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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仁」與春秋奴隸制

原標題:何新:「仁」與春秋奴隸制


何新:「仁」與春秋奴隸制


1、三代核心價值不同


孔子政治倫理理念的核心價值,是關於「仁」的思想。「仁」這一觀念,並非孔子所發明,但卻是孔子將其提升為一種高境界的道德理想、政治理念和社會倫理。儒家以仁政作為規誡政治主權者的首要要義。


在此之前,夏商兩代所注重的核心理念,是與宗教相關的「命」與「天」即天命的觀念。殷商王朝重視天命、信仰命運。周人的核心理念是保德與敬天。「德」的字根和詞源是直與循。保德的意義是貴族及君主要正直,守持,責任。而天,則是宇宙、歷史和人世的主宰。

孔子不言命,少言德,慎言天,他所提倡的理念是「仁」——仁善。


2、仁的本義


「仁」字從「人」從「二」(二人合體),是六書中的會意字,本義就是男女的性愛。


《說文》:「仁,親也。從人二」。《說文》:「親,密至也。」人二,即二人。密至,親昵也,即性愛也。《中庸》:「仁者,人也。」鄭玄註:「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所謂「相人偶」就是男女性愛。段玉裁說:「按人耦猶言爾我親密之詞。獨則無耦,耦則相親。故其字從人二。」也隱晦表述了此義。


仁與妊及娠均疊韻音通。妊娠,懷孕育子也。仁與「妊」以及「娠」亦為同源字。故「仁」字的引申義,則是慈愛、關懷、仁善。


所以《論語》云:「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孟子》也說:仁者愛人」。仁的本義和引申意義,都是愛人。只是性愛、愛情,以及親子之愛,都僅僅是個人之所愛,小愛也。而孔子、孟子所言的愛人之仁,則是對人類之愛,對百姓之愛。


「仁」之另一脈古音(古代也有方言之不同,所以許多文字,同字而有多種異音),讀音近「善」。郭店楚簡之「仁」字為「身心」合體(上身下心),音從「身」得,身、善音近。


古語懷孕曰有身(即有娠)。「身」字是孕婦的象形字,與善一音之轉。《說文》「善,吉也。」美味曰善(膳),吉喜亦曰善。


在秦漢典籍中,仁、善二字為同義字。《論語》中仁、善二字也可以互換,「仁人」就是善人,凡言「仁」,就是言「善」。


孔子對「仁」的定義,第一意義是愛人、博愛(仁愛,廣義的人類之愛,而非私情之愛)。第二意義就是仁善。道德上的自我修養至於完成,止於至善,曰仁,達到這種境界的即仁人。

3、仁愛的道德涵義


「命」與「天」的概念都是人生及宇宙之主宰者的概念。人在天與命之下,是被動者。而「德」與「仁」的概念,則是關乎人性的概念。但「德」引入的是外部社會的評價——循規蹈矩,正直之行為,強調的是個人的責任以及社會輿論的評價。仁則不同。「仁」是指個人心性的自我凈化。


仁是純愛之心,純愛他人。純善之心,純利他人與社會。愛有私愛與博愛之別。


私愛者,主觀之愛,所愛其實非對象而是自我。博愛者,超越自我之愛也,乃客觀之愛,所愛乃社會、世界而非僅僅自我。


愛出自本心,無可偽飾。由博愛之心而升華為博愛他人和有利他人之行為,不是為了取得人們的好評,也不是為了換取他人的回報,不需要援入任何外在的正直標準,這種「仁愛」才是道德理想的至善之境。


對於孔子來說,天地之間最高貴的是人——「天地間,人為尊貴」。「仁」是一種政治理念。博愛大眾的思想,以民為本的思想,構成一切「禮義」的終極依歸,因此仁這種思想,始終是孔子政治追求的核心理念。


孔子畢生以「仁」作為改革的目標,所謂「克己復禮,天下歸仁」。


4、仁是對於奴隸制度的反叛


要理解孔子仁愛思想對於時代的超越性,就應該看到當時的歷史環境——春秋時代的中國還是對人的價值極其輕賤的野蠻文化。這種野蠻主要表現在奴隸制度的存在,以及以奴隸和戰俘為人牲獻祭和人殉的制度。


關於周代的社會性質是否是奴隸社會的問題,史學界已經爭論了幾十年,一直沒有定論。但是,周代社會中存在奴隸制度,則是毫無疑義的。奴隸制度不僅表現於經濟奴隸和家役奴隸的大量存在,而且表現在以人為祭品的人牲和血祭制度的存在,以及以人為君主和主人殉葬的人殉制度的存在。

包括魯國在內的「泗上十二諸侯國」,約位於今山東南部及東南部。這裡是東夷民族的舊地,從殷商以來一直流行人牲及人殉的野蠻習俗。(可參看黃展岳著《古代人牲人殉通論》第二章)。到孔子生活的東周(春秋)時期,這裡仍然是人牲人殉的高度流行區。


從文獻記載看,東周重要的獻俘祭社事件,經常發生在這裡。例如:


《春秋·僖公十九年》(前641年)記:「夏六月,宋公、晉人、邾子盟於曹南。邾子會盟於邾。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關於這件事,《左傳》、《公羊傳》、《穀梁傳》僖公十九年都有記述,《左傳》所記尤詳: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司馬子魚曰:古者六畜不相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況敢用人乎?祭祀以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誰饗之?齊桓公存三亡國,以屬諸侯,義士猶曰薄德,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昏之鬼,將以求霸,不亦難乎?得死為幸!」(杜預註:「此水次有妖神,東夷皆社祠之,蓋殺人而用祭。」)


終春秋之世,殺人祭祀的惡習在號稱文明之邦的魯國也不斷發生。


《左傳·昭公十年》(前532年)記:「秋七月,(魯季)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杜預註:「殺人祭殷社。」)


《哀公七年》(前488年):(魯季康子伐邾)「師宵掠,以邾子益來,獻於亳社。」(杜預註:益,邾隱公也;亳社,以其亡國與殷國。)


魯國是春秋時期的大國,它經常對鄰近的莒、邾等小國侵凌掠奪,俘其國君,殺祭於社壇。


除了獻俘祭社以外,當時還流行血祭神靈和焚尪求雨的活動。

《管子·揆度》記述齊國的法律:


「《輕重之法》曰:自言能為司馬,不能為司馬者,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


鼓是大社中雷神的象徵,釁鼓,就是用人血祭祀社鼓,也就是血祭社神。


「焚尪求雨」,早在殷商時代就非常流行。尪,即巫師,燒烤巫尪,現奉雨神,這種巫術活動稱為「烄祭」。


據《左傳·僖公廿一年》(前639年)記:


「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杜註:「巫,女巫也,主祈禱請雨者。」)臧文仲曰:『巫尪何為?天欲殺之,則如勿生,若能為旱,焚之滋甚。』公從之。」


《左傳》記錄的魯國這次焚尪求雨事件,遭到臧文仲的反對而沒有實行。但作為制度和風俗,終東周之世並未停止。


以人殉葬之俗曾經大盛於殷商。東周時代,人殉在列國中仍廣為盛行。


考古學家黃展岳說:「齊國、魯國及膠東、魯南東夷諸國,早在殷商西周時期就已經存在人牲人殉習俗,至東周時仍相沿不衰。考古發現的齊國殉人墓及殉人數均居東方列國首位。殉人墓大多發現在臨淄齊故城附近的齊王室墓或其他高級貴族墓中,年代大多在春秋末至戰國早期。主要有郎家莊1號墓,國家村1號墓、2號墓,齊魯石化乙烯廠4號墓、5號墓、6號墓,淄河店2號墓,田齊王族墓,章丘女郎山1號墓。」①


見於記載的人殉,還有齊桓公墓和齊宣王后無鹽氏墓。齊桓公墓使用人殉,見《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引《括地誌》:

「齊桓公墓在臨淄縣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一所二墳。晉永嘉末,人發之,初得版,次得水銀池,有氣不得入。經數日,乃牽犬入,中得金蠶絲數十薄,珠襦、玉匣、繒綵、軍器不可勝數。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


齊宣王后墓也使用人殉,見明萬曆時沈德符《野獲編》卷29《叛賊·發冢》條:


「嘉靖八年,山東臨朐縣有大墓,發之,乃古無鹽後陵寢。其中珍異最多,俱未名之寶;生縛女子四人列左右為殉,其屍得寶玉之氣,尚未銷。」


春秋時期,不但人殉制度存在,還有士人對君主的自動從死風氣。前548年齊大夫賈舉、公孫敖等十一人集體為齊莊公殉死,就是慘烈的一例。《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前548年)記:


「夏五月,崔杼弒齊莊公。……賈舉、州綽、邴師、公孫敖、封具、鐸父、襄伊、僂堙皆死。祝佗父祭於高唐,至,復命,不說弁而死於崔氏。申蒯侍漁者,退謂其宰曰:「爾以帑免,我將死。」其宰曰:「免,是反子之義也。」與之皆死。


崔氏殺鬷蔑於平陰。晏子立於崔氏之門外。


其人曰:「死乎?」曰:「獨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歸乎?」曰:「君死,安歸?君民者,豈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豈為其口實?社稷是養。故君為社稷死,則死之;為社稷亡,則亡之。若為己死而為己亡,非其私昵,誰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弒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將庸何歸?」門啟而入,枕屍股而哭,興,三踴而出。」


齊國政變,諸臣為齊莊公殉死,引起了晏嬰的議論。晏嬰是當時的著名政治家,也是孔子的老師之一。而他也認為如果國君為社稷而死,是正義的,那麼人臣應該從死犧牲。如果國君為身家私利而死,其親眷應該從死,人臣則不一定要從死。也就是說,他並不反對殉死。但是齊莊公之被殺是死於私利,所以晏子認為臣子不必為他殉死。


但是,孔子則明確反對一切用人為君主殉葬的制度。不僅如此,連用俑人(假人)殉葬都反對。


《禮記·檀弓》記:

「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塗車芻靈,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


孔子明確認為,不僅不應用人為殉,就是用人俑為殉,也是不「仁」即反人道的。因為「仁者,人也」。「仁者,愛人」。所以,孔子詛咒殉葬的制度:「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但是,在孔子的時代,魯國仍然存在以人為殉的野蠻制度。《左傳·哀公三年》(前492年)記:


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杜預註:「季孫,季桓子。正常,桓子之寵臣,欲付以後事,故勒令勿從死。南孺子,季桓子之妻。言若生男,告公而立之。肥,康子。」)


季桓子當時因有託孤重任,所以沒有讓名叫「正常」的寵臣從死。但如果沒有這個任務,此寵臣從死就是註定的。


殉人習俗,春秋時代已經遭到社會輿論的反對。秦穆公用三名武士(三良人)為其殉葬,秦民哀之,為「三良」而作悲歌《黃鳥》。


此詩被孔子收編入《詩經·秦風》。①


《禮記·檀弓下》記述齊大夫、孔子弟子陳子亢、陳尊制止用人殉葬的兩件事:


「陳子車死於衛,其妻與其家大夫謀以殉葬,定而後陳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養於下,請以殉葬。」子亢曰:「以殉葬,非禮也;雖然,則彼疾,當養者孰若妻與宰,得已,則吾欲已,不得已,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為之也。」於是弗果用。」


「陳乾昔寢疾,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則必大為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陳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弗果殺。」

前一則故事記齊大夫陳子車死,其妻及其家大夫謀劃用人殉葬,適陳子車之弟陳子亢歸來。陳子亢難以制止,他先以「殉葬非禮」的話相勸阻,但是他的嫂夫人及家大夫拒絕。於是他說「要有人去地下陪伴,最合適的親人就是他的妻子及其家大夫」。子車之妻及其家大夫只好作罷。


後一則故事記陳尊己違抗父命,不殉父妾。


這兩個事例都被《禮記》,顯然是肯定其反人殉的意義。以生人(奴隸、仆臣、臣妾)為死去的貴族殺殉而殉葬,這不僅是極其反人道的惡俗,也是極其野蠻的社會制度。


由此可見,孔子在當時提出「天地間,人為貴」、「仁者愛人」的思想,正是針對當時反人道的野蠻制度與文化,具有偉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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