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積累|古代賦稅制度
原標題:常識積累|古代賦稅制度
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最近算是塵埃落定,稅務部門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況,范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為何對范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斌說,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尤為重要而緊迫。范冰冰案對那些藐視稅法、心存僥倖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今天,從這點切入,我們也來看一下我國古代賦稅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
由於鐵器大量作用於農業生產,導致大量私田產生。各諸侯國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開始實行變法。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尤其是魯國的「初稅畝」,開始實行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變為私有。
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佔有土地數,按定製繳納賦稅。
漢承秦制,賦稅制度基本沿襲秦朝。但漢與秦不同的師,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農民賦稅負擔減輕,使得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恢復和發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較為重要的賦稅制度為北魏實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僅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不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與此同時還有租調製,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繳納穀物;調,指戶稅,繳納帛或布。
隋唐時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調製,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調」;服徭役期間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繳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後期,均田制遭到破壞,國家頒布兩稅法。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
這一時期重要的賦稅制度是王安石變法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是指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異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明清時期
明代行一條鞭法,徵收貨幣地租,既促進了農產品商品化,商業發展衝擊了農業,佃戶人身依附關係弱化,又為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勞動力,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徵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徵手續。
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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