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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禁止攻擊跳傘的飛行員?但可以隨便射殺跳傘的傘兵?

「傘兵死了活該」,這句話是美國101空降師的名言。因為傘兵跳傘時在空中十分危險,隨時會受到地面火力的射殺。而戰機飛行員跳傘以後相對比較安全。所以很多人說打仗時千萬不能攻擊跳傘的飛行員,信誓旦旦說有國際公約規定,射殺跳傘飛行員是違法的,各國都禁止攻擊敵方的跳傘飛行員。

這是真的嘛?

其實,這都是以訛傳訛。

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直到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正式訂立以前,從來就沒有規定禁止射殺敵方跳傘飛行員的國際公約,更沒有任何國家的空軍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早期,有個不成文的慣例,不射殺跳傘的敵軍飛行員。因為一戰早期的飛機大多數是無武裝的偵察機,兩國飛行員都很有騎士風範,空中碰面甚至會友好的打招呼。但是自從機槍搬上飛機以後,就沒有那麼客氣了,儘管很多飛行員也恪守不攻擊跳傘敵方飛行員,但射殺飛行員的情況也經常發生。

與禁止射殺飛行員勉強沾邊的國際法規,是1923年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起草的《空戰規則草案》,第四章《敵對行動》的第二十九條規定:飛機上人員因航空器喪失戰鬥力而力圖跳傘逃生時,在其降落過程中不得對其進行攻擊。」《空戰規則》只是一項草案,沒有任何國家簽署並批准,所以一直未列入《日內瓦公約》體系中。

直到1977年6月,《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訂立以後,終於有了一點點關於此類問題的規定,也就是《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1、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2、在傘降人員降落至被敵方控制的領土後,在遭到攻擊之前應有機會投降,除非他(她)有明顯敵對行動。

3、空降部隊不受本條款的保護。

由此可以看出,直到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訂立以後,才有明確規定不能向被擊落的敵人戰機跳傘飛行員開火。

所以,在1977年以前,射殺跳傘的敵人飛行員完全沒有問題,請盡情開火!

在實際交戰中,各國空軍並不嚴格遵守不向跳傘飛行員開火的慣例。在二戰時期的蘇德戰場上,蘇聯飛行員和納粹德國飛行員都有射殺的情況,例如兩國頭號王牌殲擊機飛行員——哈特曼和闊日杜布都曾這麼做過。 美軍也一樣,我國前空軍副司令有林虎將軍曾在他的自傳體回憶錄《保衛祖國領空的戰鬥》一書中記錄,在1951年12月5日的清川江口大規模空戰中,空三師九團副團長林虎駕機擊落和擊傷美機各一架,後在返航途中被美軍擊中座機,林虎跳傘,證實美軍攻擊過我方跳傘飛行員。

在2015年11月24日,一架蘇-24的戰鬥轟炸機被土耳其F-16戰機擊落,蘇-24飛行員準備向政府軍位於土敘邊境4公里的陣地空中飄移中,遭到地面的武裝分子土庫曼第十旅武裝開槍射擊,機長奧列格?佩什科夫中校被射殺遇難,後被追授「俄羅斯英雄」稱號。同機的領航員謝爾蓋·魯緬采夫落地後被俄軍獲救逃生。

傘兵則不同了,傘兵的犧牲最慘烈,射殺傘兵是消滅敵方有生力量的重要手段。傘兵跳傘目的是攜帶武器空降至敵區交戰,攻擊敵軍後方重要基地或者達到其他一些戰術目的,說白了就是在落地之後能給敵軍帶來巨大的威脅。

例如我們軍隊在70年代提出的「三打三防」,其中一條就是打敵空降兵,我軍甚至裝改過步兵使用的82毫米迫擊炮,安裝空炸時間引信,專門打擊在空中的敵軍傘兵。從空降兵建立的一開始,跳傘的傘兵就一直是各國軍隊的重點打擊目標。例如二戰時期的西西里大空降、諾曼底登陸戰役,空降傘兵在跳出飛機以後就陷入危險境地,有很多的傘兵沒等落地就去了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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