩個。
國內版是白雪梅被警察救走了。
而國外版,是白雪梅父親和警察找到了她,父親想帶她走,但她村裡的丈夫不幹,白雪梅於是用刀砍死了他。
參考資料:
1.再談「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2016年06月12日 ,新浪司法,李學輝
2.事實婚姻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的變革及處理,
黃
勇,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05-17 ,
3.什麼是事實婚姻?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2005年06月13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中國人大網,2018-02-06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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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的佳節,是和更多人有歡聚的故事
※從宮斗劇里學點「主婦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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