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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唯一的猶太女性大法官的「異見人生」

原標題:美國唯一的猶太女性大法官的「異見人生」


「聲名狼藉」對於金斯伯格大法官而言不是一個貶義詞,是個愛稱。


把她和體重三百磅的說唱歌手「聲名狼藉先生」華萊士相提並論是既玩笑又真誠的致敬。


一個是最高法院的耄耋白人老太,一個是街頭藝術界的早逝黑人男性;她不願意出風頭,而他曾為了名望和人氣而活。


當然,他們之間也有共同點,比如說,他們都是在紐約市布魯克林區長大。

金斯伯格這個柔聲細語的嬌小猶太祖母和華萊士這個趾高氣揚的說唱歌手一樣,擅長運用言語給人以心靈的重擊



魯斯·巴德·金斯伯格


(Ruth Bader Ginsburg, 1933-),


於1993年由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名為大法官,


是目前美國唯一一位猶太女性大法官。


金斯伯格的項飾搭配既是時尚單品,也有深層寓意:


當她在慣常的黑色法官長袍外搭配了琉璃細珠串成的扇形項飾時,


說明法庭現場即將迎來她的「異見時刻」


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歷史語境中,社會各界本能地抗拒任何女性發展超越男性的可能性。金斯伯格也不例外,女大學生、孕婦和母親的身份先後對她的職業發展造成阻隔,這也是她終身致力於女性權利的爭取、維護與保障的原因所在。

作為訴訟律師,她曾是美國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女性權益運動策略的制定者,曾六次在美國最高法院中為女性權益進行辯護。她涉及的不僅僅是顯性的女性困境,更通過被1971年「里德訴里德案」,揭穿所謂「仁慈」的性別策略實際並沒有使女性得到優待,而是蒙受打擊的事實。


同時,金斯伯格對於性別問題的理解有著超越時代的睿智:根植於社會認知的性別刻板印象,不僅對女性不利,對男性也是一種威脅這對於今日的「陽剛」和「娘炮」之爭仍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1.


>>>仁慈的歧視<<<


任何看起來像是對女性的特別優待


最終都會反過來限制他們。


1971年的「里德訴里德案」轟動一時,金斯伯格讓不易察覺的、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的法律圖謀徹底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中。


薩利與塞西爾·里德(Sally and Cecil Reed)是已婚的分居伴侶,對於他們已故的兒子的財產要劃定在誰的名下而發生衝突。


因為愛達荷州法典中指明對於指定財產的管理人「男性必須比女性優先考慮」。


金斯伯格指出:「聯邦法律建立在性別刻板印象上,即在婚姻關係中,男性是獨立的個體,而女性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男性的附庸,而且她們無需承擔養家責任」。

她將「里德案」訴到最高法院,而這存在巨大的風險。


如果最高法院還沒有做好推翻把女性作為二等公民判例的準備,「里德案」可能會使最高法院在這條錯誤的道路上愈走愈遠。


因為最高法院對待性別議題的態度從1948年開始就沒有進步過:



不允許做酒吧調酒師,除非酒吧歸其父親或兄弟所有。


弗蘭克福特大法官曾在意見書表示:允許女性做酒吧調酒師可能會導致道德缺失並引發各種社會問題



1961年,格溫多琳·霍伊特被完全由男性組成的陪審團判定謀殺丈夫的罪名成立。


她對該評審團的組成提出了質疑;


佛羅里達州,男性公民必須履行陪審員義務,而女性則需要主動選擇成為陪審員。

因為法院認為,女性是否參與社會公民活動無關緊要,畢竟,女性還依然被認為是家庭生活的中心



作為原告辯護律師的金斯伯格,所寫的辯護狀中少見地引用了西蒙娜·德·波伏娃、詩人阿爾弗雷德·羅德·坦尼森,以及社會學家岡納·米達爾的話。


她因終於拋棄了法律中對於性別問題隔靴搔癢式的模糊態度而聲名遠揚:


金斯伯格在「里德訴里德案」


中的辯護狀節選


立法者可以基於個體需求或個人能力對某些個人進行區別對待,但一般不允許僅基於個人無法改變或控制的生理特徵而區別對待這些特定群體,一個人不應因為自己的生理特徵而在法律中處於不利地位


性別、和種族一樣,是與生俱來、難以改變的生理特徵,法律應對存在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的法律進行相同程度的司法審查。


在美國,女性想要得到與男性公平競爭的權利道阻且長,因為不論在社會、文化,還是法律的傳統中均存在著對於女性的歧視。


女性因為缺乏在立法和制定政策領域的充分代表權,也無足夠的政治力量,因而難以改變女性群體在社會中和法律上被歧視對待的境遇

男女的生理差異與處理遺產能力的高低毫無關聯。


愛達荷州為了行政上方便的考慮而在遺產處理者的競爭中把女性排除在外。但處理遺產的權利是人格權利的一部分,而州政府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來解釋州法中這種對女性的歧視和對權利的剝奪。


如果基於性別的區別對待屬於「可疑分類」,要麼州政府就無法僅為了減少行政麻煩的政府利益來正當化這種區別對待。


……那些阻止女性充分參與政治、商業和經濟領域的法律常常被描繪為「保護女性」或是為女性著想。


女性看似被捧在高台上細心呵護,但細看之下卻是被關在了偽裝成高台的牢籠之中。




2.


>>>男人怎麼辦?<<<


「我認為我在那十年間致力訴訟的案子,

關乎的不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而是男女平等公平權的憲法原則。」


在她的所有客戶中,金斯伯格最喜歡的是斯蒂芬·維森菲爾德。


維森菲爾德是「家庭主夫」,他的妻子寶拉是位老師並一直支付著社會保障保險,她因難產不幸去世。但是法律規定,只有寡婦有權得到「母親的補償」。


金斯伯格在代表維森菲爾德遞交給最高法律的辯護狀中寫道:


該法律反映了美國歷史中長久以來都存在的性別刻板印象,


這種刻板印象不但女性為家庭做出的貢獻受到了侮辱,她去世後,其配偶作為父親的角色同樣不被認可。


僅因為原告是父親而非母親,他就被剝奪了應得的福利,這些福利本可以讓他留在家中照顧還在襁褓中但已經失去了母親的兒子。


維森菲爾德的兒子是該法律框架下的又一個受害者,因為該法律只保護失去了父親的孩子,卻不保護失去了母親的孩子。」


在去哥倫比亞大學上班的路上她得知自己贏了此案的訴訟。平時非常鎮定的金斯伯格,此時必須儘力控制自己的情緒,但還是為此大哭了一場。

對她來說,女性得以平等地進入男性的世界並不是目的和歸宿,兩性都能獲得更加自由的天空才是預設的終極:


我認為,男人和女人會並肩合作把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就像我不認為男性是優秀的性別,我也不認為女性是。我們開始充分發揮所有人的潛力,並且消除了許多針對某些群體的障礙,我認為這些改變非常好。



然而,金斯伯格總是代表男性提出訴訟讓她的一些女權同盟感到困惑甚至憤怒。畢竟,她們建立的是女性權利項目,而不是男性權利項目。


經年之後,人們才意識到金斯伯格向由男性主導的最高法院提交他們同胞的案子是天才的做法。


1993年,比爾·柯林頓領著金斯伯格進入白宮玫瑰園,宣布她成為下一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他說:「你無法給魯思·巴德·金斯伯格貼上自由派或保守派的標籤,她已充分證明了自己的智慧並不受這些粗暴標籤的限制,她有親身經歷的歧視,使得她在個人職業生涯的二十年間不斷對抗歧視,努力讓美國成為一個對我們的妻子、姐妹和女兒們更好的國度。」


如果當時可以發言,金斯伯格一定還會補充道:


「以及我們的丈夫、父親、兄弟和兒子們。」


3.


>>>慢慢來<<<


「我不認為自己是什麼偉大的異議者,


我更傾向於換位思考,哪怕這意味著一定程度的妥協。」


「當然,我也有一些不可妥協的基本原則。」


憤怒不過是浪費時間,計劃好策略,偶爾裝聾作啞


來自母親和婆婆的建議幫助金斯伯格保持了良好的心態,不論是過去性別歧視在毫無遮掩地盛行時、保守觀念回歸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還是在她終身任職大法官觀念多有衝突的最高法院里。


當性別問題不僅對女性群體進行綁架,對包括男性在內的人類幸福,都形成了鉗制力量的時候,金斯伯格知道,作為大法官,自己必須尋求合作:


在撰寫意見書和討論案情的過程中,案件的最終判決經常會發生改變,畢竟,判決需要至少五位大法官同意這一觀點。


金斯伯格給其他大法官傳閱自己寫好的意見之後,有時會收到便簽上寫著:「親愛的魯思,如果你願意改變你意見書中這個或者那個內容,我可能會站到同意你意見的這一邊」。她一般都會同意做出做種讓步,即便最後成稿的意見書可能和她最理想的狀態有出入。

她清楚地知道,言辭激烈來對抗性別歧視只是杯水車薪。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總會有更多性別歧視的法律出現,女權主義活動者應有大局觀。



因此,聽取一個有關亞利桑那州十三歲女孩薩瓦那·雷丁的案件時,比起大聲疾呼,她一點一滴地向其他大法官展現出女性在生理髮育上的深層焦慮,避免他們將這種侵犯當做「常態」矇混過關:


雷丁在學校里被脫衣搜查,因為另一位學生宣稱雷丁給了她處方劑量強度的解熱劑布洛芬。在此最高法院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在學校里對學生進行脫衣搜查是否違憲。


但在口頭辯論的那個上午,幾位男性大法官,不太能理解為什麼在雷丁身上發生的事情很糟糕:

「我在試圖想明白,為什麼被要求脫到只剩內衣是很嚴重的事,畢竟孩子們在上體育課前都會換衣服。」


「在我的印象里,當我八歲還是十歲還是十二歲的時候,你知道,我們在學校里每天都會脫一次衣服,我們還要換衣服上體育課,好嗎?」


「不,她們不僅僅被要求脫到只剩下內衣,還被要求提起胸罩抖一抖,看裡面有沒有藏東西——抖一抖,還要拉開自己的褲子。」金斯伯格反駁。

隨後,她打破最高法院不成文的規定,在還未公開判決之前便談論了雷丁案,她告訴《今日美國》最高法院中的男性大法官完全不了解女性的現實生活,


「他們從來沒有做過十三歲的小女孩」


好在,這一次,男性大法官們終於聽進了金斯伯格的觀點。2009年,最高法院全體一紙判決學校對雷丁的脫衣搜查違憲。



早在1848年,於塞尼卡瀑布城發表的《情感宣言》中就已經指出:


「我們認為,男女生而平等是不言自明的真理。」


金斯伯格身體力行地昭示著,讓女性在獲得基本權利和保障的法律努力尚且剛剛開始,想要在社會、文化、政治、經濟上消除性別不平等依然道阻且長。


「人不可能一下接受一個觀念……社會變革需要逐步累積、循序漸進。真正的、可持續的改變需要一步一個腳印才會發生。」


也許這是金斯伯格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對事件保持審慎的態度,避免受控於非理性的激情,比起抓人眼球,更要讓思辨發揮持久的力量。


參考書籍



《異見時刻:「聲名狼藉」的金斯伯格大法官》


[美] 伊琳·卡蒙&莎娜·卡尼茲尼克,駱偉倩譯


湖南文藝出版社,2018年第1版



本文為北大公共傳播轉載


版權歸作者所有


編輯 | 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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