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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不再來

原標題:往日不再來

漫畫/曹一

馬建紅法學博士


與現代人動輒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同,傳統中國人是以建立「無訟」社會為理想的。雖說有人的地方就會有利益衝突,就免不了有紛爭,不過歷史上的古聖先賢們,為了「息訟」,曾想了很多辦法,而最經常的就是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感化眾人,以恢復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


傳說時代的舜帝即是這樣一位息訟止爭的高手。我們都知道《史記·五帝本紀》中所記載的舜的故事,說在舜時「歷山之農者侵畔,河濱之漁者爭坻」。舜並沒有採取強硬的手段進行治理,而是「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漁雷澤,雷澤之人皆讓居;陶河濱,河濱之器不苦窳。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即舜在歷山耕種,感化歷山的人,使他們都能讓出自己的田界;在雷澤捕魚,雷澤上的人都能讓出自己的住所;在黃河沿岸製作陶器,其出產的陶器再沒有粗製濫造的。一年之後,他所居住的地方成了村落,兩年後即成為城邑,而三年以後便成了都市。其後的周文王,也以「篤仁、敬老、慈少、禮下賢者」而使周國境內「耕者皆讓畔,民俗皆讓長」,同樣是一派溫暖祥和其樂融融的景象。


經過後世儒者的提倡,大舜、文王這種行德政以平決獄訟的方式,逐漸成為歷代朝野為政者的追求,而手握司法權柄的地方父母官們,也將以道德教化平息紛爭的事迹加以記錄,諸如清代知縣陸隴其、藍鼎元等處理兄弟爭財爭田案的「妙判」不絕於史。雖然這些司法官們在審案時的智謀與策略各不相同,但卻都以德教化解紛爭為尚,體現了謙和禮讓息訟止爭的精神。

當然,要使調解達到「息訟」的目的,必須有爭訟的一方能做出犧牲,或者是雙方都能「擱置爭議」,或「各退一步」,放棄對是非對錯公平正義的追求才可能達致。如果有一方「認死理」,非要爭出個所以然來,結局可就不那麼美好了。所以,調解也被戲謔地稱為「和稀泥」。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的「無訟」一節中,曾講到他參加過的一些調解「集會」。他說,「調解是個新名詞,舊名詞是評理」。在每一次調解活動中,「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他的公式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接著再教訓一番。這一套路極有效,雙方時常就"和解"了,有時還得罰他們請一次客。」但糾紛卻並未有實質性的解決,只是懾於威權之下的暫時「息訟」而已。姑且不論地方官如此處理案件佔比的多少,單就其適用程序來看,最多屬於不可複製的非制度性的「一次性智慧」,這在安土重遷的傳統社會或可收定紛止爭之功,若是在社會流動急速的工商社會中,這種立基於人情倫理調處息訟的糾紛解決方式,其效果則不得不讓人懷疑。


中國人是在清末開始告別傳統走向現代的,其表徵之一即是權利觀念的流行,而國家的法律也突出了其保障權利的功能。法官們摒棄了以往父母官們在糾紛解決中管束和引導其子民的職能,代之以專業化的司法技能來處理案件,「辦案」已演化成為一種職業,對當事人的道德與倫理觀念則不再負有責任。加之現代人多不願意被不清不楚地「和稀泥」,拒絕放棄在以往可能被銷蝕掉的那些權利的情況下,調解的功效自是要大打折扣。而隨著那些拍一拍桌子、罵一頓就能讓人「和解」的長老、鄉紳的消失,人們不再服膺於傳統社會的權威時,民間的調解也會日漸式微。


「調解」曾被漢學家們稱為「東方的法治經驗」,而當我們談論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時,也常常津津樂道於此。只是任何一種解紛機制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調解也概莫能外。林語堂先生在《吾國與吾民》中,曾分析中國人理想中的社會,是人民皆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保存著上古淳樸之風的優良生活的社會」,對「政府與法律的概念常深染著人類情感的色彩」,對法律、律師和高度機械化的社會普遍的不信任。在這樣的社會中,既無權利的觀念,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當遭遇不法侵害與紛爭時,只能隱忍自己對公義的追求,聽憑縣令、長老等的慈悲惻隱之心的發散,而倡導謙讓追求和諧的調解,自然也可發揮其非同尋常的效能。


在今天高鐵高速信息化大數據的都市中,在人們生活變動不居、權利觀念凸顯的時代,倡導德政,依賴調解作為基本的解紛機制,多少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人們會渴望那些美好的舊時代,或者懷念舊有的好日子,對大舜時期素樸的生活致意;但是無論是好是壞,那些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們的觀念、想法、價值觀和習慣也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過去的已然過去,沒有人可以將過去的東西重新找回來。「往日不再來」雖讓人傷感,卻又是一句大實話。適宜的,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如此,糾紛解決機制也復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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