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最大的貢獻不是把宋喆送進去,而是普及了「職務侵占罪」
文/李金甫
2018年10月18日,持續了一年多的宋喆職務侵占罪一案終於塵埃落定,宋喆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對很多支持王寶強的粉絲來說,這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作為經紀人,宋喆乾的事情超出了倫理與法律的範疇,理應獲得這個懲罰。
宋喆犯了罪,王寶強將他送進去,這是王寶強為法律和正義做出的貢獻,同時也為自己出了一口惡氣。不過,這並不是王寶強最大的貢獻,其實他最大的貢獻是,向公眾普及了「職務侵占罪」這個法律常識。
在中國,職務侵占罪才誕生了21年,是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增加的一條罪名。在之前,類似的問題量刑比較模糊。對政府以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多數以貪污的罪名處理。不過,對公司等私人單位而言,相關的處理不是很清晰。
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對私人企業的立法也得跟上,於是1997年在修訂《刑法》的時候,就加上了這個罪名。《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宋喆一案的量刑可以看出,他是處於數額巨大的一檔,所以被判了6年並沒收了財產。宋喆的案子給很多民營企業敲響了警鐘。不要以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東,就可以隨便動用公司的財產和隨便接受客戶給個人的付款。同時,這也告訴人們,不要輕易耍小聰明,動公司的歪心思。
在娛樂行業,經紀人與明星的關係一直是比較模糊的。有的經紀人與明星是家人關係,有的是朋友關係,有的是情人關係。總之,這裡是法律比較模糊的疆域。王寶強將宋喆送進去,其實給絕大多數經紀人提了個醒。
同時,廣大民眾對王寶強案子高度關注的同時,也瞬間理解了什麼是職務侵占罪。這條立法才21年的罪名,最終因為王寶強-宋喆一案,成功地被廣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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