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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議罪銀制度是什麼?

原標題:清代的議罪銀制度是什麼?


作者:蘭州大學歷史系學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議罪銀」又稱「自行認罪銀」、「自請認罰銀」等等,是清高宗乾隆中後期的一項制度,是對犯罪的(一般罪行不大)高級官員准許其繳納高額罰銀贖罪(或減罪)的制度。關於乾隆年間興起「議罪銀」,傳統看法一般認為起於乾隆四十五年,和珅任禮部尚書時。並有觀點直指和珅即「議罪銀」制度的始作俑者。但是據近年來相關學者的研究,「議罪銀」制度早在乾隆二十八年前即已有成例,這個制度早在和珅得寵前就已被乾隆帝實施。


和珅


「議罪銀」制度貫穿乾隆朝後半期,在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發展後,其制度架構已臻完善。「議罪銀」與傳統的官員罰俸不同,其欠款不由吏部、戶部經辦,徑由軍機處「密記處」辦理,由領班軍機大臣親自負責(長期由和珅負責。此外,先後經手這一事務的大臣還有福長安、福康安、阿桂等人)。


福康安


關於乾隆帝的「議罪銀」制度,傳統觀點一般認為這是乾隆晚年昏庸,對貪腐姑息之舉。也有論者認為這是乾隆自建「小金庫」,向高級官員斂財的手段。不過,近些年的研究指出了「議罪銀」制度興起的其他可能的原因。有論者認為從雍正朝開始的「加強吏治」的政治傾向一直延續到乾隆,雍正朝「完贓減等例」(大意指官員因貪污獲罪,將貪污所得繳清可著情減刑)頗為乾隆詬病,乾隆帝花了二十多年時間將其廢除,乾隆朝後半期堅持「完贓不能減等」的原則。而這一改變正與議罪銀的興起在時間上約略前後相續,不由得引人注意。有論者抓住了這一時間上的前後相續,指出乾隆帝正是因為嚴肅吏治才建立「議罪銀」制度。其目的是借小過對督撫進行一筆高額罰款,但並不直接治罪,既保持地方政治穩定,又對部分督撫示以警告。持此論者以「議罪銀」制度一般只施於輕微犯罪的地方高官,且終乾隆一朝未放棄「完贓不能減等」原則為論據。



乾隆帝


對於這一制度的後果,論者多持批評態度:一方面,「議罪銀」制度違背了儒家的「義利觀」,好似中央政府在與這些封疆大吏拿國家利益做交易,陷國家於不義,也易受知識階層的詬病。另一方面,議罪銀制度斤斤計較於督撫細小的過失,使吏治整頓失於泛濫,一些核心問題反而被忽視了。

參考文獻:


1. 張世明、王旭:《議罪銀新考》,《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


2. 林新奇:《論乾隆時期議罪銀制度與罰俸制度的區別》,《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5期。

3. 郭成康:《18世紀後期中國貪污問題研究》,《清史研究》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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