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企派掛職工會主席,謹防遞混亂信號
據媒體報道,青島工會派92名幹部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掛職第一主席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根據實施意見,第一主席掛職時間為兩年,原則上每月到掛職單位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天,其他時間在原單位工作。
在「私營經濟應逐漸離場」的聲音遭到從官方媒體到民間的一致駁斥後,青島工會選派幹部去企業掛職,再次觸發了一些擔憂情緒。青島工會副主席強調,掛職第一主席要做到「到位不越位」、「幫忙不添亂」,但邊界是否能拿捏好,不至於變成越界指揮,仍然有待現實檢驗。
企業工會設立的初衷是維護職工權益,協調勞資關係。但在強調尊重企業對生產經營的自主決斷權的同時,也得看到,工會淪為花瓶的現象在部分企業依舊存在,以至於有工會是企業「文娛活動組織中心」的說法,而工會主席多是兼職,職能局限於配合企業組織文體活動。
工會淪為企業老闆的附庸,無法幫職工維權撐腰,導致在就業市場上職工權利保障相對脆弱,很多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難以落實即為例證。此次青島派駐92名工會幹部,正是為了解決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會組建難、規範難、履職難的問題。換句話說,青島工會的做法是為了讓工會「硬起來」。
空降掛職主席,可能有助於保持工會組織和管理獨立性,但話說回來,掛職兩年,每月到掛職單位工作不少於八天,能否與企業職工建立緊密聯繫,確實需要觀察。如果掛職主席與職工缺少基於企業生產和經營上的利益共同體關係,那能否確保其代表職工說話,破解工會履職難的問題,恐怕也存疑。
為了確保工會主席代表職工利益,替職工說話辦事,在產生流程上,《工會法》、《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等法律規章條文,都有相應的規定,要求工會主席由企業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提到,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但同時規定,「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也就是說,從程序上看,上級工會可以向企業推薦人選,但無法統一安排,企業外來人員最終能否擔任掛職的工會主席,決定權在全體職工手上。選派幹部到企業掛職第一主席,既然本意是紓解工會履職難,落實職工的合法權益,在程序上也宜尊重職工的選舉權。
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關於經濟和民生的討論很多,「私營經濟離場」之類的奇談怪論也時有出現。不過,從「市場決定性作用」到「非公36條」,再具體到中央在各個場合對民營經濟的表態,鼓勵與支持的態度顯而易見。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青島向非公經濟組織空降掛職工會主席,即便是出於善意初衷,也得顧慮到社會的負面焦慮,慎重決定,充分保障民營經濟生產者和企業職工的權利,以免焦慮被放大傳染,甚至再度帶來一些信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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