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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業英先生商榷:擊椎生絕非唐璆,而是蔡鍔(五)

原標題:與曾業英先生商榷:擊椎生絕非唐璆,而是蔡鍔(五)


核心提示:201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曾業英先生於《歷史研究》第3期發表《擊椎生不是蔡鍔,那又是誰》一文認為,擊椎生絕非蔡鍔,而是籌滇協會的倡議人唐璆。但經湖湘近代人物研究專家鄧江祁教授查考,曾先生的上述結論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擊椎生絕非唐璆,而是護國元勛蔡鍔。本刊自即日起連載鄧江祁教授的辯駁文章,敬請廣大讀者關注。


蔡鍔,字松坡,別號擊椎生


其次,曾先生在擊椎生的《蘇杭甬鐵路與滇川鐵路之比較》一文中發現有「以熱血感熱血,以愛力吸愛力」之句,與唐璆於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致梁啟超信中「以熱血感熱血,愛力吸愛力」這樣的「一字不差的用語」,於是又如獲至寶,產生了豐富的聯想並很快得出了一個所謂「特別值得一提」的「結論」:


唐璆的信寫在(《蘇杭甬鐵路與滇川鐵路之比較》)之前的1908年1月21日,擊椎生的文章發表在其後的2月28日。這說明絕對不可能是唐璆引自於擊椎生的文章,唯一的可能是擊椎生引自於唐璆的信。可是,唐璆的信是一封涉及籌滇協會高層庶務兼調查部長雲南人孫志曾的隱私,當時沒有也是不便公開的私人信件,不可能為擊椎生所看到和引用。那麼,便只剩下一種可能了,即擊椎生與唐璆是同一個人。(詳見資料之一)


曾先生這個「特別值得一提」的「結論」是真的嗎?當然不可能!因為曾先生在這裡又犯了三個嚴重的失誤。第一,稍具文史常識的人都應知道,中國的傳統曆法是陰曆,直到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才經參議院決議改用陽曆紀年。經查,曾先生上文中所引唐璆致梁啟超的信所標註的時間為「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詳見資料之二)請教曾先生,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換算成公曆是1908年1月21日嗎?如果是,請您將換算方法和演算過程公諸於眾;如果不是,您據以進行的論證和得出的所謂「擊椎生與唐璆是同一個人」的結論除了誤導讀者、對蔡鍔不公之外,還有任何價值和意義嗎?由此可見,曾先生為了證明這個「特別值得一提」的結論,竟然連研究中國歷史最基本的陰曆、陽曆的規則都不講了,其結果無非是又鬧出了一個天大的笑話。第二,「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也並非真的就是唐璆寫這封信的具體時間。除此之外,關於這封信的寫作時間,在唐晉源,唐晉湘所編之《唐璆文集》中,我們還發現還有第二種「西二十一日,缺月」和第三種「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等說法。以上三種說法,「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是收錄此信的《梁啟超知交手札》一書的編輯根據唐璆信中透露的信息推導出來的時間,而其他兩種則是唐晉源,唐晉湘的在書中不同地方提出的。其實,從嚴格意義上說,上述三種說法都有問題。經查,在此信中,唐璆所寫的時間僅為「西二十一日」,即公曆21日,至於何年何月都不得而知。所以,《梁啟超知交手札》一書的編輯將唐璆寫信的時間推定為「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唐晉源和唐晉湘將其確定為「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身就不中不西,不倫不類。至於第二種,只指出「缺月」也是不夠的,因為它還缺年份。但是,從信中唐璆希望梁啟超為《籌滇》雜誌寫發刊詞一事,我們可推知其寫於《籌滇》雜誌第一號出版前公曆某月的21日。再查,《籌滇》雜誌第一號於「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十日印刷」,換算成公曆即為1908年6月8日。(詳見資料之三)因此,唐璆的這封信只能大致確定為1908年6月以前,而不是象曾先生所說的那樣就是1908年1月21日。再從唐璆信中希望梁啟超將發刊詞「早付來璆處,以便付印」等語來看,我們不難推知,唐璆寫此信的時間應該離該刊付印的6月很近了,極有可能就是1908年5月21日或4月21日。第三,曾先生對於唐璆此信的寫作時間,不經考證,不加分析,僅僅為了證明其「特別值得一提」的結論,便不假思索地認定唐璆此信寫於1908年1月21日,還來拿這種根本就不靠譜的「證據」來「說事」,豈不太失嚴謹,對歷史太不負責?!由此可見,曾先生所謂「特別值得一提」的結論不僅毫無任何價值和意義,反倒成了曾先生「特別值得一提」的重大失誤之一。

搞歷史研究的人都應知道,自己沒有查考過的史料不用,這是歷史研究的基本原則。看來曾先生對於這一基本原則並不熟悉,也缺乏這方面意識,以致在使用有關史料時,既不辨真偽,也不加考證,只要符合自己的主觀預設,符合自己的「口味」,不管是牛是馬,就不假思索地拿來便用,這就是其在僅有2萬字的文章中屢屢失誤,從而導致錯誤結論的根本原因。筆者注意到,曾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曾大談史料辨偽和史事考證的問題,對時下不重視史料辨偽這種陋習進行過嚴厲的批評:「史料是歷史研究的核心和基礎,依據史料寫出的歷史固然有某種局限性,但拋開史料和史事考證,便寫不出任何歷史」,並發出感嘆道:「這種不重視史料,不重視史料辨偽和史事考證的現象……是今日大陸史學界相當普遍的現象。」真是言之諄諄,發人深省啊。但曾先生自己卻也是不辨史料、不考史事,難以置身於事外。這說明,要根除這種「大陸史學界相當普遍的現象」,確實還任重道遠!


值得指出的是,曾先生的上述努力雖然因其證據不實而導致失敗,但他通過唐、擊兩人文章的對照,來找出其共同點的方法倒也不失為證明某人就是某人的一種可行的途徑。在此,筆者也不妨照曾先生的方法試舉一例。


曾先生應當知道,1907年3月31日唐璆在《雲南》雜誌第五號發表了《救雲南以救中國》一文,而擊椎生的《雲南外交之失敗與挽回》一文也從《雲南》雜誌第四號起開始連載,又恰好與唐璆的文章同時現身《雲南》雜誌第五號。(詳見資料之四)因此,拿唐璆與擊椎生針對同一問題,在同一時間,同一雜誌上發表的這兩篇文章來進行對照、比較,進而證明其是否為同一人所為,豈不比曾先生的捕風捉影更為紮實可靠,且更具說服力嗎?但是,只要看過這兩篇文章的人,都不難發現,它們之間卻存在諸多明顯的不同。


一是對於列強侵略雲南的認識和揭露程度大為不同。擊椎生的文章中不僅揭露列強在鐵路、礦產方面對雲南的侵略,而且還陸續詳細地揭露了列強在雲南商埠、民政、郵政、貨幣等方面的侵略。而唐璆在文章中則認為,「今法人鐵路,直貫滇省;七府礦產,歸其掌握」,隻字未提法人涉及雲南商埠、民政、郵政、貨幣等方面的問題。直到1908年6月,唐璆在為成立的籌滇協會所起草的《籌滇協會發起意見書》一文中提到該會所實行之事、救滇之本也僅為「(雲南)礦產如何採掘,實業如何振興,鐵路如何舉辦」,而對於雲南商埠、民政、郵政、貨幣等方面的問題仍舊隻字未提。


二是對雲南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大為不同。唐璆認為,雲南被列強侵略,其原因很簡單,就是「政府放失其責任」,「不能保土地人民權利」。「使政府與長官而真可恃,則雲南何至有今日也?」而擊椎生則認為雲南問題形成的原因十分複雜,既有「政府不知處置保護國(安南、緬甸)」的遠因,也有「各國誘我以外債,……而膠州、旅順、威海、大連、廣州、九龍之租借乃成。……而一時礦權、路權、兵權、財政、行政等權悉入外人之手」,以致雲南「數年前墮入英法佔領之範圍圈內」的誘因,還有英、法分別侵佔緬甸、安南後競相侵略雲南的近因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三是解決雲南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大為不同。唐璆認為,「今欲為亡羊補牢之計,所以要求政府者無他,速簡廉干之長官,合全國之力,大修戰備,以對法人,保全雲南而已。……雖然,大修戰備以練兵,固為救雲南之要策,此權操於政府,而執行者在長官也。我國民惟要求與贊助而已。若我國民之力所能,為義務所盡者,有四事焉:一曰廣興教育;二曰廣興實業;三曰行地方自治團體;四曰聯合各省,集股以修鐵路。」其中,對於興辦實業,唐璆認為,「雲南宜廣交通集股於各省,各省亦宜助資本於雲南,則公司可成,而實業可興。」至於鐵路,唐璆認為「就雲南而籌之:北路通四川,曰滇川鐵路;東路通廣西,曰滇桂鐵路;中路通湖南,曰滇湘鐵路。就三路較之,尤以滇湘鐵路為尤急」。「若滇湘鐵路不修,無論經濟競爭,軍事競爭,必歸劣敗,雲南終不能救」。而擊椎生則側重於運用國際法原理,條分縷析地揭露英法列強違背與中方簽訂的條約和違反國際公法的事實,主張清政府與英法列強談判廢約,收回被列強搶奪的利權。在鐵路方面,擊椎生分別提出治標和治本兩策。就治標之策而言,一方面雲南要設保護鐵道及巡防各隊,認真訓練,期有實力,以備將來之戰爭;另一方面由外商部照會法國公使訂定保護鐵路的條約。就治本之策而言,擊椎生提出要鼓舞民氣收回滇越之路權。他認為,要達此目的,必有三個方面的準備:第一,要做好談判廢約的準備。二,要做好自辦鐵路的準備,並主張自籌經費修築雲南鐵路。第三,要做好武力奪迴路權的準備。在雲南礦產方面,擊椎生運用英、美法律知識詳細剖析了隆興公司的章程,認為該章程「以法律論之,則一契約也。以事實論之,則一特權也」,「就萬國通例言,凡一國之特權,無論許與本國人或外國人,其給與及撤回等事,均為內政主權之作用,非他國所得預聞。即以契約論之,英法政府,亦不得干預」,這樣中國政府就有廢約的理由。因此,他主張清政府廢除隆興公司的礦務章程,收回雲南礦產權,並希望滇民「儘力而為」,同時「借外省他山之助」籌集資金,自主開發雲南礦產,使「利源不外溢也」。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對照,我們確實不難發現,無論是對於雲南問題的認識,還是對雲南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以及解決雲南問題辦法的提出,唐璆與擊椎生的看法、觀點和主張都是迥然不同的。唐璆的較為粗淺、簡單,擊椎生的則更為深刻、全面。而兩者根本不同的是,擊椎生在文章中始終依據國際公法來展開論述、據「法」力爭,而唐璆在文章中則始終對國際公法隻字未提。


經此比較,曾先生還敢說「擊椎生與唐璆是同一個人」嗎?還能通過前述《蘇杭甬鐵路與滇川鐵路之比較》一文後面那段「附言」中的「本會」,把擊椎生與唐璆扯到一起嗎?(未完待續)



資料之一


資料之二



資料之三


資料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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