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這樣讓出軌者凈身出戶的
在日常婚姻生活中,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另一方發現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為了維繫婚姻關係的存續,往往自願向對方出具《保證書》或《承諾書》,承諾「如因自己再次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則自願凈身出戶」。
那麼,具有「凈身出戶」內容的承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向大家作一個分析。
案情簡介
楊某某與崔某甲於2003年8月相識,於2004年9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崔某丙,現已年滿10周歲,就讀於五橋一小四年級。雙方婚後感情一般。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瑣事致使夫妻感情惡化。2013年4月1日,崔某甲向楊某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後不與XXX來往,斷絕所有關係,以後不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如有再發生,凈身出戶。同年,崔某甲外出打工。但楊某某對崔某甲的私生活仍懷猜疑,致使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在此期間,崔某甲只回家過兩次。後楊某某以雙方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婚生女崔某丙由楊某某撫養,由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爭議焦點】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的爭議主要集中是否離婚及財產分割方面。在財產分割方面,崔某甲認為保證書系雙方對離婚時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離婚時崔某甲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分配;而楊某某則認為該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決准予離婚。對於小孩撫養問題,判決婚生女崔某丙隨楊某某生活為宜,崔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對於崔某甲保證書中作出的如再發生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凈身出戶」的承諾。該承諾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楊某某以此承諾主張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崔某甲應不予分割,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對共同財產依法進行了平均分割。
法律評析
關於「凈身出戶」的定義,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百度百科中的說法是: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
本案中,法院認為崔某甲保證書中作出的如再發生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凈身出戶」的承諾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
那麼,「凈身出戶」的承諾為什麼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具的「凈身出戶」的承諾,其意義顯然與離婚時約定的「凈身出戶」有所不同,本案中崔某甲在保證書中 「保證以後不與XXX來往,斷絕所有關係,以後不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如有再發生,凈身出戶」。該承諾至少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思:
1、崔某甲承認自己已經做出了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2、崔某甲願意改正自己的錯誤,並承諾不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
3、如果崔某甲再有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則雙方離婚,崔某甲自願放棄共同財產的分割權。
筆者認為:這裡的「凈身出戶」承諾實際上是一份附條件的離婚協議,該離婚協議所附條件為:若崔某甲再有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而離婚協議的內容為:
1、雙方離婚,因為如果不離婚則不涉及「出戶」的問題;
2、夫妻共同財產崔某甲自願放棄。
因此,針對本案中「凈身出戶」承諾,筆者觀點為:
一、該「凈身出戶」承諾的內容違背了「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規定。
《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顯然,該承諾內容中崔某甲自願放棄共同財產分割權的內容限制了崔某甲行使其「離婚自由」的權利。
同時,該承諾中只涉及到崔某甲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放棄共同財產的內容,而不涉及到楊某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放棄共同財產的內容,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違背了「男女平等」的規定。
二、該「凈身出戶」承諾實為附條件的離婚協議,該協議應雙方並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而未生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本案中關於「凈身出戶」的承諾實質上是解決的離婚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其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因此,先要有離婚而後才要有財產分割,若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就不能生效,因此,該「凈身出戶」承諾從協議約定的內容判斷也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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