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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規定:官員不能與這些女人結婚 否則後果很嚴重

清朝有關婚姻的法律條文,有一個重要功能,那就是維護婚姻的等級秩序。在那個穿衣、坐轎都講究等級的時代,婚姻更是不能任性而為。

婚姻的等級性,主要體現在《大清律例》的一些禁止性規定中。

首先,文武官員不能娶樂人為妻妾。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中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註冊侯蔭襲之日,降一等敘用。」

晚清女樂師。

這裡的「樂人」,指樂籍娼家,說白了就是青樓女子,不管是賣藝還是賣身。這些人在當時屬於賤民,而且是賤民之中等級最低者。通俗點說,官員不能娶女歌手。

如果官員及其子孫不能抵擋樂人的美色娶為妻妾,那是要受杖刑的。「杖六十」的刑罰如果認真打下去,打殘算輕的,打死也很有可能。

雖然法律明文禁止,但還是有官員以身試法。宗室德英額買娶沿街賣唱之來姐為妾,「比照官吏娶樂人妓者為妾律,杖六十,實行責打,不準折罰」。

晚清上海青樓女子。

第二,官員不能娶管轄區域內的民女為妻妾。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

如果官員娶自己行政範圍內的女子為妻妾,所受的懲罰比娶樂人更重!這是要明確官民界限,維護官員的身份權威,同時能防止官員以權謀私,強搶民女。

晚清官員夫妻。

順天府糧馬通判孫懷汾在大興縣買婦女為妾,被降級留用,就屬於這類案件。

第三,良人與賤民之間不能通婚。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晚清新婚夫妻。

「良人」是指戶籍編製中的軍、民、商、灶四類百姓。「賤民」則以奴婢和上文提到的倡優為主,也包括衙門裡的皂隸、馬快、長隨等等。

這一規定保護了良人身份的純正,也顯示了等級秩序的嚴格及階層的固化。想從賤民進入到良人階層,對不起,法律不支持,身份的鴻溝無法逾越!因此,所謂「從良」,大多在小說或戲文里。

清朝婚姻的禁止性規定,大部分繼承自明朝,主要是為了維護帝制時代的等級秩序,非常不合理。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陳曉龍《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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