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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曾被剝奪22年,1971年才重返聯合國

1949年10月1日,在國共內戰中獲勝的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退守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互相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後便以各種方式試圖取得1949年底戰敗退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的聯合國「中國」席位。

1950年8月24日,周恩來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蔣介石在聯合國的代表已經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與事實的基礎,應該立即從聯合國所有機構中排除出去」。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多次致電聯合國要求「取消蔣介石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恢復新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

1950年8月,聯合國安理會再度否決蘇聯提出的中國代表權案。

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了聯合國安理會邀請其再次出席會議的請求,表明「台北不去,北京不來」的宗旨。由此,自1950年代中期起,幾乎每年的聯合國大會都要辯論中華民國的會籍相關問題。1956年,聯合國否決印度提議,並通過綜合委員會建議「本屆大會不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

以往在美國的影響下,支持中華民國的力量都佔有優勢。中蘇交惡後,1969年發生中蘇邊界衝突,蘇聯曾經派代表赴台北商討,由蘇聯方面支持中華民國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美國也知悉此事。另一方面,美國經過1960年代在越戰上耗費大量軍費,國內反戰風潮四起,陷入泥淖之中,因而積極尋求力量抗衡蘇聯。

1970年,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松為了與蘇聯對抗,決定與當時與蘇聯交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往。1971年,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毛澤東知悉美國意向後,開始與華盛頓方面進行「乒乓外交」,雙方關係迅速升溫;於是美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讓步,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聯合國代表權,此時支持中華民國的陣線立即崩潰。

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的、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此決議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並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

其中35個反對國家分別是: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玻利維亞、巴西、紐西蘭、中非共和國、南非、查德、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達荷美、多米尼加、薩爾瓦多、加彭、甘比亞、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象牙海岸、高棉共和國、賴索托王國、賴比瑞亞、馬爾加什、馬拉維、馬爾他、尼加拉瓜、尼日、巴拉圭、沙烏地阿拉伯、史瓦濟蘭、上沃爾特、烏拉圭、委內瑞拉、菲律賓。

現如今,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也是越來越穩固。已經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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