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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積极參与競爭中性規則制定 提升國企效率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 李錦

中國央行行長易綱日前在2018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首次對國企「競爭中性」原則表態,稱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彭華崗10月15日回應道,中國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經過改革以後的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面,美國、歐盟、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等國家和國際組織近日在多個場合力推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遂使之成為國際貿易投資談判中的一項新議題。本月召開的20國集團工商峰會(B20)在會後聲明中建議G20領袖應達成協議,限制國有企業造成的市場扭曲。彭華崗對此表示,這種說法某種意義上忽視了中國國有企業經過改革以後已經完全融入市場、同其他所有制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事實。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中國國有企業的現狀與競爭中性規則的要求存在差距。國有企業在補貼、信貸、政府關係、政策支持、稅收、土地租金、礦產資源租金、所得稅等多個方面確實享有較大的競爭優勢,如何應對該規則所帶來的挑戰是擺在面前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企改革的重要任務。

2013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可見,釐清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係、完善以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是本輪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這與競爭中性的本質要求不謀而合。

不過,要在實踐中引入競爭中性,首先要破解三大難題。

首先是與我國以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協調問題。競爭中性規則在我國的實施應當與憲法第6條、第7條相協調。實施競爭中性規則並不必然導致國有企業市場份額下降,更不是要消滅國有企業,而是要調整好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增強其競爭力,保持國企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

其次是地方政府推進競爭中性規則的動力問題。由於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財權和事權上的分配很不平衡,地方國有企業成為支撐地方財政、協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等的重要依靠和力量,相應的,地方政府往往在多個方面支持國有企業發展,造成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

第三,競爭中性規則與我國產業政策的協調問題。競爭中性規則實施的目的就在於規範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必然意味著約束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能力,這就涉及到競爭中性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的問題。

未來如果推進競爭中性規則,我建議從六個方面著手。

一,從分類著手,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這就決定了我國在引入和推廣競爭中性規則時應當採用漸進逐步的方式。我國國有企業大體可以區分為壟斷性國有企業與競爭性國有企業。因此,可以從分類著手,從競爭性領域開始,成熟後再逐漸向其他領域擴展。這種模式有利於我國經濟形勢的穩定,將競爭中性規則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二,從管資本入手,加快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建設,建立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這是國企改革的體制保障與組織保障。授權經營是讓企業實現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堅持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相結合,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

三,通過大力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國有相對控股的理念來應對競爭中性規則帶來的挑戰和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有利於增加企業的經營活力和擴大經營規模,同時,由於保持國有相對控股,在企業做大做強後,有助於突出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四,建立包含評估、審查、執行、申訴在內的競爭中性規則體系。競爭中性規則是一套涉及面極其廣泛的規則體系,其引入與推廣需要系統設計,需要多個部門的密切配合,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方面。競爭監管部門在審查特定經濟活動時,有必要與規劃、投資、貿易以及特定行業管理部門相配合,將案件置於社會經濟的宏觀視野下進行多方位評估。其間,如何對國有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競爭規制,將直接影響到社會資源的配置與管理方式。競爭中性規則的引進可以說是一種國家由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五,消除國有企業的競爭劣勢。在實施競爭中性規則時不能只消除國有企業的競爭優勢而不顧及其競爭劣勢,否則就成了反向歧視,難稱公平。國有企業具有多方面的競爭劣勢,包括更為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協助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公共利益為導向的功能等。因此,對於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應當予以充分透明的補償。這種區分一方面有助於防止交叉補貼、提高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效果,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減少國有企業的負擔,使之能夠輕裝上陣,與私營企業展開公平競爭。最後,為應對競爭中性規則的挑戰,我國應當完善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離,賦予國有企業更多的自主經營權,提高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等。

六,積极參与競爭中性規則的國際研究與談判、推廣中國版本。目前對於這一規則尚未形成國際統一的標準,中國擁有全球最大體量的國有企業,在競爭中性規則的形成過程中有必要發出自己的聲音,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爭取制定較為符合我國利益的相關規則,並爭取到更多的發展中國家的支持與認可。

競爭中性規則對我國來說既是一項挑戰也是一個機遇,將其與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為我所用,成為提高我國國有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大契機。在國企改革層面,我們要立足中國國情,仔細評估、謹慎推廣,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競爭中立規則,進而保證國內市場的公平競爭,並倒逼國有企業提高自身效率和管理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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