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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辨貴賤,明等威:明太祖衣冠治天下

原標題:文史|辨貴賤,明等威:明太祖衣冠治天下



在電視劇《大明王朝1566》里有段劇情,富甲一方的江南絲織大戶沈萬三穿著錦袍,乘坐懸掛著江南織造局燈籠的運糧船,打算賤買受災農民的土地,被海瑞當場斥責沈萬三穿錦袍為逾制。其實,在明朝絕大多數時期,政府視商賈為下賤,對於商賈的服飾等級有嚴格規定,比如農民之家許穿綢紗絹布,而商賈之人卻只許穿絹布,不許穿用綢、紗,如果農民之家有一人為商賈,就不許家人穿綢紗。


明太祖朱元璋像


明代服飾制度的嚴格限定,皆出自明太祖朱元璋的聖心獨斷。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甫登御極,便「詔復衣冠如唐制」。這是因為元世祖起兵沙漠,以統天下,「悉以胡俗變易中國之制,士庶咸辮髮椎髻,深檐胡帽,衣服則為胯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不服裙裳,無復中國衣冠之舊」。(《明太祖實錄》卷二六)。不僅如此,服飾制度作為明王朝治理天下的一個重要法規,還寫進了官修的《大明集禮》和《諸司職掌》。


明代服制的釐定,循序漸進先後用了近30年的時間。明太祖之所以如此看重服飾制度及其改定,就是因為服飾最能「辨貴賤,明等威」。


洪武三年(1370年),明政府初步定出冠服之制,主要有皇帝冕服、常服、后妃禮服、常服,文武官員常服之服和士庶巾服等。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對原定的冠服制度又作了一次大規模的調整,更制範圍更為廣泛,明代的許多主要服飾之制都是此次確定下來的。


明代庶民男子的服飾定製頗為嚴格。洪武初年定庶人婚嫁,准許服用九品冠服。洪武三年(1370年),明政府複製四方平定巾,頒行天下,改用四帶巾為四方平定巾,穿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後來又取六瓣瓜拉帽(即後世的瓜皮帽)象意「六合一統」,為庶民戴用,但不准許用頂。後又頒示十三布政使司「畢裹網巾」,庶民即使身為鄉中正、副鄉約,仍不能服冠,只許服耆老幅巾。明政府還明文申禁,男女衣服,不得潛用金綉、錦綺、紵絲、綾羅,只許用綢、絹、素紗,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線裝飾。規定農民只許穿用綢、紗、絹、布,若是農夫,則可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老農的衣制,袖長要過手,庶人衣長,離地5寸,袖長過手6寸,袖樁廣1尺,袖口5寸。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又下令,庶民不許穿靴。



戴四方平定巾的明代士人

明代庶民各階層婦女的服飾也有嚴格的等級劃分與規定。樂妓只戴明角冠,皂背子,不許與庶民妻同。大婢女,只准穿用絹布製作的狹領長襖和長裙;小婢女,只許穿長袖短衣和長裙。而伶人、樂妓,常服則只許服用帶有污辱含義的綠色巾。


新的冠服制度頒布之後,數百年間不曾有過大的變化,只是在服裝顏色及其禁例等方面,作了些具體的規定而已,如不許官民人等違制僭越服用蟒龍、飛魚、鬥牛圖案,不許用元色、黃色和紫色,不許私穿紫花罩甲等等。



萬曆以後,法令開始鬆弛,明太祖精心構築的貴賤有別的服飾等級制度被衝破,成為全社會的違制與僭越行為,並且不再受法制的約束和社會輿論的譴責。


比如在明代服飾中最高貴的龍紋,素為人君至尊的象徵。明初廖永忠就因僭用龍紋而被朱元璋趁機處死,但到了明末,團龍、立龍卻已成為尋常百姓常用的服裝花紋。文官的禮服,各按自己的品級配以各種禽鳥花樣圖案,這本是明朝獨到的創製,任何人不得混冒,卑賤的教坊司樂工,過去按規定只准戴青卐字巾或綠頭巾,用以區別士庶,但到明末,後者卻堂而皇之的仿效士大夫,服裝上繪以禽鳥,穿戴與朝臣無異。


公服如此,便服更是肆無禁忌。明制規定只有官宦之家的貴婦人才能用金珠翠玉作頭飾,到明末時,娼優也能滿頭珠翠招搖過市。



明朝平民服飾

明初對於服裝的著料與用色限定甚嚴,如士庶不準用黃色,民婦限用紫、綠、桃紅和各種淺淡顏色,而對大紅色和金綉閃光的錦羅絲緞的服用禁止更嚴,對違用者本人、家長和工匠均要治罪(《明會典》)。而到明末,小康之家「非繡衣大紅不服」,大戶婢女「非大紅衣不華」(《閱世編》卷八),而胥隸之徒更「日用服飾擬於市宦?」(《鄆城縣誌》卷七)。


明萬曆年間擔任御史的張瀚在《松窗夢語》中哀嘆道:「男子服錦綺,女子飾金珠,是皆僭擬無涯?,人皆志於尊崇富移,不復知有明禁,群相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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