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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ma新聲|在商品里惡搞別人,是否侵犯著作權?


作者:謝楓華


封面:《銀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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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OP TEAM EPIC》周邊商品惡搞《宇宙海賊哥普拉》,引來後者作者批評。專業律師分析此事背後的著作權問題。


去年年底,時裝品牌 Candy Stripper 推出了一款垃圾四格漫畫《POP TEAM EPIC》合作款商品:「左手持精神感應槍的 POP 子」衛衣。


這款商品中的「精神感應槍」,是寺澤武一創作的名作漫畫《宇宙海賊哥普拉》中主人公哥普拉的專用武器。


10 月 3 日,寺澤武一看到這一商品的宣傳,在推特上抱怨:「如果要用精神感應槍,希望對我打一聲招呼。」他還叱罵《POP TEAM EPIC》作者大川ぶくぶ「無恥之徒。不要再擅自使用哥普拉的精神感應槍了!去向我的經紀人申請許可!」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7229300892557312)




在受到批評之後,大川ぶくぶ通過推特向寺澤武一和《哥普拉》粉絲致歉,表示會通過版權管理窗口儘快採取對策。


(https://twitter.com/bkub_comic/status/1047402429505925120)



寺澤也立刻轉變了態度,邀請大川和他一起喝酒,大家和睦相處。他認為,作家並沒有錯,是他的粉絲。有錯的是過於追求商品化的利益、忘記了作家的存在的版權管理者。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8106078209114112)



實際上,自四十年前《宇宙海賊哥普拉》誕生以來,已經有不少作品出現了類似精神感應槍這種將一隻義手改造成槍械的武器,如在國內知名度可能更高的《洛克人》系列就是一例。但寺澤從未對這些作品動過肝火。搞笑藝人團體「バッファロー吾郎」還曾經表演過「哥普拉漫才」,對此,寺澤也認為「沒有惡意,所以就沒去管」。




由此可見,寺澤之所以唯獨指名批評《POP TEAM EPIC》,是在於這部作品在周邊商品里明目張胆地使用了「精神感應槍」這個名字,因此和一般的「借鑒」「惡搞」不同,性質惡劣。而當大川表示了歉意,他也就不再放在心上了。




但是話說回來,假設寺澤真的要追究到最後,《POP TEAM EPIC》這件衛衣周邊真的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嗎?




專精藝術、文化、版權法領域的律師福井健策專門撰寫了一篇文章,討論這一事件。




福井律師首先承認,《POP TEAM EPIC》擅自推齣戲仿《哥普拉》的周邊商品,是對寺澤和作品的不尊重,違背了創作倫理,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一些網路媒體稱此事是「侵權」,那就是法律問題了。如果真構成侵權,那這件商品壓根不能發售,或者必須停止發售,並賠償寺澤損失,理論上還有可能被處以刑罰,性質嚴重得多,所以標準也更加嚴格。



福井援引了日本最高法院在 2001 年就「江差追分事件」做出的判決:




> 對於①想法、事實、事件等並非表現自身的部分,抑或是②沒有表現上的創作性的部分,如果只是和已有的作品有一致性,那麼不構成改編。




也就是說,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的、有特徵的表現,而不是這一表現所基於的想法、客觀的社會事實、還有已經並不新鮮的表現。如果讓某個人長期獨佔這些要素的話,社會就會變得不自由,妨害以相互參照、傳承為生命的文化的發展。




福井律師指出,借用到哪一個等級、算是只借用了想法,到哪一個等級、算是借用了有特徵的表現,二者之間的界限非常模糊,會根據社會和時代不同而變化。過於偏向獨佔信息,那麼會導致二次創作和商業停滯發展。而反過來過於偏向自由,又會變成抄襲天堂,原創者無處容身。可以說,著作權這一制度存在的理由,就是劃清「獨佔和公開之間最合適的平衡線」。




而具體到這一事件里,《POP TEAM EPIC》周邊商品借用的是「精神感應槍」這個名字,還有被簡單化的像是精神感應槍的形狀,還有可以說簡單化到了極致的像是哥普拉的造型。不論是名字,還是單純的形狀和「一隻手是槍」這個想法,在原則上都不受著作權保護。




那麼,這件衛衣就不是侵權了嗎?這也很難讓人接受。不管是誰,一說「精神感應槍」,都會聯想到哥普拉。事實是《POP TEAM EPIC》也是有益讓人聯想到哥普拉,才這麼畫的。福井律師用了一個詞描述這種做法,叫「記號的借用」。我沒有搜到別人使用這個說法的先例,也不知道該怎麼翻譯,所以下文保留原文漢字。而且這不是「在漫畫里稍微露了下臉」這種程度,而是擅自推出了商品。




如果這合法的話,那麼只要從著名作品裡借用的只是單純的形狀和名字,那不管怎麼撈錢都沒問題了嗎?




福井律師話鋒又一轉,表示,「記號的借用」當然也不見得一定就違法。




他舉了一個例子:


不管是誰,一眼就能看出來,這就是米老鼠。可以說是「記號的借用」的極致了。而在版權法上,擅自商品化和擅自通過網路公開都是侵犯著作權。那麼,是不是只要畫這麼三個圈,就侵犯了迪斯尼的著作權?顯然不可能。福井律師重申,「侵犯著作權」這五個字殺傷力重大,所以使用的門檻當然也很高。




不是所有的「記號的借用」都違法。與此同時,這一類借用當中,涉及到商品化的案例影響力又比較大。雖然福井律師認為這一次案例勉強不構成法律上的侵權,但是如果把 POP 子畫成哥普拉那樣的金髮翹毛,又會怎麼樣呢?




過去,東京地方法庭可是曾經判決過把《海螺小姐》和《天才傻鵬》二合一的商品「海螺鵬」侵犯著作權。


另外,這種混搭式的、「記號的借用」商品里,很多看起來都「只是從原作中借用了有魅力的部分」,可能很多人覺得這類商品並不具備典型戲仿那種「新的視角」「附加的創作性」。這一方面是否會影響到結論?福井律師認為,這次的爭論雖然難下結論,卻也非常富有啟發性。




最後,福井律師還提了一句。這一類事件,若是在過去,當事人大概會直接取得聯繫解決。而像本次一樣在推特上用「抗議」「舉報」的形式引發問題的案例,正在迅速增長。他雖然承認這種方法很有效果,但有時也會變成當事人和社會無法掌控的「雙刃劍」。他希望大家在遭遇這種事件時,能夠理解這一點,採取妥善的措施。


(https://www.kottolaw.com/column/181005.html)




實際上,寺澤自己也很快就對那些大肆渲染「寺澤對《POP TEAM EPIC》大發雷霆」云云的網路自媒體不堪其擾,在推特上抱怨:「我真正視作問題的,是對這種事樂在其中的缺乏常識的傻瓜、躲在匿名屏障後面扔石頭的蠢貨。不管過多少年,這一構圖都沒有改變」。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80839490695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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