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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實證研究

【編者按】本文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讀法律碩士研究生趙華陽等四人的「學習創新科研課題項目」研究成果。本課題針對近幾年野生鳥類犯罪引發爭議頻發情況,進行大數據實證研究,在現有法規與保護中尋找契合點,以達到合理平衡,以期引發廣大群眾對於野生鳥類關注的意識。

來稿全文刊登如下。

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實證研究

作者:趙華陽 馮俊傑 藺孟南 郭川

摘要: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中,侵害野生鳥類資源的犯罪更顯其獨特性與隱蔽性,在刑法適用方面更易出現合理與合法的衝突,本文欲通過對案例的實證分析,來探討該類犯罪的自身特點與規律。通過對1022個破壞野生鳥類資源案件的統計分析來探求針對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特點。

關鍵詞:破壞野生鳥類資源;實證研究;非法狩獵

保護野生鳥類資源在我國生態文明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野生鳥類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了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影響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構成了生態循環的重要一環。長期以來, 人們對野生動物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保護動物資源觀念淡薄,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日趨嚴重(1)。我國目前因缺乏對野生鳥類資源的保護意識,司法實踐對野生鳥類資源的保護力度不足,導致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屢見不鮮。同時相關配套法規不完善,更新不及時更加大了對野生鳥類犯罪案件的爭議。現有的研究大多集中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專門針對野生鳥類犯罪進行研究的幾乎沒有,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一部分,對於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研究無法起到通適性,畢竟物種的種類是相當豐富的,不同的物種都自有其獨特性,不能一蓋述之。即使是針對野生動物犯罪的研究大多採用的野生規範性與直觀性研究方法,缺少相關的實證研究,且諸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法益侵害、保護區建設、立法完善等方面,但這並不能直接反映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規律和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為全面分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確保分析結果的準確性,本次實證研究對1022個相關案例進行了全樣本分析,以探尋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基本規律,以期為預防和打擊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犯罪活動提供建議。

一、實證研究選取樣本的情況說明

生態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其內在價值和系統價值(2)。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一直以來是我國環境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鳥類物種的豐富性,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犯罪對象是針對鳥類進行的。我國《刑法》涉及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相關的罪名主要有5個:第151條第2款規定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341條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第346條規定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本研究所有樣本案例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選取樣本總數1022件,被告人合計1576人,樣本涵蓋時間為2018年3月以前所有錄入系統的判決,時間跨度上有十一年,具有代表性,涉及廣東、河南、雲南等27個省份(包括直轄市、自治區)。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主要發生在林業資源豐富的西南和華中地區。樣本中一審案件共1014件,二審案件共5件,再審案件3件。由於本次研究樣本只限於各地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無法對相關證據、卷宗進行分析研究,假設所有案件的審理符合法定程序,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假設各地法院上傳的判決沒有經過刻意篩選,案件樣本符合隨機性的要求。此外,樣本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一、統計的案件中只涉及27個省份(包括直轄市、自治區),並未涵蓋我國所有地區;其二、部分判決書的內容表述過於簡單,無法準確知曉案件更多的相關信息,不利於法律適用和罪名的分析。其三、由於人工統計的原因,可能會出現部分數據的個別誤差。但上述局限性並不影響從樣本中分析相關違法犯罪情況的基本規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

二、破壞野生鳥類資源刑事案件基本情況統計與分析

(一)裁判時間統計與分析

表1:案件數量呈現持續增長趨勢

案件數量在2012年~2016年呈現持續增長趨勢,案件數量在2008年~2012年呈現緩慢增長趨勢。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數量分別占案件總數的22.6%、27.5%、31.9%,占近4/5的比例。在量刑未發生明顯變動的情況下,這三年的犯罪率相對較高,這可能與我國各地每年對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打擊程度不同有關,同時數據表明人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夠。因此,在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同時,也要積極做好相關保護政策的宣傳工作,以提高人們的動物保護意識。

(二)被告基本情況統計

表2:被告基本情況統計

在1576個被告人中,有年齡記載的共805人,有性別記載的共810人。表2顯示,30歲以上被告人在被告人總數中佔比高達82.73%;男性在被告人總數中的佔比高達94.4%。可見,高齡、男性是破壞野生鳥類犯罪被告的顯著特徵。樣本案件中,涉案人員有文化程度記錄的共668人,被告人為初中及初中以下學歷的佔全部人數的89.3%。本次統計說明,犯罪率和受教育水平之間有極大關聯性,即文化水平越低,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犯罪率越高,反之則越低。樣本案件中,涉案人員有職業狀況記錄的共778人。從表2中可以看出,無業者和農民合佔86.1%。可見,無業者和農民是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主要群體。通過對被告基本情況的統計分析,大多數破壞鳥類動物犯罪的主體特徵可概括為:受教育程度較低,且以無業者和農民為主的高齡男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農民收入較低有關;另一方面可能與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有關。本次樣本統計中並未出現單位犯罪,故針對上述自然人犯罪,依舊是我國懲治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工作重點。對此,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在特定區域設置禁獵標識、加強監管力度等方法加以預防。對於已觸犯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的人員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使其不敢再犯,同時也對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地域統計

表3:犯罪地域統計情況

此次樣本數據是針對全國各省範圍內的野生鳥類犯罪情況統計,數據全部來源於全國裁判文書網。由於網站原本數據的缺少,最終的統計結果並未覆蓋到全部省份城市。以上統計結果主要是浙江、湖北等27個省份城市範圍內的數據情況。圖3反映出,野生鳥類犯罪主要集中在華東和中南地區省份城市,共763起,占樣本數據的75%。從表3反映的數據來看,野生鳥類犯罪的地域分布情況呈現出有些省份野生鳥類犯罪數量多達一百多起,如浙江、湖北、湖南分別有122、107、176起,而有的省份卻只有幾起,如山西、四川都只有2起犯罪情況,說明地域分布不均勻,野生鳥類犯罪情況差異大。從總的反映情況來看,野生鳥類犯罪在中南地區省份區域及華東地區省份區域較多,而西南、西北等地區省份區域較少。從經濟發展角度來說,東南部經濟較發達省份野生鳥類犯罪數量較多。

(四)相關罪名的統計與分析

我國《刑法》中,涉及野生鳥類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

在納入統計的1022例案件中,有關罪名的排布情況見表4、表5。

表4

表5

根據表4、表5的內容,可以對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野生鳥類犯罪的罪名認定情況作如下總結:首先,在僅觸犯一罪的案件中,以非法狩獵罪判決的案件為873例,佔全部樣本案例的85.4%,並且在同時觸犯數罪的26起案件中,亦均涉及非法狩獵罪,可見非法狩獵罪是該類案件中適用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罪名;其次,認定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案件共計51例,佔全部樣本案例的4.9%,這一比例相對較低,說明我國嚴格的槍支管控政策起到了一定的規製作用,但是鑒於持槍獵殺野生鳥類行為嚴重的破壞性及危險性,因此對於該類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必須進一步提升,以儘可能地降低持槍獵殺野生鳥類行為的數量;再者,在樣本案例中,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案件共計64例,該罪名的實際認定數量在本次統計中高居第二,僅次於非法狩獵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故意犯罪,這說明,蓄意獵殺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加強懲戒力度,以求更好地規制該類犯罪行為。

(五)刑種、刑期的統計與分析

表6

表6的數據可以直觀地反映我國有關野生鳥類犯罪行為的刑罰狀況。具體來說:第一,罰金刑在該領域的應用最為廣泛,但罰金數額普遍較低。樣本案例中單處罰金的案件共計357例,此外又有373例案件判決並處罰金。就單處罰金的案件而言,罰金數額小於或等於5000元的案件數量最多,共283件,佔比79.1%,罰金數額超過5000元的僅74例;第二,適用緩刑的案件為數眾多,判處拘役(緩期執行)和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共有405例,佔全部案件的39.6%;第三,有期徒刑的刑期普遍較短,此次統計的378例判決有期徒刑案件,刑期五年以下案件共132例,佔比34%,刑期超過五年的案件僅僅9例。

低額罰金、緩刑和短期有期徒刑的大量應用,說明現行法律對有關野生鳥類的犯罪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難以對被告人以及潛在的有犯罪意圖的人形成有力的制裁和威懾,不利於刑法之懲罰、遏制目的的實現。

(六)犯罪的其它特徵的統計與分析

表7

表7中,共同犯罪案件的數量相對較高,佔全部案件的37.5%,由於共同犯罪是多人配合、參與實施的,因此其社會危害性要更甚於單獨犯罪,共同犯罪案件的多發,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對於違法後果有恃無恐、進而可以籠絡多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此外,自首是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偏低的自首率也可以說明,現行法律未能在社會上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懾,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並不會因畏懼法律而主動投案自首,而是或心存僥倖認為可以逃避處罰,或對違法後果聽之任之。

三、運用Spss揭示數據背後的秘密

Spss數據分析:各地法院對鳥類犯罪被告人判罰力度

(一)數據統計

根據小組統計的全國野生鳥類犯罪統計表,統計出各地法院對鳥類犯罪被告人判罰情況,計算出三種情形(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各自所佔的比例(見表8),通過運用Spss statistics 20數據分析軟體線性回歸分析,來判斷各地法院對鳥類犯罪被告人判罰力度的擬合程度和差異大小。

表8

(二)數據檢驗過程(略)

(三)SPSS線性回歸分析

將數據導入spss後,通過spss個案繪上圖可以直觀的看出,各省判罰情況的線形圖整體回歸於同一趨勢,要進一步驗證是否線性回歸,則需要進行線性回歸檢驗,檢驗結果如下:

由上表可知,顯著水平p=0.159,大於0.05,因此各省份對野生鳥類犯罪被告人的判罰力度回歸擬合程度不佳,即各組數據的曲線雖然走向相同,但是相互之間的差異還是較大,不能將各省法院對被告人的處罰力度擬合到近似度95%的某一回歸曲線上,說明各省份對野生鳥類犯罪被告人的判罰力度存在較大差異。

(四)數據分析結論

通過運用spss數據分析軟體對各省法院對野生鳥類被告人的判罰情況的分析,可以較為嚴謹的得到下列結論:

破壞重大野生動物資源安全行為侵犯的法益可以包含公共安全(3),各地法院在審理野生鳥類犯罪案件過程中,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定標準有所不同,不同省份的判斷標準都有所差異,存在孰輕孰重的情形,這種現象的存在表明,我國各省份對野生鳥類保護的刑法適用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目前各地法院在審理野生鳥類案件時,基本上是結合本地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當地野生物種的數量,甚至是判案法官個人的情感因素做出對此類案件的判斷標準,這就導致了各地法院對同樣的犯罪情節往往做出輕重不一的不同裁判的緣故,因此我國野生鳥類保護的刑事立法工作尚有待完善,急需通過司法解釋等立法手段對野生鳥類保護類刑法適用過程中的犯罪情節的判斷標準做出統一的規定。

四、小結

通過對1022個破壞野生鳥類資源案件的統計分析表明: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主要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且動物資源比較豐富的西南地區以及部分省份的山區及濕地地區;行為主體較多為農民與無業人員,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主要是初中以下;犯罪動機大多是通過販賣謀利,犯罪行為形態多樣;一審生效判決較多,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比例較小;大多刑罰相對較輕,緩刑適用較多,罰金適用較多,各地罰金幅度差異較大且普遍偏低。

(註:由研究生實踐創新項目資助)

參考文獻:

[1]馬章民:《野生動物資源的刑法保護及立法完善》【J】;載《河北法學》2009年2月,第136頁。

[2]陳瑜華,王建明:《生態中心主義思想研究述評》【J】;載《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5年2月,第71頁。

[3]彭文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疑難問題研究》【J】;載《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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