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該何去何從
案情介紹
鄭某與丈夫高某是經人介紹戀愛一年後登記結婚的,婚後二人育有一女,由於高某重男輕女觀念頗為嚴重,在生育女兒後,便不顧醫囑,誘使鄭某再次懷孕。但事與原違,鄭女士二胎又產下一女。原本生育子女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對於鄭某來說,卻成了一場噩夢,在第二胎也是女孩的情況下,高某對兩個女兒根本不管不問,只要求鄭某繼續為其生育男孩,鄭某心灰意冷,認為高某隻把她當做生育工具。於是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但又不知道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後諮詢律師後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然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還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地步,所以判決不準離婚。但鄭某在接到判決書一個月後得知高某外面找了「小三」且公開與其同居。揚言說若「小三」懷孕生育男孩,並與鄭某離婚不給其一分財產。鄭某就此非常氣憤,遂想再次起訴離婚,但從他人口中得知,法律判決不準離婚的,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後才能再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讓鄭女士很苦惱,所以,致電我們的法律熱線,向我們陳述以上內容。鄭女士的情況真的必須要等到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嗎?起訴後是否可以多分財產以及要求損害賠償?
案件分析
在我國,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針對不同的情況,具有不同的規定,具體如下:
1、通常情況下,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1)起訴離婚需要到被告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加入被告不再戶籍地居住,那麼就要去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情況下,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1)被告在國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蹤或者被監禁,可以在原告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關於判斷涉及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的管轄權時,需要區分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不論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是否超過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開庭要到監獄或勞教所裡面去進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節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便可以在六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底什麼才是新情況、新理由呢?依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況、新理由: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符合以上四種法定的情況,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至於是否可以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最後,筆者勸慰大家,婚姻大事應慎重選擇,真心對待,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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