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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個稅10月怎麼申報?官方解答來了!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財稅教室

關於10月1日起調整新「起征點」、適用新稅率後,10月怎麼申報工資個稅的問題,討論了好久。

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張個人所得稅計算表,又見刷屏。

(註:圖中的3500或者5000代表了適用「起征點」和對應稅率表的雙重意思。最終操作以納稅申報系統為準)

常見申報問題,這是官方解答!

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申報知識問答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那麼,過渡期間,什麼樣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對這些最受關注的問題,廈門稅務給出了官方回答:

01

過渡期間,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答:

按照過渡期安排,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工薪所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基本減除費用為5000元/月,「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如下:

註: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稅新法規定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10月應發工資12000元。

扣除當月基本醫療、養老、失業保險個人負擔部分支出2000元後,李某10月份實際到手工資10000元。

則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2)本月工資應納稅額=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000×10%-210=290元。

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背景知識:

專項扣除:是對稅法允許扣除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對個稅新法所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附加扣除費用的統稱。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稅法修改前為3500元/月,修改後為5000元/月。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如稅優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

02

什麼時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

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

也就是說:

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

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

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

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

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

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

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03

有的單位把本來該在2018年9月底發的工資,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資一起發,那麼10月份拿到的這兩筆工資能不能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呢?

答:

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為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

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放的國慶節節日補貼,

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雖然能適用個稅新法,但因為合併後只能扣除一個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因此,相比單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做法,

將9月底應發工資推遲到10月份發放的方法,減少了9月份應發工資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04

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後,什麼時候申報納稅?

答:

按規定,單位或納稅人應該在發放工資或者拿到錢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

例如王某2018年9月5號拿到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0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

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

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

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05

我們單位當月發的工資當月報稅,10月份在扣繳客戶端軟體申報時,如果發現系統的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稅務局的軟體沒有更新?

答:

當月發放的工資,應在發放的次月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因此2018年10月為扣繳單位9月實發工資的稅款申報期。

此時,扣繳客戶端軟體默認申報表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

按照「通知」規定,該所得仍應按修改前的稅法計算繳納稅款,基本減除費用為3500元。

如果扣繳單位需要在10月份申報期內,提前申報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稅款。

則應在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期更改設置為10月,這樣客戶端軟體就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06

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資,如果工資單上扣掉的稅款仍然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的稅款,可能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答:

部分單位財務人員在發放當月工資薪金的同時申報上個月已發工資的個稅。

也就是說工資單上領到的是這個月的工資,交的是上個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單位員工10月份工資單上所體現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對應的是上個月(9月份)收入所應納的稅款。

納稅人如果發現10月份工資單上還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稅款,可以先向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經辦人員諮詢。

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

如果工資單上的稅款確實對應的10月份收入,單位又不願意改正的,納稅人可以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主管稅務機關將在調查核實情況後,給予糾正。

07

單位如果已經做了錯誤申報,怎麼辦?

答:

扣繳單位或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已申報個稅。

但因填報錯誤,需要更正申報的,可通過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報表:

第一種方法: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更正申報

前次申報通過客戶端提交申報表的扣繳單位,本次更正申報時,可以通過扣繳客戶端的「申報更正」功能,更正申報表。

不過扣繳客戶端不能受理超過當前稅款所屬期六個月以上的申報表更正,扣繳單位如果屬於此類情況,只能採用第二種方法辦理。

第二種方法:上門更正申報

扣繳單位可以填報紙質申報表(加蓋公章)或電子模板,以及更正申報原因的說明,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窗口辦理更正申報。

08

過渡期間,採用查賬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答: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了:

獨資合夥企業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執照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過渡期間,查賬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月預繳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稅延養老保險等其他扣除費用;

月度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適用「通知」規定的稅率表

舉例如下:

某個體工商業戶1-10月生產經營利潤86500元,其中:

1-9月份生產經營利潤76500元,預繳5250元,其10月份應繳個人所得稅多少?

10月份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86500-3500×9-5000×1=50000元

10月1日以前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20%-3750)×9 ÷10 =5625元。

10月1日以後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10%-1500)×1 ÷10 =350元。

則該戶10月份稅款所屬期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1-9月已納稅額=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彙算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

年度彙算應納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與前述「通知」規定的稅率表一致。

舉例如下:

假設上述個體工商業戶2018年1-12月生產經營利潤116500元。

已預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全年彙算清繳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年度納稅調整因素)?

彙算清繳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70000×30%-9750)×9÷12=8437.5元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70000×10%-1500)×3÷12=1375元。

彙算清繳補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累計已繳稅額=8437.5+1375-7500=2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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