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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慾下的人性醜惡:司馬光隱忍17年當上宰相,只為殺一無辜女子

司馬光堪稱古代士大夫階層的道德楷模,他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忠於君王,而且用情專一,終生不納妾不蓄妓,同時為官清廉,剛正不阿,曾與孔子、孟子齊名,並稱為「儒家三聖」。

但是,近些年來,人們漸漸開始質疑「道德聖人」司馬光的人品,而「阿雲案」一事則首當其衝,被普遍認為是其心胸狹隘的罪證。

「阿雲案」又稱「阿雲之獄」,是發生北宋神宗年間的一起「謀殺親夫」刑事案件,曾引起了全國性的軒然大波,被詳細記載在《宋史·刑法志》中,其中牽涉的大人物很多,除了宋神宗皇帝,主要是王安石陣營和司馬光陣營。

先簡述「阿雲案」的經過。北宋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的13歲少女阿雲父母雙亡,叔父在阿雲母喪未滿時將其賣給了同村的老光棍韋阿大,為的僅僅是幾擔糧的彩禮。

阿雲性格剛毅,不願意嫁給又老又丑的韋阿大,更何況她正在為母親守喪,在此時結婚也不合情理。於是,阿雲趁著未婚夫在田間睡覺時,企圖用剪刀將其殺害,但沒有成功,僅僅斷了他一根手指。很快,阿雲被捕,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這個案件事實清楚,過程簡單,之所以後來成為了中國古代司法史上的大案名案,是因為它關係到兩項刑法原則的界定——謀殺親夫的界定和自首的界定。

按照當時的法律,謀殺親夫是死罪,而犯有死罪者若自首則可減刑。王安石一方認為,叔父在阿云為母守喪期間將她賤賣給韋阿大,這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二人的婚約不能算數,阿雲的舉動不能算「謀殺親夫」,而且,阿雲有自首行為,所以不應判處死刑。

而司馬光一方則認為,阿雲謀殺親夫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況且宋朝法律有「殺人以傷者絞」,阿雲謀殺雖然失敗,但連捅未婚夫30多剪刀,手段狠毒,性質惡劣,被抓後承認罪行也不能算是自首,必須處以極刑。

當時,宋神宗支持王安石變法,所以最終聽從了王安石的意見免除阿雲死刑。後來,阿雲又趕上了大赦天下出獄,嫁人生子,過上了普通人的生活。

多年以後,王安石變法失敗,司馬光重回朝堂當上宰相,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滿天下找到阿雲,並將她處死。而此時,事情已經過去了17年,當年13歲的少女阿雲已經是一位30歲的已婚婦女。阿雲被處死的次年(公元1086年),司馬光病逝,他總算在死前殺死了阿雲,完成夙願。

17年過去了,司馬光為什麼非要殺了阿雲?正所謂「不蒸饅頭爭口氣」,司馬光還是對當年輸給了王安石耿耿於懷。法律赦免了阿雲,阿雲就是無辜的,但司馬光為了贏,為了證明自己,不惜殺死一個無辜女子,這種做法確實有待商榷。

王安石才華橫溢心繫天下,推行變法一心強國,而司馬光不但砸過缸(註:實際上司馬光當年砸的是瓮不是缸),還寫出了《資治通鑒》,二人都是歷史的功臣,時代的驕子,但他們也是政敵、是對手。對於這二人的人品,各位讀者又是怎麼看待的呢?司馬光用17年時間「追殺」一個弱女子到底是不是心胸狹隘?

參考資料:《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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