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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官司賠了錢

贏了官司賠了錢

村民甲與村民乙先後各有一頭水牛失蹤,後村民乙偶然拾得一頭水牛,甲知情後前往查看,認為該牛正是自己所丟,便要求乙歸還,但乙認為該牛是自己丟失的那頭牛。甲遂訴至法院主張所有權。訴訟中,雙方只能證實自己水牛失蹤的事實,相互均不能從證據上排除對方是該牛所有人的可能性。但是,甲想到自己家那頭生水牛的母牛仍在,便向法院申請對爭議的水牛進行DNA鑒定,但動物DNA鑒定費用需上萬元,而那頭丟失的水牛價值也就幾千元。這官司即使打贏了,也不夠DNA鑒定費的,更不要說還有請律師以及誤工產生的費用了,這官司打還是不打?

這是其實人們商業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一場官司,即使打贏了,其耗費的成本卻遠遠超過了官司本身的價值,這種官司是否值得去打呢?近年來,各種1元錢官司時時見諸報端,這樣的官司,無論輸贏,耗時常常好幾個月,單花去的車費就遠不止賠償的數,還有耽誤的時間、工作,算經濟賬,遠遠得不償失。

如果當事人的勝訴必須以遭受更大的財產損失為代價,則該訴訟不僅違背了當事人的訴訟初衷,就法院自身的審判而言,也定然失去了公平性與正義性。

這種案件究竟應該怎麼處理呢?其實對這種價值很小的案子,除了訴訟外,法律上還有以下途徑予以解決:協商、調解、仲裁。這些解決方式都是手續簡便、成本很低。比如「親牛鑒定案」,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牛歸乙一方所有,再由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於該牛價值一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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