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清代官府為何無法禁止溺殺女嬰的陋習?

清代官府為何無法禁止溺殺女嬰的陋習?

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流行著一個殘忍的風俗——溺殺女嬰。早在戰國時期,就有溺殺女嬰的現象,據《韓非子》記載,「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

到了帝制時代的末期清代,溺女已經極為普遍,其中湖南、福建、江西、浙江四省尤為盛行。

溺女的過程往往很殘酷。據史料記載:「凡胞胎初下,穩婆率舉以兩手審視,女也,則以一手覆而置於盆,問:『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兒首倒入之,兒有健而躍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兒輾轉其間甚苦,母氏或汪然淚下。有頃,兒無聲,撩之不動,始置起。」

1875年,一對母子。

女嬰呱呱墜地,不論性情,不辨體貌,只要父母默認不留,接生婆便用盆打水,將嬰兒按入水中,任其掙扎啼哭,直到溺斃。

在這則史料中,我們看到了嬰孩之母「汪然淚下」,可見其有不忍之心。然而,這份不忍並沒有讓她改變溺殺親生骨肉的決心。

有一句話叫「虎毒不食子」,況且,在儒家思想的侵染下,古人對於生命充滿著敬畏。那麼,為什麼還會有溺殺女嬰的現象呢?表面上是重男輕女,但歸根結底還是與清代的天價嫁妝有關。

約1896年,福州「嬰兒塔」,人們將被丟棄的嬰兒放入其中。

與現在女方索要高價彩禮不同,在古代,特別是明清,姑娘出嫁,往往要有豐厚的陪嫁。如果一個普通家庭生下女兒,就要做好勒緊褲腰帶、省吃儉用攢嫁妝的準備。

據《清稗類鈔》記載:「女子方及笄許嫁時,父母必為辦妝奩。富家固不論,即貧至佣力於人者,亦必罄其數年所入佣貲,否則夫婿翁姑必皆憎惡。」

女子出嫁之後,遇到生子滿月、周歲、入學,女方父母「皆須備物贈送」,甚至女兒與公婆分家時,女方父母也要準備桌椅碗筷等生活用品。至於女兒回娘家,「亦必私取母家所有攜之而歸」。

1893年,廈門,兩個小女孩。

這些費用,莫說貧困之家無力承擔,即使對於富庶之家,也是不小的負擔。

對於溺嬰風習,許多官員、文人認為「殘忍不仁,傷生壞俗」,多從道德層面進行批判。朝廷對於這一陋俗,也三令五申予以禁止,要求地方官員進行勸導,同時以法律手段對溺女者加重懲戒。

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溺殺女嬰,比照祖父母、父母故意殺害子孫的條例,「杖七十,徒一年半」。康熙時代,不僅按照殺子孫條例治罪,還對家長、鄰居、保長實行連坐。

1911-1913年,福州「嬰兒塔」。

但是,這種嚴厲的懲罰不僅沒有遏制溺女嬰之風,反而愈演愈烈。除了勸導與懲罰並用之外,地方官員還鼓勵當地士紳集資建立育嬰堂,收養因生計困難、無力養育的貧家嬰孩。

清代溺女風俗的盛行,也造成了其他社會問題。在溺女風俗盛行的地方,男女比例嚴重失調,致使男子娶妻困難,光棍橫行。據記載,浙江溫州「十人之中,八無家室,生育鮮寡,民物漸稀少」。另外,這還導致了拐賣婦女、性犯罪增加。

參考資料:徐珂《清稗類鈔·風俗類》,《清仁宗實錄·卷三一七》,《清穆宗實錄·卷一六八》,《清德宗實錄·卷六八》,《連城縣誌》(康熙本),柳紅《清代溺女問題研究》

(「小歷史」作者顧芳)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小歷史 的精彩文章:

清末太監真實老照片 你看跟正常男人有區別嗎?
北洋軍閥時代老照片:女子有氣質 男人還留辮子

TAG:小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