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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蔣介石政府強力禁毒,當眾槍斃鴉片販子

1935年,抽鴉片的女子。1906年開始,清末朝廷開始出台措施禁絕鴉片。1912年民國成立之後,歷屆政府都曾力行禁止鴉片,並出台相關法律條例。但是其效果很不理想,鴉片泛濫的現實不僅沒有得到遏制,一些軍閥反而鼓勵種植以謀取暴利。

1934年,被捕的鴉片吸食者,手臂上做了記號。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中國鴉片的產量已達1-2萬噸,而此時世界其他國家產量的總和也只有1700噸。與此同時,嗎啡、海洛因等新型毒品也傳入國內。

1934年,被判處勞役的鴉片販子。在禁毒不力的情況下,民國時期吸食毒品之風仍呈蔓延態勢,可謂「十室之邑,必有煙館」,「三人行,必有癮者」,在基層社會特別普遍。在雲南,「男婦童孺,類多吸煙」;在四川,「任何人家,若有客來,必擺燈盞,以煙敬客」。

1935年槍斃鴉片販子。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許諾三年內禁絕煙毒,實行「漸禁」政策,寓禁於徵,結果只「征」不「禁」,「禁煙」成為徵收煙稅的借口,遭到普遍反對。

1935年槍斃鴉片販子,圍觀者甚眾。為了回應國內外的批評,也為了配合「新生活運動」,1935年4月,蔣介石以國民政府軍委會委員長的身份發布「禁煙通令」,宣布實施「兩年禁毒、六年禁煙」計劃,蔣兼任禁煙總監。

1935年,即將被槍斃的鴉片販子,他竟然還面帶微笑。1935年,國民政府出台了《禁毒實施辦法》和《禁煙實施辦法》,這兩份文件是禁煙禁毒政策的綱領性法規。

1935年,鴉片販子被押到刑場。「兩年禁毒」是指:1935年至1936年底為禁絕烈性毒品之期限,第一年廣設戒毒醫所,使吸用毒品者自動投戒,若逾期不戒,延至次年即予重處期刑。若製造、販運毒品,一律處以死刑。

「販運白面」人犯周鴻山。「六年禁煙」是指:自1935年至1940年年底為六年禁絕鴉片期限。分三期禁絕種植鴉片,逐年減少銷量,煙民都要登記。黨政軍人員及學生一律禁吸,違者處以極刑。

1937年,北平,醫生護士為吸食毒品上癮者進行治療。

1936年,上海法租界警察突入旅館,抓捕鴉片吸食者。蔣介石掀起的這場禁煙禁毒運動,最初確實取得了可觀的成績,社會面貌也為之煥然一新。但全面抗戰爆發後,日本在佔領區推行毒化政策,毒品流害再次捲土重來。直到新中國成立後,鴉片這個大毒瘤才得以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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