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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私吞王寶強百萬演出費 宋喆為啥不被判詐騙罪?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北京市高級法院官微披露判決結果: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對此結果,王寶強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寶強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其影視文化工作室目前運營正常。

圖據北京高院官微

宋喆為何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六年算不算重?

紅星新聞記者採訪多位法律專家表示,由於宋喆不僅是王寶強的經紀人,還擔任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職務,並利用該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如果宋喆單純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很可能就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當於未完成委託義務,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彭新林認為,判決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罰當其罪。

據《經濟日報》報道,宣判後,宋喆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將考慮一下再作出決定,修雨樂表示當庭上訴。

宋喆單獨或合夥侵佔232.5萬一審獲刑6年

紅星新聞記者拿到的北京朝陽檢方起訴書顯示,1983年出生的宋喆,案發前系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北京寶億嶸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宋喆於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同案的修雨樂跟宋喆同齡,案發前是西藏嘉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外聘藝人統籌。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修雨樂也是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喆於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雨樂,採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其中,修雨樂參與侵佔167.5萬元。

對於上述167.5萬元,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檢方起訴時將其作為第三項犯罪事實。2016年6月間,宋喆與修雨樂在西藏嘉華公司及相關受託公司邀請王寶強參演《熟悉的味道》節目的項目中,虛報價格,採取與第三方幸福藍海(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通過該第三方將截留的錢款轉移到宋喆的銀行賬戶,後被宋喆和修雨樂二人平分,以此騙取應支付給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費167.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喆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單位財物;被告人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

鑒於宋喆表示認罪,自願退賠了全部贓款,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修雨樂系從犯,且自願退賠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後將依法發還王寶強工作室。

為什麼屬於職務侵佔?「源於他的身份」

2016年,王寶強凌晨在微博發布離婚聲明,稱離婚原因是妻子與他的經紀人宋喆發生婚外不正當性關係。這對明星、經紀人的「恩怨情仇」,引發廣泛關注。

那麼,影視明星與經紀人屬於何種法律關係?他們的關係如何才能不超越法律邊界?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任戰敏律師認為,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簽訂的是演藝經紀合同關係,由經紀人為明星提供包裝、宣傳、推介等服務,而明星則按照經紀人的安排,出席各類演出活動。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彭新林指出,明星與經紀人屬於委託代理關係,特別是演藝經紀人,必須與明星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因此,經紀人要忠實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講誠信、重信用。另外,經紀人還應該敬業、守紀,其經營活動得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要求。

宋喆的行為,為什麼屬於職務侵佔,而不是詐騙或其他民事糾紛?彭新林和任戰敏均表示,由於宋喆不僅是王寶強的經紀人,還擔任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的職務。

「有意思的是,宋喆有雙重身份,既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又是王寶強影視文化工作室的總經理,屬於公司管理人員。」彭新林說,認定宋哲構成職務侵占罪,主要是基於他擔任該工作室總經理的職務身份。

任戰敏也對紅星新聞記者說,依據我國《刑法》,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如果宋喆只是利用其作為經紀人的便利,侵佔王寶強個人財產的,是不夠成職務侵占罪的。

彭新林也同樣說道:「如果宋喆單純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很可能就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當於未完成委託義務,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務侵占罪如何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宋喆作為王寶強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工作室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完全符合職務侵占罪主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那麼,職務犯罪的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彭新林解釋,先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我明知是本單位所有的財務,希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為己有,如果有這種非法佔有目的,他就符合職務侵占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當然,這涉及到內心活動,應當結合全案的事實,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根據事實和證據來認定。」彭新林說,衡量職務侵占罪還要看客觀方面有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若你是合法佔有本單位財務,那肯定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是否合法佔有,要看其轉移財務有無經過本單位同意。」

彭新林解釋,宋喆單獨或夥同修雨樂,採取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等手段,實際是利用職務便利,採取騙取的手段,將本單位的財務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巨大,所以符合職務侵占罪構成。

宋喆被判6年「不夠重」?「罰當其罪」

宋喆案宣判後,一些網友認為,法院判處六年有期徒刑「不夠重」。

對此,彭新林表示,判決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罰當其罪,不存在「判得不夠重」。

彭新林解釋,因為他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法院認定的數額是兩百多萬,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屬於職務侵佔數額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宋喆適用的刑罰檔次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法院最終定為六年,其實是從輕處罰了,因為宋喆還有兩個情節,他認罪悔罪,同時自願退賠全部贓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有這兩個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根據宋喆職務侵佔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他六年有期徒刑,我覺得是罰當其罪,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宋喆案的典型帶來的思考:須嚴守法律邊界

宋喆案還引發人們關注和思考,明星藝人與經紀人之間易產生哪些經濟糾紛?雙方如何把握好法律邊界,避免出現違法犯罪情況?紅星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承韙。

「這問題在實踐中也很普遍,宋喆案件算比較典型,代表了藝人與經紀公司、經紀人之間容易出現的糾紛和矛盾。」劉承韙說,宋喆構成職務侵佔犯罪,但通常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大多隻構成違法或違約。因為藝人與經紀公司或經紀人之間會有合同或合約,明確約定各自的分工和權利、義務,如藝人的包裝、培養、宣傳、推廣,還包括接洽義務、代簽合同等,藝人要配合演出,將相關費用作為酬勞給經紀公司和經紀人。

一般來說,藝人跟經紀公司和經紀人之間的糾紛,多是經濟類糾紛,如對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違反。「正是由於這種藝人和經紀人或者經紀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不斷發生,訴訟、解約事件不斷出現,藝人大都選擇自己的親戚朋友,很少找職業經紀人,所以,我們現在還沒有一個職業化經紀人制度。」

明星與經紀公司、經紀人之間如何來守住雙方的法律的邊界?劉承韙認為,首先要不能出現如宋喆這樣的職務侵佔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其次,也不應該出現某些經紀人替明星進行稅務憑證的銷毀和造假;再次,我們呼籲彼此要嚴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END

紅星新聞記者丨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丨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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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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