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第二投保人,為何能更好實現保單初衷?
原標題:設置第二投保人,為何能更好實現保單初衷?
◎作者 | 童博士
◎來源 | T博士教你買保險(DrTbaoxian) 已獲授權
長假前,華夏人壽發了一紙通知:
大部分時候,我們只是關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應的利益,而忽略了投保人的重要性。保單是一種結構性資產,可以通過三個法律主體(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設計,實現一些特殊的功能。就投保人而言,他的法律角色如下:
投保人身故後,保單怎麼處理呢?我們看一個案例。
王總和王太太有一張儲蓄險保單,王總是投保人,王太太是被保險人,兒子小王是受益人。投保目的是,為了保證兒子未來的教育金和生活開銷不受企業經營影響。
很不幸,王總在一次意外中身故了。王總不是被保險人,所以無法賠付。保單不能沒有所有者啊,於是,王太太去保險公司要求變更自己為投保人。
保險公司說,投保人身故後,這份保單就成為投保人的遺產了,王總是否有遺囑。王太太說,沒有。保險公司說,這樣的話遺產所有權變更涉及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利益,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同意。
王總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呢?我們看一下《繼承法》——
那王太太就請王總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公公、婆婆、兒子小王、自己)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出具公證書,然後王太太拿著公證書,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就可以了。手續雖然麻煩些,但總是可以保全這份保單的。
但是,王總的繼承人並非只有這四位。原來,王總之前還有一段婚姻,和前妻還有兩個孩子,這倆孩子也是王總的法定繼承人。
這倆孩子自然不同意父親的二婚太太獨得這份保單,王太太也不樂意這倆孩子參與保單的分配,於是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很無奈:變更合同當事人,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王太太的起訴。
變更投保人的辦法行不通,王總的這份保單只能失效,保單現金價值500萬扣除夫妻共同財產後,剩下的50%由他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平分。不僅保單預設的功能沒實現,而且帶來親情的撕扯,這樣的結局,當然不是王總想見的。
第二投保人的設置,就是徹底解決上述問題的。如果保單設置了第二投保人,一旦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不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也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就能成為保單所有者。
這個功能,除了實現投保人買保險的初衷、保證保單延續性之外,更體現了保單作為資產傳承的私密性——不需要通知其他法定繼承人協助辦理,其他人也無法得知這份保單的存在。
目前可以設置第二投保人的保險公司除了華夏人壽,有泰康、陸家嘴國泰、中信保誠、中德安聯等。如果在第二投保人之外,還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就更好了——萬一投保人身故,後續保費不用再交,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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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博士:中山大學博士,保險經紀公司高級合伙人,全球壽險行業頂尖榮譽MDRT(美國百萬圓桌)會員,專註於為新中產之家定製保障方案。團隊成員多畢業於南京大學、中山大學、浙江大學等一流高校,擁有法學、醫學、會計學等背景。我們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我們只忠誠於客戶利益和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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