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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這樣懲治人販子的: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極刑

在現代,偷小孩賣小孩的情況數見不鮮,近日一則事件就鬧得帝都滿城風雨。不過話說回來,偷盜或販賣人口在中國古代會判什麼樣罪呢?今天刀叔來給你說說。

在古代,人口是國家重要的資源

在古代,人口是國家重要的資源。先秦時,各諸侯國出於強國、征戰和稱霸的需要,紛紛推出積極的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如東部齊國,管仲治齊時,國內採取獎勵生育政策,對外推出移民政策,歡迎「外國人」到齊國定居;被吳國打敗的越國,越王勾踐尤重人口發展,國內所有育齡婦女只要生孩子,從醫療到護理,費用國家全包。

西部的秦國,秦孝公繼位後也趕緊調整人口政策,重用商鞅,實施變法,對內獎勵農耕,改善老百姓生活,提高生育能力;對外「利其田宅,免其兵役」,歡迎三晉百姓移民秦國,為日後統一中國奠定了堅實的人口基礎。

中國第一次人口梯級出現在漢代,據《漢書·地理志》,西漢平帝元始二年(2年)全國總人口數達到了5900萬左右,西漢末年人口數雖然銳降,但到了東漢初期又快速回升,據《後漢書·郡國志》,東漢明帝永平十八年(75年)人口總數為3400萬,章帝章和二年(88年)為4300萬,桓帝永壽三年(157年)為5600萬。

兩漢300多年間人口總數大體在5000萬上下波動,較夏商周三代有了質的突破,除了統一王朝帶來的社會穩定以及戰爭的減少外,生產的發展,尤其是農業技術的突破性進步是最關鍵原因。

可以說,人口在中國古代代表著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也可以說是冷兵器時代打仗的本錢。因此,對於中國古代來說,販賣人口可是大罪,但因各朝各代的政策不同,刑罰輕重也不同。

在古代,販賣人口會判什麼罪

我們今天的「拐賣」一詞在中國古代法律里出現得很晚。至少從秦漢至元明的歷史時期內,中國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詐欺手段剝奪他人自由、使之處於被奴役狀態的行為,稱之為「略人」,將出賣略得人口的行為叫做「略賣人」。

現在能夠看到最早的有關法律條文,是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盜律》,處刑極其嚴厲:只要有了「略人」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磔刑」(處死並肢解屍體);知情收買之人「與同罪」;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黥為城旦舂」(毀容後男犯從事築城、女犯從事舂米苦役),買者後來知情的,也要同樣處罰。

另一條《捕律》規定,能夠告發「略人」犯罪的,政府獎賞黃金十兩。

到了南北朝時期,由於中國境內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販賣活動也隨之更加興盛,但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也是巨大的。於是一些政權也同時對拐賣人口的行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婦女,也難免一死。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人販子還是歷朝歷代屢禁不絕。

唐朝時期,出現了專門的人口販子,俗稱「人牙子」或「牙婆」,他們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業規矩。唐朝時期中國國內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販賣人口甚至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所以在那個時候,甚至有很多西亞和非洲的黑人被賣到中國,唐朝人稱他們為崑崙奴。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明清時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古人稱人販子為奸人、奸民。和現在差不多的情況是,古人販賣人口也是最愛對女人和小孩下手。

清朝時期對人販子的處置是沒有年齡、官職大小之分的,只要犯罪,那麼就會受到處罰。

在清朝時期,有一個罪犯已經70多歲了,但是嘉慶帝仍然下令將此人凌遲處死,可以看出來嘉慶帝對這種人的痛恨。這個罪犯名字叫做張良璧,他在50多歲的時候沉迷於一種巫術,而這種巫術講究的就是采陰補陽。

張良璧交代了罪案細節:在他誘拐女孩之後,就將女孩迷暈,然後用銀管吸取女孩的「精髓」。如果女孩大難不死,那麼就將其送回家。但是在張良璧誘拐的16個女童中,只有5個僥倖活了下來,其他十一個全部死掉了,嘉慶皇帝下令將他凌遲處死。

後語

不管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販賣人口都是喪盡天良的。即便是逃離了法網,也難逃內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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