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健康 > 北大醫生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北大醫生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北大醫生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法理縱橫

北大醫生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醫生遭毆打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根據媒體披露的事件細節,相關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是患者對剖宮產手術是否有自主決定權?二是患方毆打醫生應負的法律責任。

在該案中,患者作為孕產婦,想通過剖宮產手術的形式進行分娩,很顯然患者認為自己是有自主選擇權的,可以決定分娩方式。醫方卻認為患者的情況良好,沒有剖宮產手術的指征,不適用剖宮產手術。手術指征,也就是手術適應證,是指當某種疾病符合診療常規所規定的標準,採用非手術治療方式無法治癒疾病,採用手術方式將有助於疾病的治療時,所應採用的手術方式。任何一項應予手術的疾病都有一定的標準,比如中華醫學會編著的《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婦產科分冊》規定剖宮產的手術指征適用於孕婦不能經陰道分娩,或陰道分娩危及孕婦或胎兒的安全時,具體包括有可能危及胎兒生命的、血氧含量降低、胎兒心率低或者過高、子宮異常、多胎妊娠、胎盤以及臍帶異常、發育異常等。

那麼,應該如何從法律層面認識診療規範呢?《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37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條,《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款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醫療行為應當遵守「診療規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醫療行為違反「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的,法律規定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由於醫方醫療行為絕大多數為技術性行為,因此當醫療行為發生過錯或過失時,違反的絕大多數是「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情況並不佔多數。可見,「診療規範」應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訴訟中的重要規範,它不但是醫療損害侵權訴訟中判斷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的依據,還是醫方日常診療行為中必須遵守的技術規範。所以,我國現行的《臨床技術操作規範》(2006年)與《臨床診療指南》(2006年)能夠指導和規範醫務人員的診斷、治療、護理等業務工作行為,也為衛生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服務的監管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因此,可以認定《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與《臨床診療指南》是臨床必須遵守的診療規範。

當然,如果患方認為剖宮產是順產的替代醫療方案,那麼就可以行使選擇權,自主決定何種形式分娩。但是剖宮產手術和順產都有嚴格的適應證,也就是說每個特定的患者都要根據臨床指征,決定適用哪種分娩方式,即遵循診療規範的內容。因此,在此案件中,患者沒有剖宮產手術的自主權,醫生遵循診療規範的內容,行使醫療決定權,沒有侵犯患者權益,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對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分別進行了規制,如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就是對暴力傷醫及醫鬧給予的刑事處罰,對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進行刑事保護。《執業醫師法》作為部門法,對執業醫師的權利保護也做了相應規定,第21條第五款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第40條規定,阻礙執業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醫生的暴力行為,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在本案中,根據被打醫生所受傷害的嚴重情況,基本可以認定患者家屬涉嫌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作出刑事處罰。

文/上海交通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李恆

編輯/管仲瑤

原創聲明:以上為《健康報》原創作品,如若轉載須獲得本報授權。

點擊下方愛心,您的贊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

↓↓↓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健康報 的精彩文章:

雲湃健康「雲+端」健康管理平台構建醫療服務新模式
「周末推薦」郭德綱發悼文 又一藝術家離世 心梗該如何急救

TAG:健康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