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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武:古時候人們怎樣借貸?

最早在5000 多年前的古巴比倫因跨期借貸而催生出人類文字,說明借貸交易在5000 年前就有了,而且應該足夠普遍,否則不會激發出記錄交易細節的文字。從道理上講,跨期交換應該是人類一出現就有的一種需求。

按照《經濟學人》在2007年的一篇報道所綜述的,考古學家和人類學家的研究表明,以狩獵採集為生的原始社會,一年裡90% 的男人都會外出參戰,每年有25% 到30% 的男人會死於戰爭和狩獵,而引發戰爭和其他暴力的起因很多時候是災害,是這些自然風險事件。

所以,那時期人的生存風險必然很高,人與人之間以互通有無來應對風險的必要性奇高。只是在那時候,人類是通過部落公有制的辦法來強制人際互助,還沒有進化到貨幣化交換,也就不會有基於貨幣的人際借貸行為。

大約距離現在12000 年之前,中東的新月沃土一帶也就是現在的伊拉克南部地區,首先放棄狩獵採集的游牧生活,開始定居農耕,並慢慢催生出土地等東西的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現也催化出貨幣,讓以家庭為代表的人的小群體之間通過貨幣進行交換。

就像我們所知道的,即使到了農業社會的發達時期,旱災、水災、蝗災、戰爭等風險事件,照樣會導致大面積歉收,威脅人類的生存。在私有制與貨幣化的農耕社會,為了應對氣候風險、平滑收入波動,人們不僅發明了儲藏技術,而且同樣重要的是發明了基於貨幣或實物的跨期借貸。這就是人類並非一進入定居農耕就發明借貸,而是等農業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才出現跨期借貸的邏輯。

考古證據

那是不是有考古證據,能對這些加以證明呢?根據耶魯大學威廉·戈茲曼教授在《價值起源》中提供的資料看,在古巴比倫城市中,寺廟是最突出的建築,它起到徵收稅款、重新分配物品的角色。由於起初的自願捐贈逐步轉變成「強制性捐款」或說義務性稅負,就使處於收成衝擊之中的農夫和漁民不得不拖欠,要麼向寺廟打借條拖欠,要麼向他人借款以支付寺廟的義務。

但不管怎樣,跨期借貸的交易就這樣被催生。現在還能找到的最早借貸文字記載是發生在公元前2500 年左右,來自於古巴比倫的吾珥第三帝國。那時期的借貸陶片契約還十分簡單,只記載了誰欠多少白銀、誰欠多少小麥。到目前,大約還保留了十幾片這樣的跨期借款記錄在博物館中。

到幾百年後,借貸合約本身也進化到跟我們現代的版本很相似。比如,有一片陶片是公元前1820 年7 月留下的,距今3800 多年,記錄的是一個叫Nabi—ilishu 的人「從寺廟裡的太陽神(Shamash)借了9.33克白銀,並保證在收穫季節還本付息,利息根據本金和標準利率計算」,陶片中也列出了五位見證人的名字和簽約日期。

在公元前19 世紀中葉刻在石碑上的著名《漢莫拉比法典》,也對借貸利率做出明確規定,「如果一個商人提供穀物或白銀的有息貸款,他將就每300 塞拉穀物向債務人收取100 塞拉作為利息(即利率為33.33%),或者就每1 謝克爾(180 粒大麥大小)白銀向債務人收取36 粒作為利息(即利率20%)」。在其他反映巴比倫當時的官方法規的文字記錄里,也有類似的利率上限,實物借貸利率設定在33.33%,而白銀利率設定在20%。

這些刻在陶片和石碑上的文件充分證明,借貸在4500 年以前已經很正規,而且也很發達,否則,借貸合同不會進化到那麼規範的程度,《漢莫拉比法典》也不會對借貸利率有明確的規定。

四千年以前的巴比倫實物借貸利率高於貨幣借貸利率,這怎麼跟毛澤東在「農村調查」中反映的30 年代中國農村的情況一樣,也是實物借貸利率高於貨幣借貸利率呢?

時間相隔近4000年,而且一個是在古巴比倫、一個在中國,但利率差別卻相似,這當然反映背後一致的人性邏輯。你看到,穀物放貸一般是在青黃不接的春節發生,那時是一年中穀物最短缺、價格最高的時候,所以,如果你手中有二兩銀子,這時你可以有兩種選擇:一個辦法是把這二兩銀子直接放貸出去、半年後收10% 利息;另一辦法是用二兩銀子買一石穀物、並把這一石谷借給別人、等到秋收時要對方還給你穀物。

這時問題來了,對方要還給你多少穀物呢?如果你只是要求10%的利息,要對方在秋收時還給你1.1石穀物,那麼,在秋收時谷價會很低,那1.1石穀物可能只能賣出得到1 兩銀子,這意味著你以穀物放貸後,實際回報率為-50%。

也就是說,站在青黃不接的春季看,未來的穀物價格很不確定但十有八九會在秋收時候跌很多,因此,除非穀物借貸的利率比貨幣借貸利率高很多,否則,你肯定只想做銀子借貸,還款時也以銀子還。從這個邏輯中,你了解到,穀物借貸利率高不等於有更多的剝削。

中國早期的借貸證據

那麼,中國歷史上的借貸最早發生在何時呢?早期中國借貸合約的物理考古證據好像沒有人收集,但我們可以從兩方面推測。首先,我們的祖先是世界上第二最早放棄狩獵游牧的人群,分別在距離現在9000 年以前的黃河和長江下游定居下來,逐步發明農耕。也就是,放棄原始生活方式的時間比伊拉克那一帶的中東晚3000多年。

另一方面,我們至少知道,最晚在周朝就應該有相當發達的借貸業務了,也就是在中國出現借貸的時間不晚於周朝,至少在距離現在3000年的公元前1000年就有,比巴比倫的考古證據晚2000年左右。

一個很充分的證據是儒家經典之一的《周禮》,儘管《周禮》的確切寫作時間不能鎖定,但應該在先秦的春秋戰國時期。《周禮·地官·泉府》說道,泉府「掌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

這裡說的意思是:泉府掌管市場稅款,收購市場上賣不動、滯銷而又切於民用的貨物,按原價收購,一件一件地加上標籤標明價錢,以待急需的人購買。…… 凡賒取錢物的人,如果是為祭祀而賒取,那麼,不超過十天就要歸還;如果是為喪事而賒取,只要在不超過三個月就歸還,也不收利息。凡民有貸取錢物的,就同他的主管官一起辨別錢物而授給他,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來收取利息。因此,《周禮》說明,至少到周朝,人們就熟悉賒賬、借款等跨期價值交換的業務了。

另一種能證明早期中國借貸金融發達程度的文件是《九章算術》,這是漢代流傳下來的考試題,時間距離現在2000多年。

卷七【盈不足】問題說: 「今有人持錢之蜀,賈利十三。初返歸一萬四千,次返歸一萬三千,次返歸一萬二千,次返歸一萬一千,後返歸一萬。凡五返歸錢,本利俱盡。問本持錢及利各幾何?」也就是,五次返還之後,本錢和利錢都還完了,那麼,本錢和利錢各為多少呢?

而《九章算術》卷三【衰分】中,一個問題是這樣的: 「今有貸人千錢,月息三十。今有貸人七百五十錢,九日歸之,問息幾何?答曰:六錢四分錢之三。」

這些都告訴我們,至少在兩三千年前的中國,借貸也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人們已經習以為常了。可是,後來那麼久都沒有進一步發展出債券、證券等規範化公眾金融市場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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