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醫生錯將中秋10萬收禮清單發到工作群,醫生收禮犯法嗎?
汕頭市中心醫院呼吸內科主任黃某錯將自己中秋節的收禮清單發到微信工作群內,涉及多種高檔禮品及數萬元現金。網傳醫院對其行政記過,並通報批評。
來說說醫生收禮犯法嗎?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黃主任的行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2013年廣東省人均GDP前六的地級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劃為一類地區,汕頭、江門兩市,使用一類地區定罪量刑標準。但2013年被劃為二類地區。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務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病沒收財產。
汕頭屬於二類地區1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務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或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汕頭市中心醫院呼吸內科主任黃某,是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出現錢款行為,不論是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還是病患送禮,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是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其實,以我個人的觀點,牽涉醫藥回扣、病患送禮,這不是一個單單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而且法律界對此爭議很大,直到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在公司、企業後面增加將事業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其中,可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對於醫務人員收受、索要醫藥回扣的行為有了量刑的依據。收受回扣達5000元者,就可以此罪論處,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葯養醫和醫藥回扣,政策醒的問題佔比更多,若醫院不恢復公益性、福利性,不能從政策根本解決。而且回扣不一定影響臨床用藥,若回扣沒有影響臨床用藥,又如何界定醫德問題。醫療行業的亂象,不論是病人紅包、送禮、開單提成,大家都知道是不光彩,擺不上檯面的事情,但是他們也是生活中的百姓,多年讀書、科室苦熬,有妻兒老小,工資微薄的狀態下,若還想繼續奉獻,只能接受這些避諱的事情。這也是目前能夠維持醫院正常運作的基礎。要想馬兒跑、又想馬兒不吃草,這非常難。尤其對於年輕又有理想投身衛生事業的年輕醫護工作者,面對生活窘狀,更是不知何去何從;對於科室主任級別,苦熬這麼多年,面對現實誘惑,難以抵擋。
好事不出門,醜事傳千里。貪污受賄等此類醜事,如西北風,不脛而走,無孔不入,滿城風雨,成為百姓茶餘飯後的談資之時,希望不要增加更多的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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