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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一起驚動皇帝的少女殺人案,十七年後才有結果

原標題:北宋一起驚動皇帝的少女殺人案,十七年後才有結果


北宋一起驚動皇帝的少女殺人案,十七年後才有結果


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十三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雲,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雲的叔父貪圖錢財,竟以幾石糧食,就將阿雲賣給了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韋大一貧如洗,容貌醜陋,阿雲對這門親事死活不願意,可又拗不過自己的叔父。於是,阿雲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阿雲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裡,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雲拿起砍柴刀,朝著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雲一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掉了。


阿雲當時只是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的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麼大礙。由是,差點送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知縣接到報案,迅速趕來勘察現場,並對韋大及其鄰居進行了審訊。這個韋大,是個窮得一間屋子能剩下四個牆角,連小偷到他家門口都是繞著走的人。又因長得太丑,平時大家都不喜歡與他來往,更沒有與人結下仇怨。因此,雖然韋大當時沒看清殺他的誰,但是算下來,除了沒過門的媳婦阿雲,不會有別人。

知縣立即將阿雲捉來,說這明擺著就是你乾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雲也不抵賴,毫不隱瞞地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得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


整個案子的案情就是這麼簡單,既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栽贓陷害,但這個案子後來不僅轟動了宋朝,在整個中國法律史上,都是一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其影響比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不知道要大過多少倍。


阿雲招供後,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宋朝律法規定,地方官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後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複核,經複核沒有問題的,才准許地方官對人犯執行死刑,這個程序和現在的死刑複核程序很是類似。案子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一看就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許遵認為,阿雲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於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既然婚約不合法,阿雲就不是韋大的妻子,也就沒有謀殺親夫之罪。再說案件的後果也不嚴重,韋大並無大礙,阿雲罪不至死。於是許遵簽署了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


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

得知這個消息,許遵坐不住了。他在登州任知府,屬於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掛職鍛煉的官員,掛職期滿就會調回中央並升職。這種情況下,對許遵來說,明哲保身、以求陞官無疑是對他最有利的選擇,但是許遵卻決心要救可憐的阿雲一條命。


許遵開始詳細查閱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法律依據。恰在此時,宋神宗下詔說,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二個等級論罪。


這個詔書,簡直就是為阿雲量身定做的,按照詔書的規定,阿雲最多只會被判有期徒刑,而絕對不會被判死刑。許遵以皇帝的詔書為依據,向刑部申訴。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


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複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


但御史台不幹了。御史台相當於現在的紀檢、監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雲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按照大宋律法,阿雲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判有期徒刑。這實際上就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這次爭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即便是現在,這也是個很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裡。當時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

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學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幹了。


審刑院這一幫官員連皇帝的面子也不給,他們聯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類似於現在的國防部)、中書省(類似於國務院辦公廳)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表意見。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神宗皇帝看到這樣吵下去也不是個事,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


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著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於是宋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最終,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重新逮捕並斬首示眾。


是宋朝的法律大,還是皇帝的詔書大,有關法律與皇權的「律敕之爭」,說穿了,就是新舊黨爭的要害。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這起看似陳年舊帳的殺人案,十七年後又被司馬光在新舊黨爭中重新翻了出來,並下了殺手。可見,路線鬥爭是要害死人的。阿雲就是這樣成了這場路線鬥爭的替死鬼。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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