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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賦稅制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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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我努學社青年會員閆紅

任何一個朝代的制度,都經過改革以及一系列秩序化的整頓,清代也是如此。清朝政府通過從康熙後期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年間的「攤丁入地」的賦役改革 ,逐漸建立了完備的賦稅制度體系。

清代的賦稅制度,包括田賦、火耗、平余等。

田賦:清初田賦稅沿用前朝科則,用銀兩計算:沙鹼地、窪地、山坡及墳地畝征1分至3分;耕地每畝2分至4分;園地每畝四分,官收官解。朝廷打理著國有土地及因事沒收的田地並租給農民耕種,實行定額租制,租額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繳田賦,田丁也多免徭役。1753年,乾隆分田賦為3則,每則又分3等,歷朝大致相同。

火耗:把實物換為銀兩後,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在徵收田賦時加征此項。在實行過程中,雍正時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這主要是因為清初官員俸銀極低。1724年雍正實行火耗歸公,並給各省文職官員分發養廉銀。火耗歸公後成為了朝廷正常的稅收。朝廷也會酌情撥一些作為本省文職官員的養廉銀。

平余:各地在徵收賦稅中以加派、加征的份額解送給戶部的,叫「平余」。亦稱「余平」、「隨平」。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的稅銀,每一千兩要隨解二十五兩平余,分給戶部的官吏。

清代中後期實行「攤丁入畝」賦稅制度,具體做法為:

1. 廢除「人頭稅」。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

2. 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3. 採用明代是的「一條鞭法」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徵收對象

「攤丁入畝」賦稅制度的施行使得貧苦農民沒有納稅負擔,而地主的負擔加重。這使得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清朝的工商稅包括鹽、茶、礦等。

鹽稅:鹽稅收入較多。鹽法種類也多,但推行既廣又有效的是官督商銷。鹽商納稅後,取得引票,這就是准許販運的憑證,代表鹽商取得了販運鹽的專利權。鹽稅主要分為灶課、引課、雜課、稅課、包課。灶課是對製鹽者所征的稅,既征銀又征鹽。至於曬鹽的鹽灘則按畝征土地稅。引課是按鹽引征的稅,是鹽稅的主要部分。雜課是衙門官吏超額徵收的附加費用。稅課、包課只在偏僻地方的產鹽地實行。允許民間自製自用,朝廷課以稅銀。

茶稅:清初沿用明代茶法。官茶用於邊儲和易馬,貢茶供皇室用。官茶徵收實物,大小引均按二分之一征納。

礦稅:在採礦問題上,時禁時開,清初禁止開礦,乾隆年間又大力開礦。嘉慶道光年間,又令禁止開採金礦,銀礦也禁一部分,至咸豐時方開禁。所以礦稅的徵收,各有不同,沒有定例。

酒稅:清初禁止釀酒販賣,故不征酒稅。開禁後也沒有改變。1757年,開始征酒稅,稅很輕。

除此之外,還有關稅,包括正稅、商稅、船料三種。正稅是貨物稅;商稅是對貨物征通過稅;船料是按船的梁頭大小正稅。海關徵稅時分貨稅和船鈔兩部分,貨稅徵收無一定稅則。

除以上各稅外,還有牲畜稅、車稅、花捐、燈捐等。名目繁多,各省新設立的名目大致相同。此外,清王朝還利用價格的壟斷加重剝削。對老百姓而言,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遠不止這些雜稅,而是並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大量存在的各種苛征勒索。一句詩道盡了此間的心酸,「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華 興 春 秋

小編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楊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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