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不僅放得開,更要管得住
圖為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春暉養老康復醫療中心工作人員引導老人玩趣味遊戲。
新華社記者 朱旭東攝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對國內消費領域的發展方向作出了具體安排。其中在養老領域,方案提出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等措施,引發關注。
截至2017年9月,我國註冊登記的養老機構已達2.8萬餘家,養老床位近700萬張。其中,民辦養老機構達到1.25萬餘家。儘管養老機構尤其是民辦養老機構持續增長,但養老領域面臨的問題還不少。例如,一些養老機構的設施落後、服務類型單一、服務質量不高;養老服務人才短缺,待遇偏低;養老服務市場放開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度還不夠。
現行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自5年前開始施行的,其對養老機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其中,養老機構的前置條件之一是要求房屋、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已經完成審查或驗收。為了設立養老機構,不少從業者在各個部門之間「疲於奔命」,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會資本投入,從而制約了養老產業發展。
在此背景下,「放水養魚」,取消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既是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重要舉措,也是「銀髮市場」的需求。降低門檻,對於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需要,具有積極作用。
當然,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不意味著放棄、放鬆監管。養老事關人民福祉,全面開放後對於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不僅「放得開」,更要「管得住」。
養老服務監管是綜合、系統的體系,既需要行業自律,也離不開社會監督、聯合監管。在法律條款方面,應當明確民政、房屋、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在執法方面,應充實監管力量,變被動審批為主動監管;在機制方面,應建立和完善協調政府、社會、公眾監督的監管體系;在鼓勵社會力量方面,完善相關政策,讓社會資本放心進入,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養老服務行業正處於茁壯生長的時期,不能因監管難而因噎廢食,也不能因盲目發展而埋下隱患。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養老產業發展的需求。隨著更多社會資本的進入,有助於該行業培育壯大,在競爭中優勝劣汰,最終形成良性運行的養老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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