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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酒店病發身亡,酒店需要擔責嗎?

某日一老人張某入住一酒店,幾日後酒店總台打電話到該房間告知續費,但無人接聽。酒店服務人員前往查看,因房間門內已插上安全鏈條,服務員將門打開一條縫隙,聽到睡覺的呼聲後離開。次日上午酒店服務人員覺得異常,用鉗子剪開安全鏈條後進入房間,發現老人躺在床上,有呼吸,但不會回答。查詢並撥打老人親友電話後,其侄兒趕到現場,立即將老人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右側肢體偏癱、右側側腦室旁腦梗死、肺部感染等,後經治療無效死亡。處理完老人的後事,其子將酒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老人醫療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七十萬餘元。

那麼酒店對老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需要擔責呢?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責任的前提。侵權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這種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該行為,損害也會發生,則該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該違反行為可以是作為也是不作為。因此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認定因果關係的關鍵。

從老人入住,至酒店員工用鉗子將房間門內的鏈條剪斷進入房間,長達3天的時間。此時正值春節期間,酒店員工未按常規進入該房間打掃衛生,並在老人未按規定續房費、未見其正常出入的情況下,且酒店總台員工打電話到房間要求續費,電話沒人接聽的情況下,作為經營者應重點關注,並及時查明原因。但由於酒店管理上的疏忽,酒店拖延到了次日才發現老人病倒,耽誤了救治的時間,其不作為與老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在責任認定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依據法條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關鍵在於酒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從本案分析,酒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老人病發的期間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是否存在過錯呢?

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過錯認定,應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在實務上,應按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的規定,確定由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免除其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上所述,酒店未按常規進行查房打掃,僅在老人拖欠房費時才上門查看。雖在老人房間無人應答的情況下,酒店員工用鉗子將房間門內的鏈條剪斷後進入房間,發現老人病倒並及時通知了親屬,進行了適當的救助,但仍因之前管理上的疏忽而導致延誤了老人的最佳搶救時間,存在一定的過錯。酒店因違反每日查房打掃的常規而無法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酒店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呢?

酒店雖違反常規,延遲發現老人病發,有無法推卸的責任,但根據之後的屍檢結果,老人的死亡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引起,法院根據酒店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判決由酒店承擔因老人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的10%的賠償責任。

作者寫於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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