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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答啦:地級市管理縣級市為什麼要採取「代管」的方式?

有網友問:為什麼有些地級市管理下轄的縣級市被稱為代管?

對於這個問題,地理答啦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第一,在我國憲法上,地方政府分為「省、縣、鄉」三個層級。

注意是「三個層級」——第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級是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第三級是鄉、鎮、民族鄉。而不是「省、市、縣、鄉、村」五個層級!!!注意——不是五層而是三層!還要注意——這裡的「層級」,是行政區劃的層級,不是行政級別。

其中最容易讓人誤認為是一級行政區劃的「地區、自治州、盟、地級市」,在憲法上或者法理上是不存在的!其中「自治州」是地方政府,可以管轄若干縣、市;而「地區」、「盟」不是地方政府,只是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市」比較特殊,我們單獨說。

第二,從隸屬關係上來說,我國的「市」只有「直轄市」和「省轄市」兩種。

在我國,「市」這種行政區劃比較特殊,根據城市規模的大小、城市的職能、城市的地位,可以對「市」進行不同的歸類。

根據城市的地位和隸屬關係,可以分為「直轄市」、「省轄市」。

根據城市規模和區劃方式,可以分為「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

根據行政級別,可以分為「省級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副廳級市」、「縣級市」。

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市」,在行政隸屬上,要麼歸中央管,要麼歸省里管。因此,地級市也好、縣級市也好,都屬於「省轄市」。

第三,規模較大的市可以設區帶縣,但不能市轄市。

規模較大的市,比如直轄市、省會城市等,可以劃分為若干個「區」管理,並管轄若干個縣,設區是為了便於管理、帶縣是為了自身發展空間和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但並沒有大市管轄小市的規定。也就是上面說的,無論是地級市還是縣級市,都是歸省里管的「省轄市」。

第四,撤地設市、市管縣、地級市代管縣級市,目的是為了便於管理。

開始我們說了,憲法上規定的地方政府只有省——縣——鄉三個層級,但實際中會有省(自治區)——自治州——縣(市)——鄉(鎮),或者省(自治區)——市——縣(區)——鄉(鎮)的情況(比如在海南省,就是省級政府既直接管海口、三亞等設區市,又直接管文昌、澄海等縣和縣級市)。

為了便於管理,省級政府在實踐中將自治州、地區、盟、地級市這一級當做一個地方政府層級來管理,各項工作都是布置給地區、地級市,再由地區、地級市傳達落實到縣一級。

於是,縣級市就被當做地區、地級市的下一層級進行管理了。

但是因為市不能轄市,所以地級市對縣級市的管理不是直接「管轄」,而是「代管」,也就是代省政府進行管理的意思。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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