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糾紛二審改判案件大數據報告
來源:申駿律師 團隊負責人:許建添(申駿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業務方向為金融訴訟與仲裁,微信號 xujiantian) 主要撰稿人:范家東、黃怡(北京)、龍迪(北京)、馬濟勇、馬玉龍、許建添 引言 自2017年10月份至今,申駿律師事務所大數據團隊已經陸續發布了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全國融資租賃公司敗訴案件大數據報告》在內的多篇裁判文書大數據報告。 申駿律師事務所基於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二審改判的案例,進一步研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律,報告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本報告的樣本情況說明。針對融資租賃糾紛二審改判的裁判文書進行數據分析,宏觀介紹裁判文書改判的情況。 第二部分,對常見的改判問題進行分類,並梳理出相應的裁判要旨。 第三部分,我們的建議。基於從改判裁判文書中總結出的改判原因和裁判規則,為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提出相關建議。 第一部分丨報告樣本說明 一、樣本來源 本報告案例均來源於阿爾法案例資料庫,檢索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檢索條件與步驟如下: 第一步,二審案例檢索。裁判日期範圍為「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審理程序為「二審」,全文關鍵詞輸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由類別選擇民事類案由。 通過上述四個條件共檢索出裁判文書5235份,其中裁定3094份、判決2132份、調解書9份。 第二步,改判案例檢索。在以上檢索結果中,選擇案例可視化,並在二審結果中選定「改判」,共篩選出改判的裁判文書620份,其中判決595份、裁定25份。可見,改判的裁判文書,佔二審裁判文書之11.84%。 第三步,通過逐份閱讀620份裁判文書,剔除與融資租賃糾紛無關的裁判文書,共剩餘裁判文書567份,其中判決542份,裁定25份。本報告即以此567份裁判文書為樣本,對融資租賃糾紛二審改判案件情況進行分析。 二、樣本概況 (一)改判裁判文書作出時間 2014年至2017年間,改判的裁判文書數量逐年增加,2017年的改判裁判文書數量高達2014年的三倍多,如下圖所示: 該增長規律與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整體增長較快有關,但同時也反映出融資租賃糾紛一審案件在二審中仍然具有逆轉的空間。 出租人在一審勝訴後,應當警惕二審被改判,出租人在一審敗訴後,亦不必輕易放棄上訴,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改判裁判文書地域分布 567份改判的裁判文書地域分布情況如下圖所示: Alpha案例庫2018年10月3日的數據顯示,案由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數量最多的前三個省市分別為湖南省11597份、上海市11031份、江蘇省10187份。 其中,江蘇省改判數量名列第一,上海市改判數量名稱第四,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裁判文書數量排名第一名的湖南省,改判的裁判文書數量卻只有26份,改判數量在全國僅排名第六。 另外,江西與廣東的二審改判率較高,它們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裁判文書總數分別僅2604份與3030份,但改判的裁判文書數量卻位列全國第二、第三名。 由此可見,各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二審改判數量與裁判文書總數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三)作出改判裁判文書的法院數量分布情況 經統計,共有139家法院(其中1家最高人民法院、16家高級人民法院、122家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改判裁判文書。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書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5份、高級人民法院37份、中級人民法院525份。 改判最多的前五家法院及其改判數量,如下圖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雖然改判數量排名第一,但改判案件佔二審裁判文書數量比例僅6%,佔比並不高。 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雖然二審改判的數量不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改判裁判文書佔二審裁判文書比例卻高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比如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已經公開的二審裁判文書僅30份,但二審改判裁判文書卻有22份,改判比例高達73.33%。 由此可見,研究分析二審法院的改判案例對二審融資租賃糾紛案的進攻方和防守方均具有重要意義。 (四)改判裁判文書的案由 經統計,改判裁判文書的案由大部分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共計494份,其餘為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或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等,總共多達近二十種。 除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以外,裁判文書數量前三的案由分別為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或借款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分別為12份、12份與9份。 (五)出租人訴訟地位分布情況 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書中,出租人的訴訟地位包括被上訴人、上訴人、第三人及案外人,其中出租人作為被上訴人佔比為51%,上訴人佔比為43%,兩者相差並不懸殊,如下圖所示: (六)改判裁判文書所涉標的額統計 根據Alpha案例庫可視化統計,620份未完全篩選的二審改判案例標的額統計如下圖所示: 儘管我們為了分析目標案例所需,從620份案例中剔除了部分不符合條件的案例,共篩選出567份目標案例,但上述標的金額仍然對我們有一定參考價值。 從案件金額上看,標的金額低於50萬的裁判文書數量最多,佔比約為50%;而標的金額50萬至500萬的裁判文書也有相當比例,佔比約為35%。 (七)二審判決改判涉及的問題匯總 567份改判的裁判文書中,判決共542份,裁定共25份,其中,判決分為七類。判決書改判所涉問題及案例數量詳見下圖所示: 在25份改判的裁定中,改判的結果主要包括三類:一是駁回起訴,二是解決管轄爭議,三是裁定發回重審。改判理由中涉及的問題則包括以下類別: (1)因債權轉讓導致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裁定書3份; (2)因案件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書3份; (3)因涉及刑民交叉問題被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書4份; (4)因違反一事不再理或不符合起訴條件被駁回起訴的裁定書4份; (5)其他問題,比如訴訟與仲裁衝突問題、管轄爭議問題、一審未查明案件事實等,共11份。 第二部分丨二審常見改判類型及裁判要旨 本報告從567份改判的裁判文書中挑選出75份,針對其中的改判要點提煉出相應裁判要旨。根據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本報告將改判點分為七類,但由於融資租賃糾紛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且比較複雜,所以並不能囊括融資租賃糾紛的全部改判點。 一、租金與費用問題 (一)租金問題 1.租金中的租息應當視為出租人的利潤計入租金本金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合同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2.合同未約定扣款順序,承租人付款應優先扣減租金 裁判要旨:合同未約定在承租人逾期付款時,其所付款項先沖抵違約金,故承租人所付部分款項應當作為已付租金予以扣減。 3.承租人將租金支付予第三方轉交出租人的交易模式 裁判要旨:承租人將應付款項均通過第三方轉交出租人,並有轉賬憑證,出租人雖否認但無反駁證據,應認定租金已經支付。 4.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應截至租賃物被扣押前一日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物被法院扣押後,承租人未再佔有與使用,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應截止至法院扣押前一日。 (二)費用問題 1.首付款與租金共同構成合同總價款,不可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承租人應承擔的合同總價款為基本租金與首付款之和,首付款並不具有保證金的性質,不應當用於抵扣未付租金。 2.出租人對其是否代繳保險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合同約定保險費用由承租人繳納的,出租人應就其主張的代繳保險費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3.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後,未到期的保費應返還承租人 裁判要旨:租賃物保險未到期,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承租人實際未享受保險利益,出租人收取的相應保險費應當返還承租人。 4.無法證明律師費發票與本案有關的,律師費不認可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二審庭審中出示的發票,與其庭後提交的發票在日期、金額不一致,無法確定為本案所付,故不予採信。 5.以法院認定欠付租金的比例計律師費,超出不認可 裁判要旨:法院認定實際欠付租金後,按照其認定實際欠付租金的比例計算承租人需要承擔的律師費用,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出租人收取服務費而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應返還 裁判要旨: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之外約定服務費,但出租人並未向承租人提供相應服務的,服務費應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二、違約金與損失賠償問題 (一)違約金問題 1.違約金應當以各期已到期未付租金為基數分段計算 裁判要旨:主張未到期租金的違約金與租金加速到期的違約救濟方式重複,故加速到期租金產生的違約金不應由承租人負擔。 2.租息加違約金過分高於逾期付款損失,違約金酌減 裁判要旨:租金包含年化7.2%租息率,加上日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已過分高於逾期付款損失,故違約金酌減至日萬分之四點六。 3.違約金調整標準應考慮契約自由等因素,不宜過低 裁判要旨:違約金調整標準應首先維護契約自由宗旨,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不宜過低。 4.調整違約金的前提為當事人提出違約金過高的主張 裁判要旨:調整違約金的前提為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承租人已經放棄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權利,一審法院主動予以調整不妥。 5.對於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事實,應由違約方舉證證明 裁判要旨:對於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事實,承租人僅提出了違約金過高的主張,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6.逾期租金違約金應計算至承租人破產申請受理時止 裁判要旨:逾期租金產生的違約金實質是欠租產生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應根據《破產法》計算至承租人破產申請受理時止。 7.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違約金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條件 裁判要旨:合同約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計收違約金,在其未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損失賠償問題 1.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應對租賃物收回價值進行舉證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張承租人賠償租金扣除租賃物價值後的損失,應予支持,但承租人未能舉證證明租賃物的收回價值除外。 2.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損失應當分攤 裁判要旨: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租賃物喪失交易可能,根據原因認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損失負擔比例。 3.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返還租賃物前實際佔有使用費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主張已到期租金、返還設備的同時,主張承租人賠償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損失,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4.第三方原因導致租賃物貶損,出租人應當如何維權 裁判要旨:第三人原因導致租賃物貶值,出租人若已主張承租人賠償損失,則無權要求第三人進行賠償,否則構成雙重獲益。 三、回購、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問題 (一)回購問題 1.回購義務實質上是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等義務的擔保 裁判要旨:在租賃物存在與否均不影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回購擔保義務亦不應當受是否能夠實際取得租賃物的影響。 2.回購義務的履行應當以融資租賃出租人通知為前提 裁判要旨:承租人發生違約事項需要回購責任人履行回購義務的前提是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其未通知致使回購金額已為零。 3.回購行為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無法主張合同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另案中向收車人主張回購款構成回購追認,合同在車輛被收回時已解除,出租人無權向承租人主張租金。 4.回購保證義務的承擔應當以回購標的的存在為前提 裁判要旨:部分租賃物並未購買,出租人亦未取得該部分租賃物的所有權,對該部分價款,出租人無權要求回購保證人回購。 (二)保證金問題 1.保證金若為履約保障性質的,該保證金應予以抵扣 裁判要旨:約定保證金有多種用途的視為約定不明,法院結合條款表述和交易習慣認定為履約保證金的,保證金應沖抵租金。 2.保證金有違約金性質的,加上其他違約金不得過高 裁判要旨:合同既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沒收保證金,又約定了其他違約金額計算的,若二者合計超出損失,保證金應予以抵扣。 3.保證金抵扣順序有約從約,無約優先用以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合同僅約定保證金可用於抵扣欠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未明確抵扣順序的,保證金應當優先抵扣租金。 4.保證金未約定抵扣時間的,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裁判要旨:合同未對保證金的抵扣時間作出約定,若保證金數額大於欠付租金費用的,出租人無權訴請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其他擔保問題 1.另行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原合同保證責任是否終止 裁判要旨:已約定如另行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原合同終止的,原保證人未作為保證人簽署新融資租賃合同,不承擔保證責任。 2.訴狀送達保證人前撤訴,不應視為主張了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訴狀送達保證人前撤回對保證人的起訴,主張保證責任的請求未到達保證人,不能視為向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 3.承租人配偶不認可其簽字真實性,原告需繼續舉證 裁判要旨: 承租人配偶不認可其簽名與指印真實性,出租人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且不申請司法鑒定的,出租人承擔不利後果。 4.保證合同簽署於融資租賃合同之前,保證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雖擔保函簽於融資租賃合同之前,但保證人簽署的目的係為促進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並從中獲利,故擔保函有效。 5.保證人不知實為企業間借貸的,是否仍需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合同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後,保證人有合理理由不知曉合同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四、合同性質與效力問題 (一)二審改判認定融資租賃成立並有效 1.不宜依據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認定融資租賃無效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交易雖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但行政規定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不宜以此認定融資租賃交易無效。 2.車輛租賃物抵押予出租人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承租人作為車輛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人,將車輛抵押予出租人是為排除善意第三人,並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3.租賃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租賃物由承租人基於自主選擇確認,承租人不得以租賃物為不合格產品或質量不達標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不具備融資租賃資格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無經營資質,行政機關可對其超範圍經營行為進行處罰,但其與出租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二)二審改判認定融資租賃交易無效 1.缺少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的環節致交易無效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證明與出賣人直接簽署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舉證交易中存在其實際出資購買租賃物的環節。 2.缺少向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環節致交易無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是向承租人出租的基礎,若交易中缺乏出租人受讓所有權環節將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效。 3.出租人未舉證租賃物特定化,不構成融資租賃關係 裁判要旨:租賃物清單所列明的信息不足以完全證明租賃物特定,僅憑此無法認定租賃物客觀存在並認定構成融資租賃關係。 五、出租人履約、維權或訴請問題 (一)出租人履約瑕疵問題 1.關聯承租人多次融資租賃應將還款來源與合同對應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經承租人認可自行記載分配欠款,將兩份合同均認定違約,都計收罰息、違約金等,法院認為有失公允。 2.在承租人履約完畢前勿將有關權利憑證交予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購買租賃設備後即將權屬憑證交承租人,而合同約定交付該憑證的前提是付清款項,故本案設備款已結清。 3.出租人應嚴格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租賃物交付之要件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依約通知承租人向其交貨且未收取《租賃物件接收證書》,足以證明租賃物從未交付,應返還已收款項。 4.出租人應按約定及時對租賃物進行維修並做好記錄 裁判要旨:出租人應按照其服務承諾及時履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並做好相應的維修記錄,其未提供記錄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5.交付的租賃物與合同約定不符,出租人應補償差價 裁判要旨:因出租人實際交付的貨物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在承租人同意使用的情況下,出租人應按實際交付貨物價格收費。 6.如關於租賃物的政策變化,出租人應及時處理通知 裁判要旨:合同簽訂後,關於租賃物的政策變化直接關係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出租人未履行通知、協助處理義務存在過錯。 (二)出租人維權不當 1.出租人控制租賃物,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剩餘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對租賃物採取鎖死等控制行為導致承租人喪失佔有和使用權利,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控制以後的剩餘租金。 2.出租人收回或控制租賃物不當,應承擔承租人損失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情況下,直接將租賃物拖走致使承租人發生了停運損失的,出租人應賠償承租人相關損失。 3.出租人處置租賃物不當,可能承擔舉證不力的風險 裁判要旨:出租人自行收回並處置租賃物,處置價值未得到承租人認可,法院可能判定其承擔實際價值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 4.出租人未進行催告,主張未到期租金可能面臨敗訴 裁判要旨:出租人有權在承租人違約時要求其支付全部剩餘租金,未經催收情況下,出租人直接訴請全部剩餘租金視為催收。 (三)出租人訴請問題 1.出租人主張返還租賃物和全部租金的構成重複受償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張全部租金實際系主張合同繼續履行,主張返還租賃物實際是解除合同,兩者同時主張則構成重複受償。 2.出租人向出賣人行使回購權後仍舊有權起訴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選擇向出賣人行使回購權,如回購協議尚未實際履行,則出租人仍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權利。 3.出租人已收回租賃物則無權訴請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裁判要旨:生效判決作出前,出租人已自行收回租賃物的,無權再主張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但承租人仍需配合辦理登記義務。 4.出租人對租賃物設置抵押的,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租賃物設置抵押是出租人為避免租賃物被他人善意取得,而非是為債權提供擔保,出租人的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六、租賃物價值、權屬與交付等問題 (一)租賃物價值問題 1.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租賃物殘值多退少補 裁判要旨:承租人債務履行已屆93%,且實際付款金額也已超過租賃物原價值。故承租人有權請求部分返還租賃物的剩餘價值。 2.租賃物收回應確認當時性能狀況,處置評估應客觀 裁判要旨:在沒有承租人參與且事後承租人不予以認可的情況下,收回租賃物的評估對其沒有約束力,車輛處置應考慮折舊。 3.清收人員的通訊信息可被認定為租賃物價值的證據 裁判要旨:承租人在一審中提供的清收人員的電話錄音,以及二審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形成證據鏈,可證實租賃物之價值。 4.出租人損失賠償請求中租賃物的價值應當如何確定 裁判要旨: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其違約時處分租賃物的方式與價格的,法院認可出租人單方處置租賃物的價格。 (二)租賃物交付、返還或取回問題 1.承租人無法返還租賃物應當賠償出租人的實際損失 裁判要旨:因合同雙方均認可租賃物已無法返還,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故要求其支付租賃物全部估價有違公平原則。 2.回購人自所有權轉讓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取得取回權 裁判要旨:承租人認可向墊付款方償還欠款的,證明出租人所有權及債權轉讓通知已達承租人,墊付款方享有租賃物取回權。 3.在糾紛處理時多留存書面材料有利於間接證明事實 裁判要旨:根據出租人提供的證據及履約還款保證書,能形成證據鏈證明其已經將車輛返還承租人由其繼續使用並按月交租。 (三)租賃物權屬爭議問題 1.租賃期間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在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中,租賃期間租賃物依法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的所有權足以排除另案對租賃物的強制執行。 2.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第三人善意取得如何判斷 裁判要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擅自轉讓租賃物,第三人明知或應明知標的物為租賃物的,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3.售後回租中,佔有改定系法院認可的物權轉移方式 裁判要旨:出租人已支付貨款且租賃物證件已交付出租人的,雙方約定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的,約定生效時物權發生轉移。 4.管理性規定不宜作為認定租賃物所有權權屬的依據 裁判要旨:機動車登記是准予上路的前提,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憑證,故登記的「車主」,不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5.租賃物對外公示為承租人所有,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承租人持有動產租賃物的發票等權屬證明原件,銀行有理由相信其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故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 七、二審改判的其他問題 (一)二審裁定常見改判類型及裁判規則 1.當事人主張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不成立時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張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與法院認定的不一致,經法院釋明後出租人仍未變更訴訟請求,應裁定駁回起訴。 2.出租人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後喪失訴的利益 裁判要旨:出租人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後,出租人對合同已不具備訴的利益,喪失訴訟主體資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3.二審審理中出租人才提交關鍵證據原件應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雙方爭議焦點為車輛是否交付,出租人二審才提交《車輛交接單》原件,案件應發回重審並對證據重新作出認定。 4.出租人就融資租賃合同兩次起訴是否屬於重複起訴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前案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在本案主張確認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均涉及合同效力認定,屬於重複起訴。 (二)二審判決改判的其他問題 1.租賃物在承租人佔有期間滅失的,其仍需支付租金 裁判要旨:租賃物在承租人佔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人拒付租金。 2.無法提交租賃合同原件可能影響融資租賃關係認定 裁判要旨:僅提交合同複印件不能證實融資租賃關係,補充提供的其他證據原件與該複印件相互印證的,法院採信該複印件。 3.交易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也難認定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即使融資租賃交易發生於承租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院亦不認可承租人的配偶須對租金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保險人對承租人(被保險人)不負有提示說明義務 裁判要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其格式、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並對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說明。 第三部分丨結語:我們的建議 法律對於規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具有重要作用,而社會主義法律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分析和總結歸納前人的經驗對於我們今後運用相關案例解決自身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義。 本報告的寫作目的就是要學習前人的經驗,為相關事件的當事人和廣大讀者提供有用信息。本報告僅簡要討論幾點: 第一,二審案件「改判難」是事實,但並非絕對不可能。出租人如果一審勝訴,不能掉以輕心,如果一審敗訴,亦不可輕易放棄,在二審仍然具有改判的可能(儘管概率比較低)。需要強調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絕不能以二審作為防範與化解風險的工作重心,必須從源頭入手,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之時即應當從嚴把控風險,合規經營。 第二,改判案例再次提醒我們,訴訟準備工作是否充分、訴訟策略是否合理可能直接影響訴訟的結果。發生爭議後,案件當事人都需專業、敬業地對待二審。 ?第三,出租人應重視案例的作用。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後續糾紛並無規範作用,但是在先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司法實踐中裁判者對相關問題的觀點或態度。多次大數據報告的經驗告訴我們,司法實踐中對於融資租賃的許多問題仍然沒有達成共識,不同的法院或法官觀點並不一致。在此情況下,出租人更應當重視案例的作用,對於實務中仍然存在分歧的問題,應當更加慎重,並選擇最有利於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方案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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