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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辦法將修改,委員人數由66人減至35人,從解聘到追責都更嚴,請看十大變化

9月30日晚間,證監會就《關於修改〈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簡稱《發審委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上述新規,發審委人數將由66人改為35人,發審透明度大增,進一步完善發審委運行體制機制。此次修改發審委辦法,旨在強化發審委隊伍建設,更充分地滿足發行審核工作的實際需要。

下面,先來看看規則的十大新變化:

1、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提高發審委結構的科學性。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取消部分委員可以為專職的規定。

2、完善委員解聘的規定,明確推薦單位可以提請解除委員職務。

3、允許委員可以參加初審會。規定委員可以列席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會議。

4、進一步規範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發現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需要取消發審會的,應當在發審會召開前公告。

5、增強審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後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後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6、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手段,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措施。

7、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8、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發行人沒有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向發行人進行書面反饋。

9、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10、發審委委員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公開譴責、解聘等處理,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對有線索反映發審委委員可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此次發審委辦法修改是在第十八屆發審委換屆之前——目前證監會已啟動了發審委換屆工作。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新修改的辦法公示至少一個月時間,隨後發審委換屆還將經歷委員遴選、一系列審查和核查、公告擬任人選等多項程序,最終35人的新一屆發審委隊伍才會「上崗」。

發審委委員大幅縮減至35人

本次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 ,就是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

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發審委委員為 66 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考慮到,固定的委員人數難以適應動態變化的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提高發審委組織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有必要設定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同時,兼職委員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綜合前述兩點考慮,將《發審委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為35名,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記者了解到,本屆66位發審委委員,主要審核工作是由42位專職發審委委員完成,此次修改正是從發審實際考慮對發審人員作出的調整。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年前設定66位發審委委員和當時的IPO審核任務相掛鉤的,當時有近700家擬上市企業擁堵在IPO排隊中。今時不同往日,只有不到300家企業闖關IPO,適當減少審核人數和IPO堰塞湖退潮相關。

記者從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處了解到,一家企業從排隊到上發審會,若不考慮例外因素,全程按程序推進約需6至7個月,發行審核效率的提高,讓排隊資源稀缺成了過去式。面對被否決帶來的成本壓力,退而求其次,先整頓再重新上報不失為最佳選擇,這也是讓IPO通道不再擁堵的主要原因。

強化發審委委員監督,追責更嚴格

此次修訂還完善委員解聘的規定,明確委員推薦單位有提請解聘委員的權利。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委員監管力度,豐富管理手段。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發審委換屆時,委員候選人資格的獲得並非只是通過個人申請,而是採取「個人意願+所在單位推薦」的模式。去年修改《發審委辦法》時,強化了推薦單位責任。為保證權責相統一,單位有推薦委員的權利,也應當同時有取消推薦的權利。因此,修改《發審委辦法》第十條,明確推薦單位可以提請解除委員職務。

並明確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證監會可以增補新的發審委委員。」

同時,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手段。為進一步強化委員監管力度,豐富管理手段,在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相關措施中,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措施。

修改後的辦法指出,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行為的,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公開譴責、解聘等處理。

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反映發審委委員可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證監會不予核准。若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 3 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多舉措讓委員慎用表決權

此次修改中,有多項措施提醒委員們慎用表決權。

修改後的辦法要求,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同時,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發行人沒有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向發行人進行書面反饋。

證監會還可以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記者了解到,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 5 票為未通過。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每一票對擬上市企業來說都十分寶貴,強化了監督約束機制,有助於讓發審委員們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投出至關重要的一票。

增加審核透明度

此次修訂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後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後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此前,出於對非公開發行和公開發行差異化的機制安排,《發審委辦法》對非公開發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規定,包括審核信息不公開、不設置暫緩表決程序和會後事項發審會等。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隨著發行審核制度的不斷完善,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有必要提高發行審核的科學化、透明化水平。為此,修改特別程序的相關條文內容,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後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後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允許發審委員參加初審會

本次修訂優化發審委工作流程。允許委員參加初審會;進一步規範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確取消發審會的主體、情形、公示要求。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初審會是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企業發行申請的重要環節。委員參加初審會,可以更好地了解情況、解決疑問。現行《發審委辦法》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為此,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委員可以列席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會議。

在進一步規範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方面。上述人士表示,審核實踐中,發審會確定並公告後,存在企業臨時暴露問題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況,其中發審委委員發現問題的,由委員在發審會上建議暫緩表決;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發現問題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前取消發審會。

但現行《發審委辦法》只規定了暫緩表決的程序,沒有規定取消發審會的程序。根據實踐需要,有必要在《發審委辦法》中增加相關內容,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發現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需要取消發審會的,應當在發審會召開前公告。

證監會肯定本屆發審委

談及此次修改《發審委辦法》的緣由時,證監會相關人員表示,目的是進一步優化發審委組織結構、強化發審委人員管理、規範發審委工作流程。

其中談到了對本屆——也就是對十七屆發審委工作的肯定。該人士指出,2017年,證監會對《發審委辦法》進行了修改,著力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隨後換屆產生的第十七屆發審委,在證監會黨委的領導下,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落實股票發行常態化工作,嚴把上市公司准入關,支持實體經濟企業融資發展。

目前履職的第十七屆發審委成立於2017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30日,召開發審會審核項目454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第十七屆發審委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嚴把質量關;不斷完善制度,細化內部工作流程,加強發審委運行管理;從嚴落實紀律要求,嚴守廉政底線。總體上看,第十七屆發審委在穩步推進新股發行常態化工作、強化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凈化市場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總的來看,2017年對《發審委辦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委員遴選、建立發審監察機制等方面。第十七屆發審委履職以來,證監會在完善發審委工作流程機制和人員管理上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相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為了將相關經驗制度化,進一步完善發審委運行體制機制,強化發審委隊伍建設,更充分地滿足發行審核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發審委制度。

來源:券商中國(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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