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把子女租給小偷就當剝奪其監護權
據媒體報道,河南商城縣男子劉明舉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前後共生育8個孩子,其中女兒老二被拐,另一個孩子意外死亡,剩餘6個孩子中,竟有5個曾被「出租」給小偷,為行竊打掩護。此外,劉明舉還經常捆綁、虐待子女。
今年8月,其虐待子女行為被鄰居舉報後,當地村委會依法起訴要求撤銷其夫婦對6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這對夫婦為6個子女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商城縣民政局為6個孩子的監護人。劉明舉原本也應被拘留一段時間,但由於妻子飲食起居無人照顧,他才被提前釋放。
細細讀完這個家庭的故事,公眾心頭湧現的,不僅是對於普通的虐待兒童、「出租」骨肉行為的憤怒,還有對於涉事家庭這種生活狀態的痛心。
當媽媽有精神疾病,爸爸極端不負責任,孩子溫飽都成問題,甚至被「出租」成為犯罪道具……對這樣虐待子女的事件,就必須強有力地加以糾正,為未成年人撐起一片晴空,這是社會法治的體現,也是公眾的期待和文明的底線。
其實,早在上世紀80、90年代的《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就規定了撤銷監護權制度,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導致長期在法律上對失職父母沒有實質性的剝奪性措施。
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門公布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終於讓「撤銷監護權」落地,明確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以及救助機構,還有共青團、學校等組織都可以按民事特殊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從法律上中斷侵害人與被侵害未成年人的關係。《意見》還明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等7種情況,法院可以依法撤銷監護資格。這才讓被架空了20多年的撤銷監護權制度落地。
就商城縣這起匪夷所思的「把親生骨肉租給小偷案」來說,還是要看到剝奪不稱職父母監護權程序的啟動有些滯後,劉明舉長期虐待子女,把孩子「出租」給小偷的行為長達幾年,但是直到今年8月才被鄰居舉報;因為沒有結婚證等原因,孩子也是很晚才能上戶口。
如果這種虐待、忽視兒童的案子能及時得到司法處理,民政機構能更早介入,斬斷不負責的父親和子女的關係,孩子的童年願景和回憶可能會有很大不同。
這也說明,撤銷監護權、懲治虐待兒童、杜絕家庭暴力,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種種超出善良人們想像虐待未成年人的罪行,不會因為有了法律規定就自動消失。對虐待子女事件,職能部門要有亮劍的決心,撿「燙手山芋」的勇氣,畢竟孩子是最柔弱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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